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时讯】||一周IP要闻(10.6-10.12)

作者:百一君 发表日期:2019-10-12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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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案件一览

 

1、“好药师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2、擅用“蚂蜂窝自由行”商标被判赔10余万!

3、“江记小白”商标争夺案开庭审理

4、“野蛮女友在身边”,只是商标被驳回!

5、高铁“CRH”商标被撤销?法院:依据不足应重作决定

 

新鲜资讯汇总


1、成交额3258.7亿元!2019上半年全国涉及知识产权技术合同交易数据公布

2101日施行!专利代理人可担任律所合伙人!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通过! 强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42019.10.1起实施上海《知识产权评议技术导则》

5、印度公布《2019年专利(修订)条例》



热门案件一览

 

1、“好药师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基本案情

 

刘蕊(即本案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6年10月19日对沈阳市千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注册的第6511078号“好药师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第5类“人用药”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依法提出撤销复审。

  

决定结果

 

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提交与御室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书》约定,由于商标使用许可行为本身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因此该项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只有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够起到证明作用。虽然被申请人还提交了在指定期间内御室公司与宝华公司、万隆公司、康苼源公司签订的《药品全国总代理协议书》、发票、随货同行单等证据予以佐证,但被申请人还注册了第8401036号“好药师及图”商标,上述证据指向的商标为第8401036号商标,该商标与本案复审商标存在差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因此,商标的使用应当规范,如果需要改变商标标志,应当重新进行申请,但考虑到商业活动的复杂性,未改变商标显著特征的使用,也应当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但在注册商标专用人有多个商标时,对商标标志的改变应当不至于与其他商标标志相混淆,更不能以其他商标标志的使用来认定该商标标志的使用。

 

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典型意义

 

本案是第一例涉及口头审理的撤销复审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阶段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了激烈的质证与互驳,使得本案的案情更加清晰明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能够直接听取双方当事人所陈述的内容,对于其中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随时发问,利于查明事实,获得心证,从而便于行政机关做出公平的裁决。

 

来源:国知局网站

 


2、擅用“蚂蜂窝自由行”商标被判赔10余万!

 

10月8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一起涉及“蚂蜂窝自由行”商标的侵权纠纷案。因认为张家界蚂蜂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张家界蚂蜂窝公司”)擅自使用“蚂蜂窝自由行”图文商标进行推广宣传,主打旅游服务业务的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蚂蜂窝公司”)将其诉至北京朝阳法院并索赔20万元。法院一审判决,张家界蚂蜂窝公司对“蚂蜂窝自由行”标识的部分使用行为侵害了北京蚂蜂窝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向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8000元。

 

“蚂蜂窝旅行网”于2006年上线运营,是我国知名度较高的旅游社交网站及旅游产品交易平台,北京蚂蜂窝公司在2016年先后核准注册了“蚂蜂窝自由行”的图文商标。2015年9月,张家界蚂蜂窝公司开办了名为“张家界蚂蜂窝自由行”的网站,未经许可在网站首页、网页弹窗优惠券广告中使用“蚂蜂窝自由行”及标识。

 

法院经审理认定,北京蚂蜂窝公司是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案中,张家界蚂蜂窝公司在其主办的网站顶部及弹窗广告中突出使用了“蚂蜂窝自由行”组合标识,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这易使相关公众将蚂蜂窝公司及张家界蚂蜂窝公司提供的服务相混淆,误认为两公司存在关联。

 

关于赔偿数额,因北京马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就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等事实予以主张并举证,法院综合涉案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张家界马蜂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主观过错、涉案侵害商标权行为的情节和性质、涉案侵权行为给北京马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及不良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知识产权界



 3、江记小白”商标争夺案开庭审理


2019年10月1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简称江小白酒业)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津酒厂)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

 

12065938号“江记小白”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蓝图公司2013年1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6月16日转让至原告江小白酒业名下,申请注册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含水果酒精饮料、黄酒”等商品上。江津酒厂以江小白酒业系基于代理关系抢注诉争商标、扰乱市场秩序为由,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诉争商标原注册人新蓝图公司系江津酒厂的经销商,法定代表人陶某曾与江津酒厂存在关于“江小白”品牌设计稿的邮件往来,其对“江小白”商标理应知晓。重庆市江津区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与新蓝图公司2012年2月20日签订的《定制产品销售合同》并未约定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归属。在诉争商标申请前,本案江津酒厂已经实际在先使用“江小白”商标。诉争商标“江记小白”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代理关系,遂裁定诉争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原告江小白酒业诉称:“江小白”是原告法定代表人陶某等人在先创意设计、成都格尚广告公司依法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江小白”及诉争商标并非江津酒厂在先创意或使用的商标。诉争商标原注册人新蓝图公司与江津酒厂之间并非《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代理关系。被诉裁定认定事实上存在明显错误。

 

第三人江津酒厂述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行政诉讼二审判决书中,已经认定原告江小白酒业是第三人江津酒厂的销售商,故原告申请“江记小白”商标的恶意明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知产北京

 


4、“野蛮女友在身边”,只是商标被驳回!


申请人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第32420346号“野蛮女友在身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或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野蛮女友在身边”指定使用在书籍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最终决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来源:商标评审委员会网站

 

 

5、高铁“CRH”商标被撤销?法院:依据不足应重作决定  

 

老城堡集团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于英国的公司,英文名称为CRH Group Services Limited。在2005年,其就在我国注册了“CRH”商标,用于建筑施工、建材等多个领域2015年起,老城堡公司多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第35类项上申请注册“CRH”商标,用于广告、商业中介服务、市场营销、采购等服务。

 

CRH正是我国高铁的英文缩写,在每辆高铁的白色车身上,我们都能看到明显的“CRH”标志。铁科院拥有的涉案的第35类“CRH”商标注册于2006年,在2009年4月取得商标专用权共在43个门类上注册了“CRH”商标

 

2017年,老城堡公司以铁科院在注册商标后,并没有进行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为由,向商评委提出了复审申请。商评委经审查认为,由于“CRH”商标并未在2014年2月8日至2017年2月7日期间在第35类,即广告、市场研究、拍卖、人员招收等服务上进行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决定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铁科院起诉至北京知产法院,其认为“CRH”是中国高速铁路系统的品牌名称,自该商标注册以来就被广泛运用于中国高铁的运营之中。基于实际国情,铁科院虽为商标权利主体,但实际使用人是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因此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关联公司对“CRH”商标的使用也应视为铁科院的实际使用。庭上,铁科院提交了高铁车载广告、工作人员胸牌、车内头枕照片、广告宣传发票等证据,以证明“CRH”商标在广告等领域一直得到了实际使用。

 

经审理,北京知产法院认为,铁科院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铁科院及多家关联公司对诉争商标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使用,故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涉案“CRH”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并要求重新作出决定。

 

来源:北京日报

 

 

新鲜资讯汇总

 

1、成交额3258.7亿元!2019上半年全国涉及知识产权技术合同交易数据公布

 

据科技部火炬中心统计,2019年上半年,全国共签订技术合同147100项,成交额为7239.0亿元,同比增长9.8%和23.6%,全国技术交易继续保持稳定增长势头。按知识产权类型统计,签订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合同59921项,成交额为3258.7亿元,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45.0%。其中,技术秘密合同32155项,成交额为1722.4亿元;计算机软件合同18826项,成交额为557.8亿元;专利技术合同成交6429项,成交额为857.9亿元。

 

按合同类型统计,四类技术合同中技术服务合同成交额为3658.9亿元,居四类合同之首,同比增长20.6%;技术开发合同成交额为2645.5亿元,涨幅为28.1%;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增幅达到34.1%,为772.3亿元;技术咨询合同较上年有所下降,成交额为162.2亿元。

 

按技术领域统计,成交额居前三位的分别是电子信息、现代交通和先进制造领域。其中,电子信息技术合同成交额持续保持领先地位,为2266.3亿元,同比增长34.5%;现代交通领域成交额为929.9亿元,增长9.0%;先进制造领域成交额为802.2亿元。各类技术领域中,核应用领域技术合同成交额增幅居首位,同比增长1079.2%,为72.8亿元。

 

按技术交易主体统计,企业法人继续保持技术交易主体地位,输出技术合同100097项,成交额为6282.9亿元,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86.8%;吸纳技术合同109080项,成交额为5932.9亿元,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82.0%。高校技术合同成交额为421.2亿元,增长306.0%,科研机构技术合同成交额为299.9亿元,较上年略有下降。

 

按知识产权类型统计,签订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合同59921项,成交额为3258.7亿元,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45.0%。其中,技术秘密合同32155项,成交额为1722.4亿元;计算机软件合同18826项,成交额为557.8亿元;专利技术合同成交6429项,成交额为857.9亿元。

 

按计划类别统计,共签订17208项各级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技术合同,成交额为1215.6亿元,同比增长40.3%。其中,国家和部门计划项目2693项,成交额为144.3亿元,同比增长76.7%;省(区、市)计划项目6939项,成交额为482.5亿元,同比增长13.8%。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网站

 


2、10月1日施行!专利代理人可担任律所合伙人!

 

近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第36号公告:《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第十八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人等其他专业人员可以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但其出资份额和人数比例不得超过25%,不得担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来源: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网站)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通过! 强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

 

会议指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制定专门行政法规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是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公平竞争、增强市场活力和经济内生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会议通过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围绕市场主体需求,聚焦转变政府职能,将近年来“放管服”改革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并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确立对内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基本制度规范。

 

一是更大力度放权。

二是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

三是加强市场主体保护。

四是突出政务公开透明。

 

其中强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维权援助等机制。

 

(来源:中国政府网)

 


4、2019.10.1起实施上海《知识产权评议技术导则》

近日,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制的地方标准《知识产权评议技术导则》(DB31/T 1169-2019),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计划于2019年10月1日实施。

 

知识产权评议是对市场主体在技术创新和市场经营中面临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实际问题,从竞争情报的角度,以专利信息分析为基础,技术分析为核心,进行信息综合分析研究,为防控侵权风险、获取创新启示、评估专利价值,提供的决策咨询服务。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评议的应用场景从研发项目管理,扩展到技术战略制定、技术进出口、专利转移转化、创新产品上市、风险投资管理、无形资产管理、企业兼并与重组、企业上市与融资、科技金融、技术标准制定、专利布局等多环节,已日益成为各级政府创新管理和企业创新实践的重要抓手。

 

近年来,上海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知识产权评议工作的要求,持续深化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引导一批市场主体和服务机构开展了知识产权评议实践。随着知识产权评议需求和市场规模的增长,通过建立相应技术标准,提升知识产权评议质量和效果,日益成为市场主体和服务机构的共同需要。


为此,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会同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中国科学院上海科技查新咨询中心、上海航天信息研究所、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等8家单位研究起草了《知识产权评议技术导则》。该标准明确了知识产权评议方案设计、评议对象解析、信息检索、数据整理、侵权风险诊断、创新启示分析、专利价值评估、对策建议及论述、报告编制、成果归档及提交等相关内容、方法及要求,通过侵权风险防控、获取创新启示、专利价值评估等三种评议类别,对多种应用场景中的知识产权评议技术标准作了规范。

 

(来源: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网站)

 


5、印度公布《2019年专利(修订)条例》

 

2019年9月17日,印度商业和工业部的工业和内部贸易促进部门公布了《2019年专利(修订)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该修订条例所涵盖的重要变化如下:

 

对《2003年专利条例》中的第6条(1A)款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申请人将无需再提交专利申请文件的纸质文件,其只需要以电子形式提交所有的文件即可。如果另有规定,那么相关纸质文件必须在15日内提交。

 

对《2003年专利条例》中的第7条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条例规定,除了小型企业以外,初创企业提交涉及相关费用的每一份文件时也必须附上《表格-28》(Form-28)。

 

对《2003年专利条例》中的第24C条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例扩大了可提出加速审查请求的申请人范围。根据此前的规定,那些在国际申请中选择印度作为国际检索机构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申请人可提出加速审查请求。此外,初创企业也可以提出加速审查的请求。而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如下申请人可针对自身的申请提出加速审查请求:

 

小型企业;一位女性自然人,或者至少有一位申请人为女性的共同申请人(所有申请人都是自然人);政府部门;依据中央、邦、联邦属地或国家首都辖区法律设立的、为政府所有或控制的机构;《2013年公司法》第2节45条所定义的政府企业;全部或部分由政府资助的机构;中央政府根据相关政府部门领导的请求所指定的机构;根据印度专利局与境外专利机构所签署的关于处理专利申请的协定递交申请的申请人。

 

根据上述关于扩大可提出加速审查请求的申请人范围的规定对《表格-18A》(Form-18A)进行了修订。该表格也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文件作出了规定。

 

对有关专利费用的规定作出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条例,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以电子形式提交国际申请不再需要缴纳相关费用,而且提交优先权文件的认证副本以及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数字查询服务进行电子传输也不再需要缴纳费用。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