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时讯】一周IP要闻(11.9—11.15)

作者:百一君 发表日期:2019-11-15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目录

 

热门案件一览

 

1、“同居男闺蜜”有不良社会影响!腾讯申请注册漫画商标被驳回

2、《守望先锋》被侵权?浦东法院:射击类游戏整体画面属“类电作品”

3、索5100万元—《五维记忆》将动画电影《哪吒》诉上法庭

4、京东“双十一”商标无效行政纠纷开庭审理

5、指擅用“老诚一锅”商标,店铺遭索赔

 

新鲜资讯汇总

 

1、北知院五年受理7万多件知产案件!其中,商标案占58%,著作权案占25%,专利案占13%

2、明年1月1日起,境外仲裁机构可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

3、国知局:《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4、工信部:2020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启动

5、国务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

 

 

 

热门案件一览

 

1、“同居男闺蜜”有不良社会影响!腾讯申请注册漫画商标被驳回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于2018年8月22日申请注册第33037246号和第33035432号“同居男闺蜜”商标,漫画《同居男闺蜜》在腾讯动漫平台上连载。

 

商标被驳回后,其提起复审,主张申请商标原自申请人一方的漫画作品名称,意为“女子与男性密友共同居住”,倡导的是一种积极正面的社会风尚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在先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已经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商评委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最终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网站

 

2、《守望先锋》被侵权?浦东法院:射击类游戏整体画面属“类电作品”

 

11月13日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对《守望先锋》诉《英雄枪战》《枪战前线》两案作出一审判决,首次将射击类游戏认定为类电作品,并认定被告的两款游戏构成对《守望先锋》游戏整体画面类电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判决两被告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外,还需就两案分别赔偿300万元、97万余元。

 

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下称暴雪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网之易公司)诉称,《守望先锋》是暴雪公司开发的一款第一人称团队射击游戏,已成为电子竞技领域内颇具影响力的游戏。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手游《英雄枪战》、页游《枪战前线》均为二者共同或者合作开发、制作、传播、运营和营销。两原告发现,上述两款游戏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大量抄袭、使用《守望先锋》游戏元素,包括玩法和模式、胜负条件、人物设计与特色、游戏界面、战斗地图等,构成著作权侵权。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伯尔尼公约及我国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射击类游戏整体画面是否可以视为类电作品,应衡量此画面是否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具有独创性的画面组成。《守望先锋》是主创人员付出大量劳动、团队合作的智慧结晶,符合独创性要求,游戏时无论是英雄的移动还是使用武器释放技能的过程,呈现出来的都是连续的动态画面,因而可认定为类电作品。

 

与其他类型的网络游戏不同,在以快节奏为特点的第一人称视角即时射击游戏中,玩家追求的是完美的配合,精准的打击,高效的取胜。一旦进入游戏,英雄人物的美术形象、建筑物的外观造型、色彩的运用等等有美学效果的外部呈现均被淡化和抽离,而地图的行进路线、进出口位置的设计、射击点和隐藏点的位置选择、所选人物的技能在当局战斗中的优势和缺陷、自己和队友的人物选择搭配、对方人物的选择搭配以及血包的摆放等游戏设计要素则被凸显,恰恰是这些要素构成了对游戏规则的具体表达。

 

所谓“换皮游戏”,本质就是在全面改变原游戏外部表达基础上,保留原游戏核心资源的制作和核心资源彼此之间的串联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地简化最耗费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的核心游戏资源制作及功能调试阶段,直接实现游戏的逻辑自洽。

 

近年来,将网络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整体作为类电作品保护,已成为学术界的主流观点。然而,我国已有的司法实践仅限于角色扮演类游戏。本判决首次将射击类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纳入类电作品进行保护,并尝试从网络游戏惯常的研发流程上探索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表达的范围,对司法层面破解“换皮游戏”侵权困局进行了积极探索。

 

(来源:上海浦东法院公众号)

 

 

 3、索赔5100万元—《五维记忆》将动画电影《哪吒》诉上法庭

  

11月11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中影华腾(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杨某、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改编权、复制权及发行权纠纷一案。该案涉及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上映期间引起热议的《五维记忆》与《哪吒之魔童降世》著作权之争。


原告诉称,其享有《五维记忆》脚本和舞台剧的著作权,该作品自创作完成以来,经过了公开宣传和展演。由杨某作为编剧和导演、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等六公司联合出品的《哪吒之魔童降世》在人物形象设计、故事情节和制作元素等方面与原告作品《五维记忆》有大量相同或相似之处,侵犯了原告的作品改编权、复制权和发行权。

 

称,2019年8月22日,其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上述事项进行公开说明并发布《律师声明》,各被告均无正面回应,原告及主创人员却遭遇网络暴力及名誉侵权行为并持续至今。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巨额收益,原告却为此承担巨大舆论压力和维权费用。故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六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并承担合理费用100万元。

 

(来源:知产北京)

 

4、京东“双十一”商标无效行政纠纷开庭审理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因其注册的五枚“双十一”系列商标,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法院。11月14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系列案件。

 

此次纠纷的涉案商标分别为京东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5566477号、第15566498号、第15566606号“双11.双11及图”商标,第13543909号“京东双十一”商标、第15566750号“双11.双11上京东及图”商标(简称诉争系列商标)。第三人阿里巴巴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对上述诉争系列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委经审理认为,诉争系列商标与阿里巴巴公司在先注册的“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双11”等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据此裁定诉争系列商标或予以无效宣告、或在部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京东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围绕争系列商标与在先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基于“双十一”作为商标使用是否具备显著性、阿里公司的“双十一”系列在先商标是否具有知名度等,京东公司的诉争系列商标与阿里公司的在先引证商标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原告京东公司认为“双11”、“双十一”均系每年11月11日商业促销活动节日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涉案的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在先商标既缺乏显著性,且在涉案服务上从未实际使用过,因此诉争系列商标与阿里公司的在先商标不可能造成混淆。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诉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各引证商标在服务的方式、服务目的以及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诉争系列商标虽经过一定设计,仍易识别为“双11”,引证商标均为文字“双11”、“双十一”,故诉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

 

第三人阿里公司认为“双十一”是由第三人独创并首先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经过多年来持续的宣传使用,在诉争系列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便已经与第三人建立了事实上的唯一对应关系,具备商标法所要求的显著特征;诉争系列商标与第三人的在先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告在实际经营中非法使用“双十一”标识,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第三人的“双十一”品牌存在关联,其行为侵犯了第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公平诚信的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本案并未当庭宣判,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京法网事)

 

 

5、指擅用“老诚一锅”商标,店铺遭索赔

 

因认为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羊蝎子火锅品牌“老诚一锅”未经允许被其他店铺擅自使用在店面门头、菜单、店内装修装潢等位置,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将北京王老三餐饮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老诚一锅(北京)公司“城一锅”、“老诚一”、“老诚一锅”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万余元。近日,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老诚一锅(北京)公司诉称,其自2004年成立至今,已经成为羊蝎子火锅的知名品牌。后老诚一锅公司申请注册成为了“城一锅”、“老诚一”、“老诚一锅”文字商标的权利人。经调查发现,北京王老三餐饮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店面门头、订餐名片、宣传海报、餐饮设施、菜单、餐具包装、店内装修装饰等服务场所、服务所使用的物品以及与服务有关的文件资料上均使用与上述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志。在店内消费后的购物小票、票据上亦突出显示相关字样。

 

由此认为,北京王老三餐饮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会导致相关社会公众对相关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会对“老诚一锅”的品牌价值产生不良影响。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万余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海淀法院网

 


新鲜资讯汇总

 

1、北知院五年受理7万多件知产案件!其中,商标案占58%,著作权案占25%,专利案占13%


2014年11月6日建院以来至今年9月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0924件,收案年平均增幅为26%。共受理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案件44924件,商标案件占87%,专利案件占13%。

 

从案由看,行政案件(主要是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占70%,民事案件占30%。从领域看,商标案件占58%,著作权案件占25%,专利案件占13%,其他案件包括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技术合同等案件占4%。

 

知识产权纠纷国际化凸显。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涉外案件(不含涉港澳台案件)14945件,占总收案量的21%,涉及到90个国家和地区,其中1/3是涉美案件,涉德和涉日案件都占1/10左右;涉一带一路相关国家案件占15%。

 

知识产权纠纷中包含大量专业性较强的技术类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等在内的技术类案件12517件,占总收案量的17%。据最高法院统计,今年上半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新收技术类案件位列全国第一。

 

五年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不断加大保护力度,依法提高损害赔偿标准,探索以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发挥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以涉外案件为例,五年来,依法判决支持的赔偿额度平均约为136万元,支持率为49.1%。

 

(来源:IPRdaily中文网)

 

 

2、明年1月1日起,境外仲裁机构可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

 

上海市司法局正式发布了《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2020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仲裁机构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设立的开展仲裁业务的机构,可向上海司法局提出申请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登记设立业务机构,开展相关涉外仲裁业务。

 

(来源:上海市司法局仲裁工作处)

 

3、国知局:《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回应创新主体对进一步明确涉及人工智能、区块链、商业规则和方法等新领域新业态专利审查规则的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形成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予以公布。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12月11日前,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围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体意见:

 

 

1. 电子邮件:tiaofasi@cnipa.gov.cn

2. 传真:010-62083681

3. 信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审查政策处

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审查指南”)

  

附件:

1.《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4、工信部:2020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启动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和《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规〔2016〕412号),推进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务实推动大数据技术、产业创新发展,将组织开展2020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围绕工业大数据融合应用、民生大数据创新应用、大数据关键技术先导应用、大数据管理能力提升4大类7个细分方向,遴选一批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通过试点先行、示范引领,总结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推进大数据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申报要求

 

(一)试点示范项目由各地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等各有关单位(以下统称推荐单位)组织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10个,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中央企业集团等各有关单位推荐数量不超过3个。鼓励推荐单位在政策、资金、资源配套等方面加大对入选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试点示范项目在各地方、各行业的应用推广。

  

(二)项目申报主体包括从事及应用大数据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安全等相关业务的企业、科研院所和行业协会等单位。每个申报主体限申报1个项目,每个项目限申报1个方向。申报主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申报项目要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应用示范带动作用良好,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遴选认定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试点示范期自公布起为期2年。

 

三、申报方式 

 

本次申报通过网上填报,申报主体需在11月22日前登录“2020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系统”(http://www.bdcases.org.cn)完成注册和申报信息填写。推荐单位需在11月29日前登录“申报系统”确认推荐项目。

 

推荐单位负责汇总加盖申报主体单位公章的全部项目申报书,并通过系统下载“报送信息汇总表”,于12月6日前将信息汇总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申报书(每个项目一份)邮寄至联系地址。纸质版材料内容应与网上填报内容一致。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


 

5、国务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和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持续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构建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完善注册商标撤销程序。健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完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完善电子商务平台专利侵权判定通知、移除规则,完善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协作调度机制。积极运用标准化方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意见》提出了4个方面共20条政策措施。一是深化对外开放。继续压减全国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全面清理取消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加快金融业开放进程,优化汽车领域外资政策,营造公平经营环境。二是加大投资促进力度。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提升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水平,提升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放平台引资质量,在中西部地区优先增设一批综合保税区。三是深化投资便利化改革。降低资金跨境使用成本,提高外籍人员来华工作便利度,优化外资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程序。四是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外商投资法,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强化监管政策执行规范性,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透明度,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要作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等标准制定,保障供应商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