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典型案例】驳回复审不近似论述综合策略

作者:百一君 发表日期:2019-12-31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百一视角

 

本案是百一代理成功的驳回复审的典型案例。百一采取综合策略,首先充分论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外观区别明显、读音与含义不同,使用领域及消费者群体亦完全不同因此同时存在于市场中,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其次引证商标目前仍在申请中,状态尚不稳定同时论述申请人及其商标有较高知名度。最终获得国知局认可,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核准。

 

案情简介

 

申请人卡斯柯信号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第32429036号“图片1.png商标(以下简称系争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审查时以该商标与SMARTADSERVER在类似服务项上申请在先的第G1415133号“图片2.png”商标近似为由(以下简称引证商标)驳回系争商标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服务上的申请。

 

申请人遂委托百一提起驳回复审申请,请求核准系争商标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主要理由如下


1、申请人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依据《商标审查标准》,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两者在字形、读音、含义及使用领域上均差别巨大同时存在于市场中,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


1商标的外观构成不同。


申请商标9个英文字母构成,为文字商标;而引证商标仅由4个英文字母与符号“图片3.png”构成组合商标,且指定颜色,从相关公众的直观视觉上二者差别明显,即使以一般的注意力也足以区分。


2商标的含义及来源不同。


申请商标来源于“SMART”+“TIDAS”,两个单词组合后删除重叠的一个“T”,使得整体变成臆造词汇“SMARTIDAS”。申请人非常注重品牌保护旗下包含以“卡斯柯、CASCO及图”系列的主品牌,还包含以“SMART”为前缀的子品牌,其中,申请人在2015年7月申请的“SmarTram”系列商标已获得注册,该商标是“SMART”+“TRAM”组合,删除重叠的“T”,使得整体变成臆造词汇“SmarTram”。该方式与本案中的申请商标设计构思相似,可见,以“SMART”为前缀的商标是申请人的重要且独创的品牌构思。而引证商标含义为简单多片再生法(Simplified Multiple Aliquot Regenerative-dose)


3商标的读音不同。


申请商标读音为[smɑːtidəs],引证商标读音为[smɑː]两者读音差异较大


4商标的使用领域及消费者群体不同。


申请人是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与阿尔斯通共同出资成立的一家专注于轨道交通的控制系统集成商,业务主要覆盖国家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城际铁路、有轨电车等。申请人行业特殊、专业性要求较高,其业务开展与国家、政府的规划密切相关,而非属于快消品等相关公众接触较为频繁的领域。进一步,因为该行业门槛较高,相关消费者亦会加以极高的注意力,因此更加不容易产生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权利人是一家希望创建自己的广告服务器以完全控制业务的高端出版商,因为业务的需求需要更加多元的消费者群体,相关公众接触也会更加频繁

 

2、引证商标目前仍在申请中,状态尚不稳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核心商标,密切关系着申请人的公司发展和业务拓展,如不等待引证商标状态稳定直接审理本案对申请人来说有失公平

 

3、申请人及其商标有较高知名度。


申请人卡斯柯公司自成立以来近三十年专注于中国信号行业的技术发展,迄今已发展成为业内领先的信号系统解决方案专家,拥有百余项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且与国际先进水平相当的系统技术和产品,覆盖国家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城际铁路、有轨电车等各个领域。申请人创立以来获得行内多方肯定,获得了众多荣誉,缔造了在轨道交通各领域领先的市场声誉与口碑。

 

经审查国知局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15133号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最终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