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短视频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判定要件

作者: 发表日期:2019-08-01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裁判要旨

 

1、短视频若构成具有独创性的完整表达,可认定为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并通过网络传播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1时长短的确可能限制作者的表达空间,但表达空间受限并不等于表达形式非常有限而成为思想范畴的产物;相反在十余秒的时间内亦可创作出体现一定主题,且结合文字、场景、对话、动作等多种元素的内容表达。

2著作权法并不禁止不同主体就同一主题进行创作,只要作者形成了体现其一定取舍的作品,即便该作品主题与在先作品系相同主题,亦不影响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

 

2、短视频具有适合在移动和短时休闲状态下观看,以及生产流程简单、制作门槛低、参与性强等特点,且其中不乏内容新颖和积极的视频。而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是著作权法的立法追求之一在短视频产业已渐成规模的当下,法律规范应当对市场及其中的商业逻辑有所回应,尤其不应为“作品”设限,人为提高作品构成要件的门槛。

 

 

案情简介

 

本案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与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多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井元林即ID为59241800、用户名为“二驴的(战驴)”或“二驴的2OO0万粉丝”的快手APP用户其于2015年4月2日上传一段时长18秒的视频(以下简称涉案视频),并发布在快手APP上视频中首先出现红色底框白色字体“这智商没谁了”,下方为蓝色底框白色字体“还有谁!”涉案视频为双人互动表演,镜头在两个表演者间来往切换涉案视频播放界面显示,截至2017年9月25日“321.2w播放”“47509喜欢”。井元林于2017年9月22日向快手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同意授予快手公司独家、排他溯及既往地享有其在快手APP发布、发表全部内容的完整知识产权及其维权和转授权的权利

 

华多公司补刀APP安卓端和ios端运营主体ios端设置有“网红大V粉丝排行榜”,并可找到被诉视频该视频播放界面显示“176次播放”,视频播放时长18秒视频中表演者的穿着、动作、情景、对话均与涉案视频一致。

 

另查2017年8月4日,快手公司向华多公司发送律师函,函件中称补刀APP未经授权及许可,擅自转载快手APP用户上传的视频,要求华多公司进行全网排查,删除侵权视频。华多公司法务部于2017年8月7日收到律师函2017年10月23日收到本案起诉书后已删除被诉视频。

 

由此快手公司诉请华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及合理开支53460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围绕以下几方面展开

1、涉案视频是否构成作品

2、如构成作品,快手公司是否享有涉案视频的著作权

3、在前述两项成立的情况下,华多公司是否侵害快手公司的著作权

 

快手公司主张

 

1、井元林系快手APP用户,其于2015年4月在快手APP上传、发布了名为“这智商没谁了”的视频,并获较高点击量。根据《快手网(www.kuaishou.com)服务协议》《知识产权条款》等约定以及井元林的授权,快手公司合法取得涉案视频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2、华多公司在其运营的“补刀小视频”APP安卓端和ios端中上传并发布了涉案视频,且在快手公司向其发出律师函要求下线视频后仍未做处理,华多公司该行为侵害了快手公司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华多公司主张

1. 涉案视频不构成作品快手公司不享有涉案视频著作权。

2. 华多公司未在补刀APP中发布涉案视频。即便快手公司有著作权,补刀APP也发布了涉案视频,亦不能排除系同一用户将涉案视频上传至不同网络平台的情形,且华多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对知识产权问题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即便华多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快手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亦过高。

 

 

判决结果及法律意义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华多公司赔偿原告快手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及合理开支13460元有如下法律意义:

 

1、短视频若构成具有独创性的完整表达,可认定为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并通过网络传播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1)时长短的确可能限制作者的表达空间,但表达空间受限并不等于表达形式非常有限而成为思想范畴的产物;相反在十余秒的时间内亦可创作出体现一定主题,且结合文字、场景、对话、动作等多种元素的内容表达。

 

2著作权法并不禁止不同主体就同一主题进行创作,只要作者形成了体现其一定取舍的作品,即便该作品主题与在先作品系相同主题,亦不影响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

 

3短视频具有适合在移动和短时休闲状态下观看,以及生产流程简单、制作门槛低、参与性强等特点,且其中不乏内容新颖和积极的视频。而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是著作权法的立法追求之一,在短视频产业已渐成规模的当下,法律规范应当对市场及其中的商业逻辑有所回应,尤其不应为“作品”设限,人为提高作品构成要件的门槛。

 

本案中涉案视频虽仅持续18秒,但其在该时间段中所讲述的情景故事,融合了两名表演者的对话和动作等要素,且通过镜头切换展现了故事发生的场景,已构成具有独创性的完整表达。据此结合涉案视频以数字化视频的形式发布在快手APP上的事实因认定其为类电作品。

 

2、根据井元林向快手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中的授权条款,快手公司获得涉案视频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虽该授权系在本案诉讼后取得,但《授权书》已明确系溯及既往性质的授权,故授权时间不影响快手公司据此主张权利。

 

3、首先,补刀APPios端中的被诉视频表演者与涉案视频表演者同井元林其次华多公司未能提交涉案视频系由用户上传的相关证据据此院认为涉案视频应为华多公司在补刀APPios端自行上传并发布,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视频,侵害了快手公司对涉案视频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等侵权责任

 

4、鉴于快手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华多公司的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视频在快手APP中受欢迎度较高;华多公司自认补刀APPios端曾专门设置快手网红排行榜;涉案视频自2017年8月28日开始传播至2017年10月23日,网络环境下该视频的传播范围十分大;快手公司曾向华多公司发出的侵权通知要求其全面排查相关侵权视频等因素确定赔偿额及合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