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股东在资本显著不足时对公司的借款应属于劣后债权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6-25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通常情况下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应平等受偿但在公司注册资本显著不足,无法支撑公司运营,股东通常不是充实资本而是通过借贷方式将投资风险转嫁给公司债权人,显然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因此应将股东债权列在普通债权之后受偿

案号2021)苏08民终1855

案情简介

       上诉人周江平因与被上诉人淮安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简称中誉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2民初5677号民事判决书,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上诉人主张的债权能否确认为普通破产债权。

       本案中关于上述债权的性质,院认为上述债权应确认为劣后债权。中誉公司系周江平投资设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亦是周江平,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起到主导作用。

       2013年中誉公司注册资本仅为100万元,2014年增资后注册资金亦只有2000万元,基于此却启动了1亿多元的土地项目以开发房地产,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维系公司经营。虽然企业通过各种方式筹资弥补注册资金不足,启动并推动了项目的部分建设,但后期明显缺乏资金维持公司经营和推进项目,这一状态一直无明显改善,最终中誉公司进入破产。且根据周江平二审中提供的中誉公司资金来源明细显示,除了注册资金外,还包括向他人借款及经营收入等,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曾经为中誉公司股东,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江平作为股东向中誉公司出借的款项合计超过中誉公司资金来源的50%,可以认定公司运作依靠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负债筹集达到了显著依赖的程度。

      综上,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公司运作依靠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负债筹集,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此而对公司形成的债权,应确定为劣后债权,安排在普通债权之后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