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时讯】一周IP要闻

作者:百一君 发表日期:2019-07-12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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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案件一览

1、“糯米阿姨AUNT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

2、称“宋城”商标被擅用,法院判决历史因素不构成通用名称之由

3、广东自贸区首批涉平行进口商标侵权案宣判

4、香奈儿“双C”商标侵权案二审败诉

5、Hello Kitty母公司违反欧盟竞争法被罚4800万元

6、罚款21万元—北京查处首起利用盗版加密锁侵犯软件著作权案

 

新鲜资讯汇总

1、巴西将加入马德里国际商标体系

2、国知局发布2019年专利、商标等上半年统计数据

3、印度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三项重要国际分类条约

4、部分非正常申请专利、商标侵权等行为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5、2019年上海专利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

 

  

热门案件一览

 

1、“糯米阿姨AUNT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

 

一、基本案情

 

13333638号“糯米阿姨AUNT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张蓉(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饭店、茶馆、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2017年7月28日,杭州博多工贸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前开发部经理张州丹系夫妻关系,张州丹与申请人存在代表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阿姨奶茶AUTI及图”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抢注行为

 

二、裁定结果

 

经审理认为,首先张州丹曾为申请人公司管理人员,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代表关系,且张州丹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显然已知悉申请人“阿姨奶茶AUTI及图”商标的存在。其次,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茶馆等服务与申请人“阿姨奶茶AUTI及图”商标所用的奶茶店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AUNT及图”部分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中具有较强独创性的“AUTI及图”部分高度近似,并且申请人“阿姨奶茶AUTI及图”奶茶店主营“糯米奶茶”,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已构成近似标志。最后,被申请人张蓉与张州丹系夫妻关系,可以推定其与张州丹具有串通合谋的恶意。综上所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抢注被代表人商标之情形。故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三、典型意义

 

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符合争议双方存在代理或者代表关系、系争商标与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注册行为未经授权之要件。在判断争议双方是否存在代理关系或代表关系时应当注意两种较为特殊的情形 第一,代理、代表关系尚在磋商阶段或者代理、代表关系结束之后,代理人、代表人知悉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而进行抢注的,应当认定双方存在上述规定所指的代理、代表关系。第二、虽非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名义抢注商标,但有证据证明商标注册人与代理人、代表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代理人、代表人抢注商标。串通合谋行为可根据商标注册人与代理人、代表人之间的亲属、投资等关系进行推定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形。

 

(来源:国知局原商标委员会)

 

 

2、“宋城”商标被擅用,法院判决历史因素不构成通用名称之由

 

因认为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其享有商标权的“宋城”作为其开发楼盘的名称,并在售楼处、微信公众号、优酷网等平台中进行宣传,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宋城景观房地产有限公司将供水公司及江山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相应合理开支。

 

法院认为,二被告将“江山宋城”标识作为涉案楼盘名称并在售楼处、微信公众号等多场景下使用,系在类似服务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行为,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虽然二被告提出其对“宋城”的使用系对北宋都城简称这一通用名称的使用,但“宋城”并非任何可与商品房开发与销售建立起固定联系且具有普遍意义的通用名称。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相应合理开支。

 

法官释法

 

本案系关于知名商标“宋城”的商标侵权案件,在判断通用名称时,有几种典型情形:一是国家或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辞典中已经列入的名称;二是代表本类商品的特定称谓而在相对广泛的范围内被普遍认同和使用的名称,如已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称的表示某类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三是因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或服务,其在该相关市场内的通用称谓。而“宋城”并非上述任何一种可与商品房开发与销售建立固定联系并具有普遍意义的名称。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存在“南宋城”杭州和“北宋城”开封的区分,正因为此,“宋城”本身就具有不同解释,存在不同的指代含义,不能作为开封地区的唯一指代。

 

同时,在判断通用名称时,还需就使用该名称的商品或服务本身是否属于该通用名称的指代范围进行考量,故即便“宋城”属于开封这一北宋都城的唯一指代,其本身并非在楼盘上的通用名称,被诉行为亦不属于对通用名称的使用。本案对涉及历史因素的商标是否构成通用名称进行了充分剖析,既依法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也指引了市场主体使用此类商标的行为。

 

(来源:海淀法院网)

 

3、广东自贸区首批涉平行进口商标侵权案宣判

 

7月9日,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沙自贸区法院”)公开宣判广东自贸区首批涉平行进口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法院认定涉案产品平行进口不违法,驳回了原告欧宝公司的全部诉求。

 

欧宝公司是德国OBO Bettermann GmbH& Co.KG.公司(以下简称德国OBO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全资子公司。欧宝公司诉称,德国OBO公司分别于2006年、2011年在中国陆续分别取得第3214870号“OBO”、第G663678号“OBO”注册商标并授权欧宝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排他性使用上述注册商标欧宝公司其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的OBO系列品牌防雷器均从德国进口,再自行销售或通过区域授权经销商销售。2017年12月发现,施富公司出售标有涉案商标的防雷器用于某个大型建筑项目,而这些防雷器并非欧宝公司或其经销商所售。

 

施富公司辩称,涉案产品均由德国OBO公司授权的企业生产,其通过合法报关手续从新加坡合法经销商处进口,涉案产品属于正品而非假冒产品。施富公司没有侵犯欧宝公司的商标权利,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平行进口,“部分国家允许,部分国家禁止”。平行进口的特点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平行进口商品是合法获得的,不是走私的;第二,平行进口商品的价格往往低于代理商价格;第三,平行进口商品是同品牌“正宗商品”,而并非假货、冒牌货。

 

法院审理后认为,施富公司销售的进口产品均由德国OBO公司生产,属于正品。司法实践中,施富公司销售的进口产品属于“平行进口”产品。我国商标法对此类产品的定义和合法性尚无相关明确规定,亦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在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况下,销售可与国内产品相互替代的涉案进口产品并不损害商标质量保证功能。施富公司通过正常的交易行为进口了由德国OBO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涉案产品,履行了正常的进口报关手续,并未违反我国公共政策和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应受到司法否定性评价。此外,施富公司的平行进口行为没有损害或扭曲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市场中享有的选择权,故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南沙自贸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判决驳回欧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据悉,该批案件的处理将为同类案件提供宝贵的审判经验,亦将对相关行业的经营模式起到一定指引作用。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4、香奈儿“双C”商标侵权案二审败诉

 

近日,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裁定香奈儿“双C”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权案败诉。

撤销一审判决,认定叶某不存在侵犯“双C”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6年有人向当时的广州珠海区工商局投诉,叶某珠宝店涉嫌使用香奈儿“双C”商标的产品。随后经香奈儿相关人员现场鉴定,认为叶某店里商品构成对香奈儿“双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2016年9月30日,当时的珠海区工商局开出行政处罚,令叶某赔偿香奈儿8万元,并没收涉嫌侵权的商品。

 

香奈儿又以商标侵权和造假为由,把叶某宗告上了法庭,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叶某宗方面主张,其所经营的珠宝店仅仅是“周百福”加盟店,所售商品均送到周百福检验合格后挂上周百福品牌标签,再有涉嫌侵权产品已被没收且未出售,不存在造成经济损失。珠海法院一审判决,裁定叶宗未经授权便使用“双C”商标,侵犯香奈儿注册商标专用权。鉴于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考量,酌情判叶某赔偿6万元。

 

叶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实质支持“在商标权以外自由借鉴和模仿”,也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对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能否延伸到商品形状的问题,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现行法律中均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香奈儿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叶某宗经营的店铺在销售涉案商品时,存在着利用该商品与香奈儿公司注册商标相似而招揽顾客、推销商品等将其作为商标性使用的情形。

第二,就本案而言,法院认定,没有任何情况的证据表明,叶某以任何方式就产品的来源误导消费者,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具有一般认知水平的普通消费者会认为他们是在购买香奈儿产品。”因此,无法认定本案存在“混淆”。”

综上依法不能认定叶某宗经营的店铺销售案涉商品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

 

(来源:中国网财经)

 

5、Hello Kitty母公司违反欧盟竞争法被罚4800万元

 

7月10日,据日本共同社消息,欧盟委员会9日宣布,已勒令拥有人气卡通形象“凯蒂猫”(Hello Kitty)的日本三丽鸥公司支付622.2万欧元(约合人民币4801.83万元)罚款,理由是该公司涉嫌在欧盟内的形象使用授权和商品销售方面妨碍竞争,违反了《欧盟竞争法》。

 

欧盟委员会认为,三丽鸥向欧盟内单位授权,允许其销售书包、文具及玩具等带有卡通形象的商品,但在截至去年12月的约11年内,限制这些单位在欧盟内跨国境销售。欧盟委员会竞争事务委员维斯塔格指出,这种限制缩小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可能导致价格上涨。

 

此外,因三丽鸥配合欧盟委员会调查,罚款较规定的减少了40%。

 

公开资料显示,三丽鸥公司成立于1960年,旗下拥有Hello Kitty、布丁狗、懒蛋蛋等五百多个肖像明星,业务范围涵盖IP授权、礼品销售、电影制作、出版、餐饮、主题乐园等多个行业。业务主要分为日本国内和海外,其中日本国内业务又分为商品销售业务、版权业务和主题公园业务。报告期内,三丽鸥公司在日本的总营业额为451亿日元(约合人民币28.50亿元),同比降低0.4%;营业利润为36亿日元(约合人民币2.27亿元),同比降低16.7%。

 

(来源:中新经纬客户端)

 


6、虾酱“老北塘”vs“北塘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就“北塘”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本案主要涉及在现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归属于不同类别的商品是否构成类似的问题。

 

“北塘”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北塘海鲜协会于200951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28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虾酱”等商品上。“老北塘”商标(简称引证商标)由老北塘食品公司于20024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调味酱”等商品上。老北塘食品公司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原告老北塘食品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一方面,从商标标识来看,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 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构成近似。另一方面,从核定使用的商品分类看,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虽然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归属于不同的商品类别,但“虾酱”商品与“调味品、调味酱”商品从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因素考虑,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虾酱”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调味酱”商品构成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北京知产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老北塘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撤销被诉裁定并重作。

 

商标保护的根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来源,从而避免相关公众在挑选商品时产生混淆、误认,其中商品类似是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虽然作为判断商品是否构成类似的重要依据,但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还应当结合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进而确保商标保护的精准性。

 

(来源:知产北京)

 


新鲜资讯汇总

 

1、巴西将加入马德里国际商标体系

 

巴西将于2019年10月2日正式加入马德里国际商标体系,成为第121个成员国。这将使巴西及全世界的商标所有人获益。

 

马德里体系是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由《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891年 )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1989年)组成, 由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管理。其特点是一件马德里申请,指定多国,分别审核,分别授权,具有申请简化、方便管理、语言统一、费用较低的优势。

 

截止 2019 年7月,马德里联盟共有105个成员,涵盖121个国家。

 

(来源:https://www.wipo.int/pressroom/en/articles/2019/article_0007.htm

 

2、国知局发布2019年专利、商标等上半年统计数据

 

7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京举办2019年第三季度例行发布会,集中发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半年统计数据,以及这些数据体现出的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趋势和进展情况。数据显示,2019年上半年,我国主要知识产权指标符合事业发展预期,知识产权综合实力稳步提升。

 

在专利方面:2019年上半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为64.9万件,同比下降9.4%;共授权发明专利23.8万件,同比增长9.9%。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授权19.2万件。截至2019年6月底,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拥有量为174.0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2.5件。2019年上半年,共受理PCT国际专利申请2.4万件,同比增长4.9%2019年上半年,共受理复审请求2.3万件,同比增长22.9%;结案1.7万件,同比增长11.0%。受理无效宣告请求0.28万件,同比增长12.8%;结案0.29万件,同比增长18.9%。

 

2019年上半年,我国发明专利审查周期为22.7个月,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为20.5个月,实用新型审查周期为6.2个月,外观设计审查周期为4.0个月,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周期为11.7个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周期为5.0个月。

 

在商标方面:2019年上半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为343.8万件,同比下降4.1%;商标注册量为351.5万件,同比增长67.8%。截至6月底,我国有效商标注册量为2274.3万件,同比增长35.3%,平均每5.2个市场主体拥有一件有效商标。

 

2019年上半年,共收到各类商标评审案件申请19.8万件,结案15.9万件。中国申请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2849件。截止到2019年6月底,我国申请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有效量为3.5万件。

 

2019年上半年,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减到5个月以内,商标转让审查周期压减到4个月以内,商标驳回复审平均审理周期为7个月以内,商标变更、续展审查周期及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发放时间为1个月以内。

 

在地理标志方面:2019年上半年,我国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229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116家。截至2019年6月底,累计注册地理标志商标5090件,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380个(含国外地理标志61个),核准专用标志使用企业8295家,建设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24个。

 

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方面:2019年上半年,共收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2904件,同比增长45.7%;发证2487件,同比增长52.0%。

 

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方面2019年上半年,全国专利、商标行政执法办案实现综合执法,共查处专利侵权假冒案件6529件,查处商标违法案件1.15万件。

 

2019年上半年,全国专利和商标新增质押融资金额为583.5亿元,同比增长2.5%,质押项目数为3086项,同比增长21.6%。其中,专利质押融资金额为404亿元,质押项目2709项,涉及专利1.3万件。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3、印度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三项重要国际分类条约

 

2019年6月7日,印度常驻联合国代表拉吉夫·k·钱德尔大使在日内瓦递交了印度加入《尼斯协定》、《维也纳协定》和《洛迦诺协定》的文书。这些条约将于2019年9月7日对印度生效。印度加入三个WIPO条约,旨在简化商标和工业设计的搜索,帮助商标所有者和设计师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作品。这些条约是印度朝着提高竞争力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

 

《维也纳协定》

 

《维也纳协定》是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的协议。1973年6月12日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1985年8月9日生效。《维也纳协定》规定了由图形要素构成或带有图形要素的商标分类法。该分类便于商标预期检索,避免了在国际一级交换文件时进行实质性的重新分类工作。此外《维也纳协定》缔约国不需要制定自己的国家分类,也不需要随时更新现有的分类。印度成为《维也纳协定》第34个成员国。

 

《尼斯协定》

 

《尼斯协定》,于1961年生效,我国于1994年加入该协定。《尼斯协定》建立了为商标注册目的而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包括商品34个大类,服务11个大类,大类又分为1万多个小项。成员国商标局必须在与每次注册有关的正式文件和出版物中标明商标注册商品或服务所属的分类号。印度成为尼斯协定的第88个成员国。

 

《洛迦诺协定》

 

《洛迦诺协定》是巴黎联盟成员国间签订的专门协定之一,1968年10月4日在洛迦诺签订,1971年起生效。该协定为工业设计确立了一个分类,并规定每个缔约国的主要机关必须在记载工业品外观设计备案或注册的官方文件中,和在该主管机关发行的有关备案和注册的任何出版物里,标上适用的国际分类号。印度成为《洛迦诺协定》第57个成员国。

 

(原文来源:https://www.wipo.int/portal/en/news/2019/article_0021.html

 

4、部分非正常申请专利、商标侵权等行为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19年7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了关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关于知识产权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三)因商标侵权行为5年内受到2次行政处罚的;因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5年内受到2次行政通报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5、2019年上海专利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

 

关于开展2019年度上海专利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专利代理监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19〕13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关于推进2019年专利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若干具体事项的函》的要求,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决定自7月15日起集中开展2019年度上海专利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11月30日

 

二、整治内容

 

(一)打击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

(二)打击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三)打击专利代理“挂证”行为

(四)打击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行为

 

三、举报途径

 

(一)举报电话:12330、021-50723893、64958011

(二)举报邮箱:zhuanxzhzhish@163.com

(三)来信地址: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406室(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处)邮政编码:200125。

 

欢迎机构和个人主动参与专项整治,积极反映问题、提供问题线索。对如实反映的问题,我们将认真核实、及时受理,并对举报情况严格保密。

 

特此通告。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19年7月12日

 

 

来源: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