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全国首例“先行判决+临时禁令” 著作权侵权案件

作者: 发表日期:2020-08-17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典型意义

本案是首例“先行判决+临时禁令”救济模式,是杭州中院创新使用。早在2019年4月26日,杭州中院就对(2018)浙01民初3728号案进行处理。而在近日的判决书中,法院判令被告仙峰公司承担1000万元损害赔偿,100余万元律师费用。同时,因仙峰公司拒不履行临时禁令,对其处罚款100万元。

 

案情概况

案号:(2018)浙01民初3728号之一

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为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英公司)、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和公司),系知名网络游戏《蓝月传奇》的著作权利人;被告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峰公司)系《烈焰武尊》游戏的运营方。恺英公司、盛和公司认为《烈焰武尊》抄袭了《蓝月传奇》,遂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主张3000万元损害赔偿。

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后,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先行判决,判令仙峰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蓝月传奇》著作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烈焰武尊》手机游戏。仙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本案的审理可以分为定性与定量两个部分。

定性,即认定侵权是否成立,包括原告游戏能否获利著作权法保护,被告游戏与原告游戏是否近似等问题。

定量,则是指如果侵权成立,被告需要承担多少损害赔偿责任。

先行判决认定侵权成立,解决定性问题后,杭州中院继续对定量部分进行审理。

而本案现争议焦点为:一、本案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期间;二、仙峰公司应承担的具体赔偿金额。

一、本案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期间;

本案的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期间应当计算至2019年6月20日。

首先,根据恺英公司和盛和公司的指控,对仙峰公司在法院先行判决之后的行为继续进行审查并未超出恺英公司和盛和公司诉讼主张的范围。

其次,仙峰公司在本案中自述,《烈焰武尊》游戏在本案审理期间进行过多次更新,但在2019年6月21日正式版上线前的更新均为在游戏中新增内容,无删减性改动。而如本案先行判决所述,著作权法保护的本质在于独创性表达,《烈焰武尊》游戏之所以构成对《蓝月传奇》的侵权,原因正在于其使用了《蓝月传奇》的独创性表达。鉴于《烈焰武尊》在2019年6月21日之前所进行的更新均未对已有内容进行删减,即意味着其中所使用《蓝月传奇》的独创性表达并未被删减,也即意味着其侵权的内容并未被删减。故对2019年6月21日之前的版本无需再逐一单独进行比对,即可认定其均构成对《蓝月传奇》的侵权,仙峰公司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再次,根据仙峰公司提交的关于《烈焰武尊》2019年6月21日版本与之前版本的对比材料,可以初步认定该更新版本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与之前版本相比已经发生较大变化,已属不同作品,故不能简单径行套入本案先行判决的比对结论,亦不宜再在本案中作出定性处理。恺英公司、盛和公司如认为该版本或之后其他版本仍构成侵权,可另行提起诉讼主张。

二、仙峰公司应承担的具体赔偿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恺英公司、盛和公司明确要求以仙峰公司违法所得的方式计算损害赔偿金额。由于缺乏足够有效证据,仙峰公司的违法所得无法精确计算。但仙峰公司自行提交的统计数据具有参考意义,其实际总流水额、收入额等至少不低于其自行提交的数据金额。在已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院综合考虑仙峰公司开发运营《烈焰武尊》游戏所支出的授权成本、推广成本、人工成本、维护成本等,结合源自《蓝月传奇》的独创性表达在《烈焰武尊》游戏中所占比例及其对仙峰公司利润的贡献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判赔金额。

具体而言,法院考虑的事实包括:1.自2018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21日,仙峰公司自行提交的其运营《烈焰武尊》游戏的总流水金额为93,488,845.22元,扣除渠道分成及税之后的实际所得金额为47,451,498.65元;2.仙峰公司开发运营《烈焰武尊》游戏取得了《热血传奇》著作权人株式会社传奇IP的许可,需要支付相关费用;3.仙峰公司的会计审计报告中载明其2017年烈焰武尊项目当期费用化支出可加计扣除总额与2018年度烈焰武尊项目年度研发费用小计合计为3,447,528.88元;4.仙峰公司提交了其与绍兴天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间的合作协议及相应发票等,但未能合理说明该合作的具体内容;5.法院裁定仙峰公司提交相应对账凭证,仙峰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依法承担相应不利后果;6.本案先行判决中已经认定,《烈焰武尊》包含了与《蓝月传奇》相同的三大系统,每个系统中分层比对均存在极大的雷同性。

关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院考虑到本案举证证明待证事实、进行比对以及法律适用的难度,恺英公司、盛和公司所委托律师的工作,对其律师费用予以支持。恺英公司、盛和公司所主张其他维权开支中合理部分法院亦予以支持;其所主张对《蓝月传奇》进行充值的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恺英公司、盛和公司还主张要求仙峰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但本案中恺英公司、盛和公司所主张的均为财产权利,亦无证据表明仙峰公司的侵权行为对其造成不良影响,故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