【百一通讯】《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办理指南(试行)》简介

作者:黄陈钢 发表日期:2019-02-19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2019 年1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办理指南(试行)》(下称《指南》),在《指南》发布之前,虽然我国关于专利标识标注方面已有相关法律规定,但已有的相关法律规定更多的是原则性规定,而在实际操作中,专利标识标注由于其问题的复杂性,在以往的执法实践中,存在将查处假冒专利案件与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混淆的情况,此外,各地的执法举措也不尽统一。因此此次《指南》的发布对于如何精准执法,清晰地界定两类不同的案件,规范办案流程,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和质量等方面都有着非常大的意义。

 

一、专利标识标注概念

(一)专利标识标注

专利标识,是指与专利权有关的文字、数字或者图形等表明专利身份的标记,如专利号、专利权类别、与专利权有关的宣传用语等。专利无论是已获授权还是仍在申请中,均可进行标注。

专利标识标注,是指在专利产品、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等载体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

专利申请标记则是指,专利权被授予前,有关专利申请的数字、文字、图形等标记。

(二)专利标识标注权主体

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他人经专利权人同意,可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

专利申请人有权在其已提交专利申请的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等载体上如实标注该产品已提交专利申请等信息。他人经专利申请人同意,可享有专利申请标记标注权。

 

二、专利标识标注现有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中规定“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第六条规定“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第七条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三、合规标注行为构成要件

合规专利标识或专利申请标记标注行为应当具备下列四个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应当是有权主体;(2)行为载体应当是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等材料;(3)行为形式合规;(4)标注符合时间性要件。

(一)行为主体

合规的专利标识标注行为主体应当是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合规的专利申请标记标注行为主体应当是专利申请人或者经专利申请人同意享有专利申请标记标注权的被许可人。

(二)行为载体

专利标识或专利申请标记标注行为需附着于适当的载体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的载体通常有:产品、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产品宣传资料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标注行为载体扩展到电子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新闻 网站、网上商城、个人或者企业网站等。

(三)行为形式

合规的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标注行为形式通常包括:(1)存在标注实施行为;(2)所标注的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在形式上符合《标注办法》的要求;(3)产品与所标注的专利或者专利申请在内容上具有关联性。

(1)标注实施行为

标注实施行为,通常是指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销售、许诺销售前项所述产品,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注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

(2)标注字样

标注专利标识、专利申请标记应当标明下列内容:(1)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2)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除上述必须标明的事项外,标注时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标注专利申请标记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针对某一产品,在国外提交专利申请或者获得授权,或者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应当依照前述要求如实标明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相关信息。

(3)产品与专利的关联性

标注的专利号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与产品不一致的,无论标注形式是否属于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情形,标注行为都构成假冒专利行为,而非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

(四)时间性要件

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标注专利标识的,标注行为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即专利授权之后到专利权终止之前。在专利授权之前或者专利权终止之后标注专利标识的,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标注专利申请标记的,标注行为应当在专利申请日之后到专利授权之前。

 

结语

我国的专利申请量与日俱增,与之对应的专利执法案件同样逐年增加。在过去的2018年一年中,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7.7万件,同比增15.9%。其中,专利纠纷办案3.5万件(包括专利侵权纠纷办案 3.4万件),同比增长22.8%;查处假冒专利案件4.3万件,同比增长10.9%。在其中,专利不规范标注占有不小比例,标注不规范会造成市场的混淆,引起消费者的误解,甚至涉及虚假广告宣传,专利标识标注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认定专利标识标注行为是否合规需要从行为主体、行为载体、行为形式、时间性要件等多个方面考虑,这给不论是市场参与者还是执法者均带来不小困惑。因此此次《指南》的发布对于统一办案标准、提高办案质量等方面有着非常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