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执行中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可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8-24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存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制度,其目的就是公平处理公司对外债务,避免债权人的利益遭受损害。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应当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

 

案号2021)闽0823民初353

案情简介

      原告:郑亚岚秦晓霞郑达军向萍李忠发/被告福建创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创多建筑公司/第三人:重庆市中恒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恒公司)、胡文雪石明菊重庆核宇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核宇公司

      创多建筑公司与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0526日作出(2019)闽0823民初2931号民事判决,判决建设工程公司应向建筑材料公司支付货款、利息以及其他诉讼费用。判决生效后,建设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建筑材料公司于202071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建设工程公司未依法申报财产,经多次查控调查并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建设工程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已于20201110日被裁定终本。  

       20201019日,建筑材料公司以郑亚岚等未(足额)缴纳出资为由向上杭法院申请追加郑某军等人为被执行人,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上杭法院于20201216日作出(2020)闽0823执异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追加被申请人为(2020)闽08231212号案的被执行人在(2019)闽0823民初2931号生效判决确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郑亚岚等不服该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原告对中恒公司注册资本是否足额出资及承担责任问题。

 

审理中

郑亚岚、秦晓霞、郑达军、向萍、李忠发提供以下证据:

1.《情况说明》一份,系中恒公司和中建路桥达成的情况说明,证明中恒公司已将涉案的龙岩永杭高速公路A5段所有工程量完成,截至20191211日中恒公司仍有工程款项未被支付。

2.《福建项目工程款收入表》一份,证明截至2020119日,中恒公司承包的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龙岩项目仍有工程款余额490760.52元未被支付。

3.《应收账款对账单》一份,证明截至20201225日,中恒公司承包的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日喀则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仍有发包方应付而未付的到期债权工程款1602839元。
    以上证据1-3证明人民法院并未穷尽执行措施,中恒公司并非无财产可执行,目前账面还有涉案项目的应收账款。

4.《中恒公司章程》一份,证明股东李忠发、郑亚岚出资届期为202971日。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在公司确无财产可执行的前提下不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2020)闽0823执异20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向萍是继受股东,即继受股权后未实缴出资又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或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在执行程序中不应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股东郑达军以债转股的方式实际缴足了股本,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法院认为

        中恒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中恒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均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

       本案中,核宇公司、向萍均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截至2020310日,郑亚岚、秦晓霞、李忠发仍未出资额分别为870万元、580万元、1450万元。郑亚岚、李忠发认缴出资的届期时间为202971日。李忠发、郑亚岚认缴出资期间虽未届满,其作为中恒公司的现有股东,在中恒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原告对中恒公司注册资本未足额出资,应依法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

      本案中,郑达军、胡文雪、石明菊系中恒公司的原股东,核宇公司、向萍是中恒公司的继受股东,均在股权转让中未足额缴纳出资,秦晓霞、郑亚岚、李忠发是该公司现股东。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中恒公司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中恒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但该公司或其债权人未申请破产。法院依法可以追加郑达军、胡文雪、石明菊、核宇公司、向萍、郑亚岚、秦晓霞、李忠发为(2020)闽08231212号案的被执行人。

       判决驳回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