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信息存储空间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 ——北京焦点公司诉北京百度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作者:王瑞鹏 发表日期:2020-05-29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典型意义

 

本案入选2019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此前,已有判决基于案情认定网盘、云盘技术服务提供者构成帮助侵权,但本案二审法院考虑案件特殊性,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进一步完善了涉网盘、云盘知识产权案件侵权认定规则与思路。本案合理界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边界,平衡网盘服务各方主体的利益,其裁判思路对于类似案件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明晰了权利主体履行有效通知义务以及网盘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及主观过错认定标准

 

案情简介


案号:南京中院(2017)苏01民初2340号江苏高院(2018)苏民终1514号

原告: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本文简称:焦点公司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本文简称:“百度公司

 

焦点公司获得《匆匆那年》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授权。2017年3月~12月之间,焦点公司通过多份公证书证明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度网盘中存储有《匆匆那年》电视剧01-09、11-16集等内容,且可以通过公开加密方式创建分享链接进行分享,还可以通过离线下载方式进行下载。2017年4月10日,焦点公司向百度公司出具《告知函》,要求百度公司在收到告知函之日起7日内彻底删除百度网盘服务器中的侵权文件,断开、删除此类侵权文件的分享链接,并不得通过百度网盘服务器向互联网用户以上传、下载、分享或通过百度网盘进行在线播放、离线下载等方式提供此类侵权文件。《告知函》附件1为文件校验值,其中第33项为匆匆那年,列出了自01-15集的MD5、SHA1、CRC32的数值;附件2为影视作品中文名称及对应的拼音、拼音首字母和英文名称,其中第33项为匆匆那年(电视剧)-CongCongNaNian-Fleet of Time。一段时间后,焦点公司发现在百度网盘中仍存在涉案作品,故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百度公司构成侵权,要求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争议焦点

 

一、百度网盘服务器的存储行为是否构成对相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百度网盘用户将涉案被控侵权视频文件存储于百度网盘中,网盘用户的存储行为以及百度公司提供存储空间的行为均不构成侵犯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百度网盘的用户协议,百度网盘是一个向广大用户提供数据存储、同步、管理和分享等的在线服务。百度网盘是信息存储空间平台,其本身不直接上传、提供内容,对用户传输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由此可知,该项权利指向的主要是作品在信息网络环境中面向公众并可以使公众获得的传播行为,就特定作品文件网络存储空间的提供方和作为网络存储空间使用者的网盘用户而言,存储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有别于不同网络用户之间出于文件传播目的而发起的分享行为,存储行为本身不代表存储行为的实施主体同时具有传播特定作品的主观意思,故不能将特定作品文件的存储行为简单等同于特定作品文件的传播行为,单纯的存储行为亦不必然构成对相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二、焦点公司向百度公司发送的《告知函》是否构成有效通知

 

焦点公司投诉的涉及《匆匆那年》作品的直接侵权传播行为并不清晰。焦点公司的多份证据中,仅是证明了百度网盘中存储有涉案视频文件,且百度网盘具备的分享、离线下载、秒传等相关功能可以被用于实施侵权传播行为,但是上述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确实存在焦点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之外的百度网盘用户,借助百度网盘实施了涉案作品的侵权传播行为且百度公司对此明知或应知。在焦点公司向百度公司发送的《告知函》中,焦点公司虽然要求百度公司断开、删除分享链接,但是在《告知函》附件中并未提供任何出于传播涉案作品目的的分享链接,故焦点公司投诉中提出的关于涉案作品侵权传播行为实施主体和客观状态的指向并不明确。

焦点公司向百度公司发送的《告知函》不构成有效通知。作为权利人所发出的一个有效的通知,至少应该使得被通知方可以方便快捷地关联并提取投诉人的投诉内容,可以初步获知、定位被投诉侵权行为的行为实施主体、行为客观状态,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尽到其他应当且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断开链接、删除文件等各项具体处理措施。

如前所述,本案焦点公司发出的《告知函》中并不存在任何侵权分享链接,也不存在其他能使百度公司方便快捷定位侵权传播行为及实施人的具体内容。即便焦点公司提交的MD5值等文件校验值可以定位到特定文件,但是帐号中保存了该特定文件的网盘用户是否实施了侵权传播行为,仍然需要百度公司进行相应地审查甄别、审慎判断。因此,在未有指明百度网盘用户使用百度网盘直接实施涉案作品侵权传播行为的情形下,焦点公司发出的《告知函》其实质是相当于要求百度公司根据《告知函》内容,对百度网盘内所有文件进行完全排查或进行相应技术改造以实现快速定位,该要求显然不适当地加重了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负担,亦可能不当损害网盘用户基于合法目的使用作品而享有的合法权益,因此该《告知函》不属于有效通知。

 

三、关于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存储空间网络使用者(网络用户)、作品权利人三方利益的平衡。

 

百度网盘的性质不同于百度贴吧等其他信息发布平台。相较于其他将信息对所有公众开放的信息网络发布平台而言,百度网盘更加具有私密性的特征,在百度网盘用户自己没有主动对外分享网盘帐号下的文件时,普通用户或公众并不能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随意获取到网盘内的任何内容,网盘用户所拥有的帐号下的存储空间,可以视为用户个人电脑、手机等硬件物理设备存储空间在网络环境中的延伸。同时,由于百度网盘采用相同文件即同一份文件只实际存储一份的技术,如果百度公司删除了百度网盘服务器中的某一文件,涉及到的后果是所有存储了该份文件的网盘用户的存储空间中的这一文件均将被删除,而这些存储该份文件的网盘用户中并不排除存在有权使用或合理使用的情形。在作品权利的行使、维护过程中,同时亦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焦点公司主张百度公司应根据其通知直接删除百度网盘服务器中相关文件的请求,有可能损害未实施侵权行为的普通网盘用户的相关权益,导致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存储空间网络使用者(网络用户)、作品权利人三方不同权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失衡,亦超出了其所享有的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围。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百度公司立即删除服务器中的侵权作品,并赔偿焦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焦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