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北京趣拿公司诉广州去哪公司 不正当竞争纠纷

作者:李晓岩 发表日期:2020-03-13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一、裁判要旨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有关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北京趣拿公司的"去哪儿"、"去哪儿网"、"qunar.com"在旅游服务行业内作为服务标记有一定的特定性、显著性并经持续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

广州去哪公司虽然成立于2003年12月10日,但其企业字号是在2009年5月26日后才开始出现"去哪"的字样北京趣拿公司、广州去哪公司同属提供旅游业网络服务类的企业,且双方曾经有业务合作关系,广州去哪公司应当熟悉北京趣拿公司的经营状况广州去哪公司将"去哪儿"这一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中的主要部分"去哪"注册为其企业名称,明显具有攀附其市场知名度的故意,其客观上也容易产生市场混淆,且其实施了一系列侵权行为,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北京趣拿公司要求广州去哪公司停止使用"去哪"文字作为字号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二、案情简介

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趣拿公司”)持有域名qunar.com并创建网站,在其网站主页的左上角使用了"去哪儿?Qunar.com聪明你的旅行+骆驼图形"标识,在其网页中还使用了"去哪儿网"和"去哪儿"的字样。

2005年至2009年期间,众多网络媒体对北京趣拿公司参加的各类活动进行了报道报道中大多使用了"去哪儿"、"去哪儿网"、"qunar.com"的名称来指代北京趣拿公司。同时,北京趣拿公司在与其合作伙伴签署的各种协议中均有以"QUNAR"或"去哪儿"或"QUNAR.COM"指代其公司的记录。

广州市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去哪公司”)前身为广州市龙游仙踪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国内旅游,会务服务、代订酒店客房、飞机票、火车票手续等,于2009年5月26日变更为现用名,并于同年7月3日经受让取得quna.com域名,并持有域名"www.mquna.com"、"www.123quna.com"。

在广州去哪公司网站www.quna.comwww.mquna.com首页的左上角、网站www.123quna.com首页、首页源代码、网页中均使用、包含了"去哪"、"去哪儿网"、"Quna.com"、"qunarwang.net"的字样。

北京趣拿公司认为广州去哪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去哪"字样的企业名称、注销域名、停止使用与北京趣拿公司"去哪儿"网相同或者近似的网页版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争议焦点

焦点之一:北京趣拿公司、广州去哪公司是否构成竞争关系

北京趣拿公司是一个不提供订票服务,也不参与机票交易的旅游网络搜索服务提供商;而广州去哪公司自称是"直接为消费者提供订票、退票业务链接的网站都是其全资子公司为消费者和产品提供商直接进行具体交易其具有机票代理资质"。

法院认为,北京趣拿公司、广州去哪公司双方具有竞争关系,两者均为在旅游业内提供网络服务的企业,无论其具体的运营模式如何,两者服务的对象都是旅游服务行业的消费者,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之间正是通过不同的服务功能和不同的商业模式获取竞争优势

焦点之二:北京趣拿公司使用的商业标记"去哪儿"、"去哪儿网"、"qunar.com"是否属于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

法院认为:

首先,北京趣拿公司旗下网站"去哪儿"网于2005年6月以域名qunar.com上线运营,并自2005年起使用"去哪儿"或"Qunar"作为北京趣拿公司的代称对外签署合作协议、网络服务合同或进行宣传。2005年至2009年期间北京趣拿公司使用的商业标记"去哪儿"、"qunar.com"、"去哪儿网"通过较大范围的网络宣传、传播以及一定时间的使用获得多项荣誉,,在旅游服务行业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北京趣拿公司自2007年至2010年的主营业收入超过人民币3800万元,经营具备了一定规模,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市场认知程度。综合上述因素,可以认定北京趣拿公司提供的旅游搜索引擎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悉,属于知名服务。

其次,"去哪儿"、"去哪儿网"、"qunar.com"在旅游网络搜索引擎这一特定服务领域中,经过北京趣拿公司一定时间的使用与北京趣拿公司提供的服务建立起特定的联系,使得相关消费者对其有一定的认知。根据现有证据,在广州去哪公司未提出反证的情况下,上述"去哪儿"、"去哪儿网"、"qunar.com"在旅游服务行业内作为服务标记有一定的特定性,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

焦点之三:广州去哪公司使用涉案商业标记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北京趣拿公司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的侵害

广州去哪公司受让取得域名quna.com,并开始经营其网站。据2011年3月28日查询结果登记备案在广州去哪公司名下的网站还有:www.quna.comwww.123quna.comwww.mquna.com

广州去哪公司在其上述网站首页源代码中使用"去哪儿"、在上述网站中使用了"去哪儿"、"去哪儿网"、"去哪"、"去哪网"等标识,而此时北京趣拿公司已经持续使用"去哪儿"、"去哪儿网"一段时间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广州去哪公司使用的"去哪儿"、"去哪儿网"与北京趣拿公司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完全一样,使用的"去哪"、"去哪网"的字样,与北京趣拿公司服务名称"去哪儿"、"去哪儿网"、仅相差"儿"字,且"儿"字又是作为语气字使用,并无实际的含义此等细微的差别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别,因此容易导致消费者在接受北京趣拿公司、广州去哪公司网站提供的旅游服务时产生混淆。且广州去哪公司将北京趣拿公司名称暗藏在网页中,使得网络用户在进行搜索时能检索到其网页并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者混淆。

广州去哪公司作为与北京趣拿公司相同行业的企业,应当知晓北京趣拿公司服务名称"去哪"、"去哪儿网"的市场知名度。在此情况下,仍然使用涉案名称的行为明显具有攀附北京趣拿公司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也导致了消费者的误认,其行为构成了对北京趣拿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焦点之四:广州去哪公司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去哪"字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趣拿公司的"去哪儿"、"去哪儿网"在旅游服务行业内作为服务标记有一定的特定性、显著性并经持续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广州去哪公司虽然成立于2003年12月10日,但其企业字号是在2009年5月26日后才开始出现"去哪"的字样,北京趣拿公司、广州去哪公司同属提供旅游业网络服务类的企业,且双方曾经有业务合作关系,广州去哪公司应当熟悉北京趣拿公司的经营状况,广州去哪公司将"去哪儿"这一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中的主要部分"去哪"注册为其企业名称,明显具有攀附其市场知名度的故意,其客观上也容易产生市场混淆,且其实施了一系列侵权行为,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北京趣拿公司要求广州去哪公司停止使用"去哪"文字作为字号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焦点之五:广州去哪公司使用"quna.com"、"123quna.com"、"mquna.com"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北京趣拿公司域名权益的侵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因此,判断广州去哪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键,是看该公司使用域名的行为是否符合上述全部四个要件。

首先,关于使用"quna.com"域名的问题。法院认为,广州去哪公司对域名"quna.com"享有合法权益,使用该域名有正当理由,因此不符合上述第三个要件,广州去哪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理由是:(一)2003年6月6日,"quna.com"域名初次登记注册。"qunar.com"域名被注册并创建网站的时间是2005年5月9日,较"quna.com"域名初次登记注册的时间要晚将近两年因此,"quna.com"域名的注册是正当的。"quna.com"域名后经多次转让,于2009年5月9日由苑景恩(广州去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受让取得,2009年7月3日由广州去哪公司受让取得,这种转让行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广州去哪公司使用合法受让的"quna.com"域名,法律不应干涉。(二)2010年8月27日,北京趣拿公司曾就广州去哪公司的"quna.com"域名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提交投诉书,请求移转广州去哪公司名下的上述域名给北京趣拿公司。专家组认为,投诉人不能同时满足相关《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定的三个条件;从而缺乏理由支持"裁决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请求。进一步证明广州去哪公司使用"quna.com"域名有正当理由;(三)北京趣拿公司的"qunar.com"域名与广州去哪公司的"quna.com"域名因仅相差一个字母"r",构成相近似,在使用过程中不免会产生混淆,双方对此均有容忍的义务。如果以两个域名在使用过程中产生混淆的结果,反推广州去哪公司使用"quna.com"域名存在恶意,进而推定广州去哪公司取得"quna.com"域名没有正当理由,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不符合推理逻辑。

其次,关于使用"123quna.com"、"mquna.com"域名的问题。相较北京趣拿公司的"qunar.com"域名而言,"123quna.com"、"mquna.com"域名与广州去哪公司使用的"quna.com"域名更为近似。由于广州去哪公司使用"quna.com"域名有正当理由,随后注册的"123quna.com"、"mquna.com"域名也应当允许注册和使用。  

应当指出,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来源合法的域名权益,双方需要彼此容忍,互相尊重,长期共存。一方不能因为在经营过程中知名度提升,就剥夺另一方的生存空间;另一方也不能恶意攀附知名度较高一方的商誉,以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据此,广州去哪公司虽然有权继续使用"quna.com"、"123quna.com"、"mquna.com"域名,但是也有义务在与域名相关的搜索链接及网站上加注区别性标识,以使消费者将上述域名与北京趣拿公司"去哪儿"、"去哪儿网"、"qunar.com"等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相区分。

焦点之六:广州去哪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北京趣拿公司知名服务特有的装潢的合法权益

确认广州去哪公司侵犯北京趣拿公司知名服务特有包装、装潢的前提为北京趣拿公司先于广州去哪公司使用该包装装潢。广州去哪公司是在2009年7月3日之后开始经营其网站www.quna.com,北京趣拿公司提供的是2011年3月1日公证取证时其网站的版面设计,北京趣拿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网页版面设计早于广州去哪公司的网页使用。故对于北京趣拿公司要求广州去哪公司停止使用与北京趣拿公司"去哪儿网"相同或者近似的网页版式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四、法院判决

一、广州市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使用"去哪"作为其企业字号;

二、广州市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去哪"、"去哪儿"、"去哪网"作为其服务标记;

三、广州市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含合理费用)人民币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