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惩罚性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3-01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其中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侵权获利需考虑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产品利润及品种权的贡献率。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789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四川雅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玉公司)、上诉人云南金禾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瑞禾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禾公司)因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金禾公司、瑞禾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金禾880”是以雅玉公司的“YA8201”为亲本选育的。作为玉米杂交品种,每一次获得“金禾880”的繁殖材料都需要使用“YA8201”。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金禾公司为商业目的将“YA8201”重复使用于生产“金禾880”,构成对涉案授权品种“YA8201”的品种权的侵害


本案中,瑞禾公司出借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供不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的金禾公司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利,为金禾公司实施侵权行为提供帮助,构成帮助侵权。


二、本案赔偿责任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雅玉公司主张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并适用一倍的惩罚性赔偿。


1.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情节严重


品种权授权信息要经过公告向社会公众公开,金禾公司使用雅玉公司的“YA8201”作为亲本组配“金禾880”杂交玉米品种,“金禾880”在云南省进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时申请表中写明亲本“YA8201”由雅玉公司选育,于2011年引入。通过上述事实可以认定金禾公司明知“YA8201”为雅玉公司享有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仍然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YA8201”生产“金禾880”的繁殖材料。


关于金禾公司抗辩其借用瑞禾公司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行业内通常做法。我国为保障主要农作物用种安全,对于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设置市场准入制度,借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使得不具备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种子市场,扰乱了种子市场秩序,明确为种子法所禁止。金禾公司借用瑞禾公司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金禾880”,向瑞禾公司支付管理费,属于上述规定所指的“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情节严重


故本案中对金禾公司依法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2.关于惩罚性赔偿基数的确定


雅玉公司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是金禾公司截止2021年3月25日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并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金禾公司上述期间的侵权获利。


(1)关于“金禾880”的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


雅玉公司提供了“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中“金禾880”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1年3月25日期间的备案信息,法院以上述备案信息为依据,并考虑雅玉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数量少于上述备案数量,从而认定“金禾880”的生产经营数量为76149.5公斤。


金禾公司认为存在多级销售商重复备案,不排除雅玉公司恶意备案的可能,并且因为存在退货实际销售数量少于备案数量。瑞禾公司提交了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网上申报系统中2020年1月13日至2021年3月25日期间的36条备案信息。


法院认为,雅玉公司提交的备案信息起始时间早于瑞禾公司的数据,其中部分重合备案主体涉及的备案信息相同,可以佐证雅玉公司提交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同时,2019年修订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等材料。金禾公司认为存在雅玉公司进行恶意备案的可能,但是进行种子销售备案时需要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金禾公司的主张属于其推断,没有证据加以证明,不能成立。此外,金禾公司主张因存在退货实际销售数量少于备案数量,存在多级代理商重复备案的情况,但金禾公司作为实际生产经营者应掌握详细的销售台账,其未能提供自己掌握的财务账簿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确定“金禾880”的生产经营数量为76149.5公斤,批发价格为每公斤30元,计算出金禾公司生产、销售“金禾880”所得的销售收入为2284485元。


(2)关于金禾公司生产经营“金禾880”的利润


在按照侵权获利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时,应考虑侵权人生产经营侵权种子的营业利润,营业利润可以采取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及增值税税金,再减去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方式计算单一类别产品的销售收入和营业利润率可以确定时,营业利润也可以直接以该产品的销售收入乘以营业利润率确定。


本案中,金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金禾880”的营业利润或企业的营业利润率等与计算公式相关的数据。在本院明确要求金禾公司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情况下仍拒绝提供,已经构成举证妨碍。故法院依法以品种权人主张的成本作为计算数据。雅玉公司主张玉米制种的成本为每公斤8-12元,取中间数,确定金禾公司的成本为每公斤10元,据此金禾公司生产经营“金禾880”的利润为每公斤20元,可以计算出金禾公司涉案行为产生的营业利润为1522990元。


(3)关于品种权的贡献率


“金禾880”为玉米杂交品种,其他亲本的持有者对于该品种的培育也作出了一定贡献。经审查,“金禾880”的母本“LSC107”也受品种权保护,考虑本案情况,确定“YA8201”对于“金禾880”玉米杂交品种的贡献率为50%。


综合上述“金禾880”的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金禾公司生产经营“金禾880”的利润、品种权的贡献率三方面的分析,可以计算出金禾公司截止到2021年3月25日因生产经营的“金禾880”侵害雅玉公司“YA8201”品种权的侵权获利为761495元。金禾公司应就上述侵权获利向雅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以外,金禾公司还应支付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赔偿雅玉公司1522990元。瑞禾公司作为帮助侵权人,对上述赔偿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