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搜狗诉百度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作者:李晓岩 发表日期:2020-02-26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一、裁判要旨

    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搜狗科技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搜狗信息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网讯公司”)侵害其专利名称为“一种输入过程中删除信息的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纠纷一案,法院对于已经查明事实的部分,就百度输入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及百度网讯公司应否停止侵权先行予以判决。对于本案的损害赔偿问题,待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经过生效确认后,另行处理。

 

二、案情简介

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输入过程中删除信息的方法及装置”,专利号200810116190.8,专利权人搜狗科技公司。

搜狗科技公司与搜狗信息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搜狗科技公司将涉案专利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搜狗信息公司实施涉案专利经搜狗科技公司授权,搜狗信息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与搜狗科技公司共同就本协议所涉专利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记载的是方法专利,权利要求7为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涉案权利要求1为涉案专利的最大保护范围,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7具有实质相同的保护范围。

    搜狗科技公司与搜狗信息公司认为百度网讯公司的百度输入法侵犯其涉案专利权,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1、百度网讯公司立即停止发行、或通过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侵害搜狗科技公司享有的涉案发明专利权的“百度手机输入法”产品;2、判令百度网讯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的删除信息的方法;3、判令百度网讯公司赔偿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经济损失99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万元,共计1000万元。

 

三、主要争议焦点

(一)搜狗信息公司的原告主体地位之程序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搜狗信息公司与搜狗科技公司签署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搜狗信息公司虽然是普通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但是专利权人允许其提起诉讼并且与其共同提起诉讼,同时是否构成侵权会对搜狗信息公司产生间接影响,故基于任意诉讼担当理论,认可搜狗信息公司原告主体资格。

(二)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在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适用

在审理涉案侵权纠纷中,可以依据如下原则进行提交证据责任的移转及分配:

当搜狗科技公司及搜狗信息公司至少在现象上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了涉案专利限定的全部功能,并通过操作演示说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实施了涉案专利保护的方法流程的可能性时,可以认为搜狗科技公司及搜狗信息公司尽到了初步的证明义务。

至此,百度网讯公司应当结合操作演示,说明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具体流程步骤和装置组成及相互关系与涉案专利保护方案的区别。

在综合考虑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大小以及现象与方法流程之间的对应关系的紧密度、百度网讯公司抗辩其实施的流程步骤不同于涉案专利的可能性后,确定究竟是要求搜狗科技公司及搜狗信息公司进一步举证证明,还是责令百度网讯公司进一步打开后台展示操作步骤。

在百度网讯公司的举证未能证明其实施的不同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操作步骤可以实现同样的功能现象,并拒绝进一步展示被诉侵权产品后台操作流程步骤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百度输入法是否落入搜狗科技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的认定

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主张的权利基础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及权利要求7,而权利要求1与7分别为方法及其对应系统的权利要求,各方均同意以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比对结果延及权利要求7。故仅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1对比,以确定其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法院认为,通过公证书和庭审演示可以确定百度输入法具有涉案专利中“输入焦点在编码输入区时,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删除已输入的编码”的技术特征;依据公证书及庭审演示可以认定百度输入法具有“当所有的编码全部删除完时,暂停接收所述删除键的指令”的技术特征;依据庭审演示及本领域技术人知晓的实现“删除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的实施方式,可以认定百度输入法具有“当所述删除键的按键状态达到预置条件时,继续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删除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这一技术特征。

综上,百度输入法已经落入搜狗科技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

(四)百度网讯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的认定

法院认为,基于庭审演示表明,飞利浦9@9r手机在编码输入区是一次按下清除键后全部清空已经输入的内容,而百度输入法无论在长按删除键的演示方案中还是在快速连续点击删除键的演示方案中,在编码输入区均是逐一字符删除已经输入的内容。飞利浦9@9r手机一次性清空全部已经输入内容,说明其清除键下发的是一次性清空的删除指令,而百度输入法则是连续多次下发删除指令,仅删除输入焦点前的字符或字符编码。这表明两者实施删除的具体方式不同。百度输入法在删除过程中对于删除的内容有较大的控制余地,可以保留部分不需要删除的内容,而一次性清空的删除方式控制选择的余地较小,不能保留不需要删除的内容。因此,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百度网讯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四、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已经查明事实的部分,就涉案输入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及百度网讯公司应否停止侵权先行予以判决。对于本案的损害赔偿的问题,待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经过生效确认后,另行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1、百度网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第200810116190.8号、名称为“一种输入过程中删除信息的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百度网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发行、或通过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使用第200810116190.8号、名称为“一种输入过程中删除信息的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权的“百度手机输入法”产品。

百度网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