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典型案例】商标撤三使用证据认定要件

作者:百一君 发表日期:2019-08-20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百一视角

 

本案为百一代理的撤销复审成功的典型案例。针对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材料,百一根据《商标审理规则》的具体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逐一论述了该证据材料均不符合《商标法》上的使用要求,最终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复审商标被撤销。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审理规则》中对撤三中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有具体要求,一般包括:(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6)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除此之外,根据相关规定,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类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不能视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由此本案申请人实际仅在其核心商品“太阳能聚光光伏”相关的设备上使用该商标,而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商品上并没有实际使用,由此不能视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

 


案情简介

成都钟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销复审申请人)于2010年8月12日申请注册第8568487号"图片1.p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上海云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起撤三申请,该商标后被撤销。

 

申请人成都钟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认为复审商标是其经过精心打造的品牌,且在“计算机”部分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持续的使用,得到了消费者和业内人士的认可。由此于2018年8月27日提起复审申请,并提交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2014年10月1 1日至2017年10月10日)在其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商业使用的证据,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上海云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委托百一就本案进行答辩。

 

主要答辩意见如下:

 

一、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不符合《商标审理规则》的证据要求。
根据《商标审理规则》,并结合本案,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图片1.png”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1. 计算机。(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2014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10日。(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中国大陆。(6)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具体而言,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在注册前与德容县农牧科技局的项目合作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宣传资料和照片、产品展示照片、主板照片;复审商标产品CE认证、TUV认证证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营业执照,被许可方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请人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攀枝花新闻联播等证据材料,均缺乏相关性或不具备真实性,或是仅能证明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类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不能视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由此不符合《商标法》上的使用要求。


二、根据上述证据1-18以及撤销复审申请人在第9类申请的商品(具体信息请看下表)可以看出,申请人的核心商品是“太阳能聚光光伏”相关的设备,涉及的群组包含0911-0914、0920、0922,而对于0901群组的“计算机”商品,很明显,申请人早期申请时是出于防御保护的目的,并没有在该商品上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答辩人也仅仅针对该一项商品进行了撤销申请,并未撤销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其余商品。申请人虽在“计算机”商品上注册,但未实际使用,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同时该部分对答辩人需要注册并使用的商标构成阻碍。

 

复审商标的商品信息如下:

微信截图_20190820105723.png

 

 

综上撤销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均不符合《商标审理规则》中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证据要求,均不满足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由此系争商标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理应撤销。

 

国知局根据2016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及2005工商总局发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并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认为,一方面只有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才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在与核定使用商品类似的商品上的使用,并非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据此维持注册商标有效。另一方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的计算机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最终决定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