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典型案例】商品与服务类似判定要点

作者:百一君 发表日期:2019-12-24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百一视角

 

本案为百一代理的异议答辩成功的典型案例。针对异议人提出的理由百一从各个角度充分论述,最终获得国知局认可:

 

(1)根据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的判定标准论述系争商标与异议人在先申请的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异议人并未提供在先发表的充分证据,系争商标为普通字体,与异议人的著作权作品至本的设计不同,不侵犯异议人的著作权。

3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在先使用并未达到一定知名度,更未构成驰名。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不构成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案情简介

 

答辩人至本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享有第26050998号“图片2.png”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以下简称系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上海澄穆贸易有限公司对系争商标提出异议,其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078228号“图片3.pn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防皱霜;增白霜;粉刺霜"等,答辩人遂委托百一进行答辩。

 

主要理由如下:

 

1、系争商标与异议人在先申请的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根据《商标审理标准》“八、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审理标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我国商标主管部门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为基础,总结多年的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划分的实践经验制定并对外公布的。为稳定商标注册秩序、提高审理效率、统一审理标准,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案件时原则上应当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的判定又依靠两点:

1)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具有较大关联性,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和服务由同一市场主体提供。

2)判定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应当综合考虑商品与服务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方面的一致性。

 

系争商标与异议人在先申请的商标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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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的商品即异议人所总结的卫生制品以及日常的办公化妆品及护肤品等商品不构成类似:首先,关于卫生制品以及日常的办公,异议人将答辩人的服务项目进行了扩大解释,这对答辩人是不公平且不合理的,答辩人在第35类上申请的服务项目仅仅是基于为提供医药服务进行辅助的,退一步,即便与卫生制品相关联,也仅限于医药领域,与化妆品毫无关联

 

其次,化妆品是以涂抹、喷洒等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的任何部位,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容、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物品。由此可见,化妆品主要用于人体外在部位。进一步,异议人以销售化妆品为主,而答辩人则是生产并销售化学制剂、药品等。两者的相关公众、销售渠道、功能用途差异巨大,不构成类似。

 

 

2、答辩人没有侵犯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系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

 

异议人的著作权登记日期为2018529日,晚于系争商标申请日2017824日,著作权为登记制,并不实质审查其填写的发表日期的真实性,虽然著作权证书上填写了首次发表日期为20121114日,但异议人并未提供其在20121114日的发表证据,因此,异议人声称的其作品在2012年发表不成立。

 

进一步,著作权保护的仅为其至本的设计部分,不保护至本文字本身,不代表异议人可以垄断至本二字。本案中,系争商标为普通字体,与异议人的著作权作品至本的设计不同,不侵犯异议人的著作权。

 

另外,答辩人早于2017922日并登记了包含有至本的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早于异议人的著作权登记日期2018529日。

 

3答辩人认为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在先使用并未达到一定知名度,更未构成驰名。根据《商标审理标准》五、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审理标准的相关规定,其适用要件需要满足: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2)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3)系争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服务与他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原则上相同或者类似;

4)系争商标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

 

答辩人认为,本案不满足上述(1)、(3)、(4)的适用要件,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不构成对引证商标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抢注。具体如下:

 

1证明商标具有一定影响,一般需要提供与销售范围、销售量、市场份额,广告宣传,媒体报道,获奖荣誉,参展等相关的证据,本案中,异议人仅提供几页真实性存疑的网站截图,证据单一,无法证明引证商标具有一定影响,更达不到驰名的程度。

2)如上所述,系争商标所指定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

3系争商标是答辩人的商号,有来源,且答辩人给其赋予了特定的含义,与引证商标没有关联,不属于不正当手段,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答辩人在自己的行业领域内正当使用系争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并没有复制模仿异议人的在先商标,主观上也没有恶意。

 

4答辩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及美誉度,申请的系争商标为其商号并经答辩人的大量使用,在生物医药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至本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专注于国际高新技术研发及在肿瘤领域的临床应用转化首家开发了精准治疗数据共享和随访APP-土拨鼠博士,服务网络覆盖全国五大区域300多家核心医院成立至今相继获得等诸多资质和荣誉。

 

“至本”来源于答辩人的使命溯癌症之源,至诊疗之本,答辩人还拥有四大肿瘤基因检测系列产品。每个产品在上市前分别从全面性,准确性以及重复性上进行严谨科学的性能确认,以确保产品在临床应用上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所以,至本一词便由此诞生,代表答辩人致力于为每一位癌症患者提供全面和精确的分子水平的信息,辅助医生的精准治疗。

 

“”作为答辩人自创的商标已使用多年,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是答辩人重要的商业标志之一。答辩人非常注重品牌的法律保护,将至本商标在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类别进行注册申请,以保证市场行动自由,维护品牌纯净度。

 

 

经审核国知局认为,系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提供的淘宝销售记录、微博宣传资料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至本"作为其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异议人提供了版权登记证书等证据材料,但并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最终决定对系争商标准予注册。

 

(本案处理人 百一甘章乖 张雨薇 刘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