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经典案例】驳回复审消除在先权利障碍的综合策略

作者:百一君 发表日期:2019-08-22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百一视角

 

本案为百一代理的驳回复审成功的典型案例。申请阶段,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三个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为由驳回申请,针对以上在先权利障碍,百一采取不同策略,分别论述,最终申请商标在驳回复审阶段被核准注册。

 

1)首先从商标不近似进行充分论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使用领域、整体外观和指向及含义等方面差异较大,不构成近似。

 

2)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且申请人花巨额代价购买且实际投入使用的taidu.com 域名与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态度”拼音完全一致,可见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的对应关系,消费者不易混淆误认。

 

(3)最后针对引证商标积极提起撤三申请,以彻底消除在先权利障碍。

 


案情简介

上海西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向商标局提出第22739310号商标图片1.png”(以下简称“申请商标”)在第25类“T恤衫,睡衣裤,工作服,成品衣,游泳衣,雨衣,舞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该商标与李春红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6529590号“图片4.p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1)正大(中国)服饰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8512180号“图片2.p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2)斯坦斯有限公司 STANCE,INC.在类似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18682624号“图片3.p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3)近似为由,驳回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遂委托百一提起驳回复审申请,请求商评委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5类“T恤衫,睡衣裤,工作服,成品衣,游泳衣,雨衣,舞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被驳回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目前,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提出商标撤三申请。

 

 

主要理由如下:

 

1、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的对应关系

1申请商标是全球最先进的工业4.0个性定制供应链,提供商家全套个性定制解决方案,代加工服务和线下零售店服务。帮助客户打造一个跟得上互联网速度的智能供应链。除线上服务以外,态度定制线下品牌店提供量身定制个性化VIP服务,所有客户数据与SDK合作伙伴(包括爱奇艺、快看、斗鱼等平台)共享,在品牌云集的线下零售行业中,态度定制是最有态度的快时尚品牌集成店。

 

2申请人已花巨额代价购买taidu.com 域名,而该域名也实际投入使用,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态度”拼音与申请人域名完全一致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的对应关系,消费者在接触申请商标后也将直接联想到申请人从而不会造成误认。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近似商标。

1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差异较大,同时存在于市场中,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具体如下表:


微信截图_20190822143018.png 

 

2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使用领域及来源不同


微信截图_20190822143039.png 

 

3)其中引证商标1的权利人李春红,为该商标对应代理机构的投资人,其注册该商标仅处于出售目的。且经查询该权利人一共申请了965件商标,目前均处于待售状态,其申请行为已超出正常的商标使用需求。

 

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使用领域、整体外观和指向及含义等方面差异较大,不构成近似。

 

3、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1、2提出撤三申请。

 

引证商标1注册于2008年1月28日、引证商标2注册于2014年5月7日,均注册已满三年,据申请人的初步调查,未发现其在注册商品上的使用,故申请人对上述引证商标提起了撤销申请。

 

 

商评委认为首先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决定予以撒销,且上述撒销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相近,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最终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