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时讯】一周IP要闻(12.7—12.13)

作者: 发表日期:2019-12-13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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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案件一览

 

1、令人头大,“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商标又起波澜

2、“无印良品”商标之争,日方败诉

3、“怕上火喝王老吉”?如今,王老吉要“上火”了!

4、擅自使用“饿了么”商标经营“微店”被判侵权

5、称“宝岛”商标被擅用,晶华宝岛公司起诉索赔35万

 

新鲜资讯汇总

 

1、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建设首批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中心通知

2、WIPO接收到第150万个通过马德里体系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

3、《中国知识产权运营年度报告(2018)》精华版全文发布

4、土耳其专利商标局正式启用全新电子申请系统

5、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最高检部署在六省市开展试点

 

 

热门案件一览

1、令人头大,“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商标又起波澜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受理央视动画有限公司(简称央视动画)诉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大头儿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央视动画起诉称:1990年,儿童作家郑春华动笔创作以儿童为阅读对象的系列图书作品《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并创设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非汉字固有词汇的角色名称,并于2012年将上述图书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

 

与此同时,中央电视台推出了同名动画片,还在第41类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3071937号“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及图”商标(简称涉案商标),并许可原告使用涉案商标和《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的全部著作权及动画片中包括但不限于文学剧本、造型设计、美术设计等作品署名权之外的全部著作权。上述图书和动画片一经推出就大受好评,荣获了众多奖项,其中的角色名称和涉案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据此,原告享有“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知名角色名称权及涉案商标驰名商标权,并享有《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系列图书、动画片及“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的人物形象著作权。

 

原告经调查发现,京东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上有大头儿子公司授权生产销售的“卡通拼图”商品,该商品上的“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标志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标驰名商标权,商品上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标志和卡通拼图形象分别侵犯了原告的知名角色名称权和人物形象著作权,该商品上有关“大头儿子”一家人的小故事作品侵犯了原告《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图书及动画片剧本著作权。

 

同时,大头儿子公司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官方网站上显示的相关标志、图案、故事等亦侵犯原告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此外,大头儿子公司的企业名称还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标驰名商标权和知名角色名称权,容易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于此,原告请求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京东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拼图产品;判令大头儿子公司立即停止被控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100万元,以及在其官方微信、微博、官网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人民法院报》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来源:知产北京)

 

2、“无印良品”商标之争,日方败诉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无印良品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及其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天猫“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和中国大陆的实体门店发布声明以消除侵权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2.6万余元。目前日本无印良品已在天猫“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挂出声明,部分产品的名称也从“无印良品MUJI”更改为“MUJI”。

 

根据判决文书,本案原告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下称棉田公司)系第7494239号“无印良品”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所有权人,该商标注册于2001年,核定使用在第24类“棉织品、毛巾等”商品上。北京无印良品成立于2011年6月,棉田公司为其投资人之一。2011年6月,棉田公司授权北京无印良品在中国独家使用涉案商标,用于商标项下指定商品的生产、销售及宣传推广。

 

本案被告之一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下称良品计画)是注册于日本的一家企业,2005年5月其成立了上海无印良品,主要经营生活杂货等商品。

 

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相关“无印良品”商标权的行为,共同在天猫“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muji.tmall.com)和中国大陆的所有实体门店及相关媒体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60万元。二被告共同辩称,其在浴室用脚垫商品上有注册商标,在该商品上使用“无印良品”“無印良品”系使用己方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是简体字“无印良品”,而其使用的是繁体的“無印良品”,且为其首创,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与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的涉案商标“无印良品”相比,仅存在“无”和“無”的差异以及有无“MUJI”的差异,故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此外,二者同时使用在浴巾、面巾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法院判决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此次判决,良品计画和上海无印良品不服,并提起上诉。最终,北京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北京青年报)

 

 

 3、“怕上火喝王老吉”?如今,王老吉要“上火”了!

 

“怕上火喝王老吉”,自一开始就是这句,好像一直没有更改过。对于这句话,王老吉也采取了防御保护措施,比如商标注册。

 

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医药)于2012年4月26日申请了第10833851号“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汽水,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上。2013年11月4日,商标局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广州医药不服,并申请复审。

 

2014年12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广州医药继续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6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上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这次,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8月29日,北京高级法院认为:“怕上火喝王老吉”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具有去火的功效,而指定使用的第32类啤酒;果汁;乳清饮料、果子粉、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蔬菜汁(饮料)、豆类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苏打水通常不具有上述功能,将诉争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产生误认。但是,指定使用的第32类的水(饮料)、植物饮料、汽水、饮料制作配料、无酒精饮料、酸梅汤商品可能具有预防上火及去火的功能,因此,注册在上述商品上,并不会产生误认,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但由于降火可能是植物饮料等商品具有的功能特点,因此,将诉争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重新审查的过程中予以审查。综上,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9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重新作出决定,由于降火可能是植物饮料等商品具有的功能特点,故若将诉争商标使用在植物饮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等特点文字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故诉争商标予以驳回。广州医药仍表示不服,再次上诉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9年11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诉争商标由“怕上火喝”和“王老吉”组成,其中“王老吉”系商标标志,“怕上火喝”在于强调“王老吉”商标,用以鼓励相关公众的购买。诉争商标不同于一般的简单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其包含另外的商标“王老吉”,相关公众通常会认为其系广告用语或宣传口号,而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认知。不同于商标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广告用语或宣传口号的作用在于强调企业和商品信息、鼓励或刺激相关公众购买欲望。即使“怕上火喝王老吉”具有指向广药集团来源的作用,其亦由其中“王老吉”商标所指向,而非诉争商标本身。即便如广药集团所述该用语系由其独创,其整体上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具有商标的固有显著特征。

 

本案中,广药集团提交的在案证据中,其对于“怕上火喝王老吉”标志的使用均与“王老吉”商标紧密相连,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作为指代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因此,广药集团关于诉争商标符合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全程历时六年,最终,法院驳回了广药集团的诉讼请求。

 

 

4、擅自使用“饿了么”商标经营“微店”被判侵权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审结上诉人邓某和被上诉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扎斯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维持一审法院要求邓某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57,300元的判决。

 

拉扎斯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打造了“饿了么”平台并注册了“饿了么”等商标。2018年6月,拉扎斯公司发现涉案微店销售使用拉扎斯公司注册商标的头盔、餐箱、冲锋衣等商品。拉扎斯公司认为,邓某的上述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有权,且该行为还构成擅自使用拉扎斯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及服务装潢的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邓某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支出6万元。

 

邓某辩称,由于拉扎斯公司并没有提供物资给代理商,既不利于代理商扩大经营,也限制了拉扎斯公司自身规模的发展。其行为满足了代理商的实际需求,也扩大了“饿了么”代理平台的影响力,更促进自己代理注册骑手的扩展,故其行为不仅未对拉扎斯公司造成损失,反而给拉扎斯公司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利益,都是为了把“饿了么”做得更好。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使用“饿店(饿了么物资专营)”微店名称的行为属于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拉扎斯公司“饿了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邓某销售的涉案商品与拉扎斯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并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其销售的头盔、餐箱等部分商品上使用了与拉扎斯公司生产、销售的骑手装备相同的装潢,其明知上述商品未经拉扎斯公司授权仍购入后大量销售,属于帮助相应生产者实施擅自使用拉扎斯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与相应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判决邓某赔偿拉扎斯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57,300元。

 

邓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产法院提出上诉。其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符合客观需要,对拉扎斯公司没有造成任何损失,也没有给拉扎斯公司造成不利影响,还扩大了“饿了么”平台的影响力,请求法院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所有诉讼请求。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开设的微店使用“饿店(饿了么物资专营店)”名称的行为,侵犯了拉扎斯公司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邓某销售的部分涉案商品属于擅自使用拉扎斯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商品,邓某作为该部分侵权商品的销售者,明知该部分商品系未经拉扎斯公司授权生产,仍购入后大量销售,属于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依法应与侵权商品的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在已查明邓某开设的微店中“饿了么”相应商品的销售额共计120余万元,其中侵权商品的销售金额共计78万余元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拉扎斯公司商标、商品装潢的知名度、邓某销售侵权商品的价格及利润、邓某的侵权主观故意等因素,判决邓某承担的赔偿损失数额并无不当。

 

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上海知产法院)

 

5、“宝岛”商标被擅用,晶华宝岛公司起诉索赔35万

 

因认为百度网讯、宝岛戈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俊英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享有的“宝岛”系列商标,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将上述主体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百度网讯立即停止推广宣传侵权行为;宝岛戈视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宝岛”相同或近似字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简称晶华宝岛公司)诉称,其是第1394775号、第772859号、第3110047号“宝岛”系列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该系列商标在国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晶华宝岛发现,李俊英未经许可擅自将“宝岛”注册为眼镜销售公司的字号,并在张家口使用“宝岛”开设4家门店。门店突出使用“宝岛眼镜”标志,从事销售眼镜、提供验光配镜等服务。张家口宝岛戈视眼镜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宝岛戈视公司)在店铺的门头位置突出使用“宝岛戈视眼镜”标志,店内的装修、墙壁、眼镜布、配镜单、眼镜盒等多处突出“宝岛”、“宝岛眼镜”等字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网讯)在其运营的网站平台为李俊英、宝岛戈视公司的上述行为进行推广宣传,帮助两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原告晶华宝岛公司认为,宝岛戈视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店内多处突出“宝岛”的标志,且图形标志也模仿了其图形,显然在故意混淆和误导消费者。此外,该店铺地理位置优越、人流量大、经营时间久,侵权行为对晶华宝岛公司造成的损害极大。李俊英作为自然人独资的宝岛戈视公司法人,在店铺内使用自己的微信、支付宝收款,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海淀法院网

 

新鲜资讯汇总

 

1、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建设首批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中心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7〕66号),加快推动本市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加强人工智能科研前瞻布局,构建一流创新生态,根据《关于建设人工智能上海高地 构建一流创新生态的行动方案(2019-2021年)》(沪经信智〔2019〕707号)的要求,我委开展首批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中心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上海寒武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商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依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中心,聚焦产业创新;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为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中心,聚焦应用创新。

        

二、各产业创新中心的建设单位应聚焦人工智能的芯片、算法、开源开放平台等核心,紧密结合产学研开展联合攻关,在稳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同时,加快突破和掌握产业核心关键技术,制定人工智能细分领域产品和技术标准,培养创新人才梯队,推动本市人工智能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各应用创新中心的建设单位应充分发挥应用牵引的作用,面向制造、医疗、金融、教育、交通等融合发展的重点领域,促进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先行先试。突破应用和系统集成关键技术,不断加速技术和产品的迭代,制定行业应用标准,形成人工智能深度应用场景和示范应用案例,带动人工智能在本市各个垂直细分领域的融合应用。

 

创新中心建设单位应加强组织保障,组建好研发创新团队,建立完善的工作推进机制,落实建设资金;严格按照建设进度安排,逐步细化阶段性的建设目标和任务,全力完成考核指标。

        

三、鼓励各区结合自身实际,在产业政策、人才政策、应用示范等方面对创新中心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

        

四、创新中心建设单位,可申请承担本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项目,经评审立项的予以重点支持。创新中心每两年复评一次。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体系。

 

来源: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

 

2、WIPO接收到第150万个通过马德里体系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

 

2019年11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表示,哥伦比亚纺织品制造商Coltejer成为了第150万个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注册的商标的申请者。

 

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Francis Gurry)表示:“马德里体系可帮助企业以较低的成本建立市场地位,这在日益全球化的市场中至关重要。这一重要的里程碑事件证明了马德里体系和品牌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

 

Coltejer公司的总经理安德烈斯.贝尔杜戈.戈麦斯(Andrés Berdugo Gómez)指出:“马德里体系对于全球的企业而言意味着一种机遇,以使其在进军新市场时能够使自身的商标获得认可和保护。该体系所具有的主要优势在于可降低企业在海外寻求商标保护的成本。”

 

目前,马德里体系包含106个成员方(122个国家)。2019年,加拿大、巴西和马来西亚加入了该体系。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3、《中国知识产权运营年度报告(2018)》精华版全文发布

 

《报告》在前几年的中国专利运营年度报告基础上,首次升级为中国知识产权运营年度报告,进行了全新的篇章设计和内容编排,共分为转让许可、金融投资、资产管理三个篇章,9个章节。在数据和案例分析上,主要是聚焦2018年的年度专利、商标运用数据。由于是首次全面报告知识产权运营情况,《报告》对知识产权运营相关政策演进、地方实践、理论发展、产品与方法等进行了总结梳理,该部分内容可追溯到最初的发展起源,并更新至2019年的最新情况,以便更好呈现我国知识产权运营的历史脉络和发展全貌,提高报告的资料性、全面性和实用性。

 

 

《报告》显示,2018年我国专利运营总量向常态化发展方向稳步迈进,专利运营次数为253,065次,较2017年同比增长2.1%,涉及专利件数为235,811件,较2017年同比增长3.1%;全国有效注册商标中,有393,373件商标发生了转让,累计达397,214次,有19,011件商标实施了许可,累计达26,894次。随着促进知识产权运营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模式不断创新,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日趋完善,涌现出一大批知识产权运营的典型案例。

 

《报告》的发布和出版,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了解中国知识产权运营进展情况提供了便利,为创新主体、服务机构和政府部门提供了知识产权运营数据支撑和决策依据。

 

(来源:2019中国专利周网站)

 

4、土耳其专利商标局正式启用全新电子申请系统

2019年12月3日,土耳其专利商标局正式启动了一套全新的电子申请系统。这套全新的系统将会进一步简化人们在土耳其提交申请的流程,并提升审查机构的工作效率。同时,土耳其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表示,该系统还有另外一个优点,那就是能够消除此前申请流程中的诸多弊端,例如此前的申请流程几乎无法为申请人的个人数据提供任何的保护,而新的系统则变得可靠的多。

 

根据相关媒体的报道,这套新的系统似乎对于专利的申请程序也作出了一些调整。不过,由于官方尚未正式公布这些变化究竟有哪些,因此人们仍需要对此事继续保持高度关注。

 

此外,如果申请人想使用这套新系统提交申请的话,那么其还需要相应地调整其申请的格式。同样地,由于这些变化都是最近才出现的,因此相关的实施细则仍需要等待土耳其官方机构的正式通知。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5、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最高检部署在六省市开展试点

 

根据最高检日前印发的《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试点方案》(下称《方案》),告知工作的案件范围为涉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以及涉嫌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按照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定罪处罚的案件。

 

《方案》要求,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过程中,检察官应当告知权利人审查起诉阶段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提供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的权利;提供与本案相关犯罪线索的权利;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权利;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知悉诉讼进程、强制羁押措施变更情况的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获得保护的权利;控告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未成年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特殊权利等12项权利。

 

按照《方案》,检察官同时应当告知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即:作证的义务;作证时或询问案件情况时,应当提供被侵权知识产权权利人身份证明的义务;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协助司法机关辨认本案涉嫌侵权产品的义务;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

 

《方案》对告知工作的程序和具体方式予以明确,要求检察官应当自受理移送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之日起十日以内,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形,采取书面、口头或公告的方式告知权利人其诉讼权利和义务。  

 

《方案》要求,对于权利人报案的案件,检察官应当及时、主动告知权利人。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自行发现或者人民群众举报、报案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对于侵犯著作权的,一般应当通知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对于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的,一般应当通知权利人或其在国内的代理机构。此外,对于通知权利人存在困难或障碍的,办案检察院和所在地的省级检察院将在其公共门户网站上采取发布公告的方式告知。从而确保了权利人有广泛的知情渠道。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