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违约股东无权除名其他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作者: 发表日期:2024-01-10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赋予的是守约股东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的除名权,基于违约方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故不应赋予违约方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除名权。本案中,吴某1同样存在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就股东内部而言,并不存在其股东合法利益受损一说,因此吴某1不能对此进行救济,否则将违背权利与义务一致、公平诚信的法律原则,即吴某1无权通过召开股东会的形式,决议解除余罕英的股东资格

 

案号2020)粤19民终11525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1/被告广东粤惠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惠公司)/第三人余罕英

粤惠公司201385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吴某1出资600万元,余罕英出资400万元。粤惠公司注册成立后,余罕英先后于201386日、21日以及912日三次共抽逃资金400万元。

20181130日,经另案判决确认余罕英因抽逃出资的事实,并判决余罕英应向粤惠公司返还出资款400万元。该案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因未发现余罕英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2020525日,经吴某1召集,粤惠公司召开股东会,对余罕英除名事项进行审议,在排除余罕英表决权后,形成股东会决议解除余罕英股东资格。之后,余罕英委托律师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股东会决议无效。

遂诉请确认2020525日的股东议决议合法有效。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股东议决议是否有效

审理中

一审法院确认股东议决议合法有效,余罕英不服上诉

二审中

余罕英主要事实与理由:

吴某1滥用股东或执行董事权利,剥夺了余罕英的表决权、申辩权利。

(一)依据(2018)粤1973民初17470号民事判决、(2019)粤19民终3829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吴某1同样未履行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600万元的实缴义务,并构成抽逃全部出资,但吴某1作为抽逃全部出资且至今未实际出资的股东,滥用其执行董事权利就“对股东余罕英进行除名一事进行审议”召集股东会。

(二)因余罕英与吴某1明确知悉且同意“粤惠公司登记成立时注册资本由中介公司垫资,验资后全部退还给中介公司”,且自2015年至2019年间,余罕英与粤惠公司、吴某1之间存在多起股东知情权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的诉讼案件,股东之间的矛盾较深,故余罕英提出增加“审查、核验吴某1是否已履行认缴注册资本600万元的实缴义务”等议题,以保障自身股东的合法权益免遭吴某1侵害。

(三)粤惠公司的登记股东分别为余罕英、吴某1,即使余罕英因作为被除名股东而被排除表决权,吴某1是否具有相应的表决权应作为涉案股东会议的首要审议事项,只有确定吴某1是否享有表决权,才能确定涉案股东会议能否形成有效的决议。故吴某1单方决定以“余罕英提出增加的五项临时议题与本次临时股东会召开宗旨不符,且不符合公司实际为由,不同意将余罕英提出增加的五项临时议题列入本次股东会讨论表决议题”,显然滥用股东或执行董事权利。

 

法院认为

公司是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及公司与政府之间达成的契约结合体,因此股东之间的关系应当受契约的约束。公司存续过程中股东应当恪守契约精神和诚实守信原则,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已经生效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粤1973民初17470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及吴某1在二审庭审中的自认可知,吴某1亦存在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故吴某1亦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吴某1以余罕英未履行出资义务而召开股东会决议以解除余罕英的股东资格。

法院认为,前述法律虽未明确规定违约股东对其他抽逃全部出资或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除名是否具有表决权,但基于违约股东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权益,若赋予违约方享有解除股东资格的权利,将对公司的经营乃至市场的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赋予的是守约股东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的除名权,基于违约方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故不应赋予违约方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除名权。

本案中,吴某1同样存在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就股东内部而言,并不存在其股东合法利益受损一说,因此吴某1不能对此进行救济,否则将违背权利与义务一致、公平诚信的法律原则,即吴某1无权通过召开股东会的形式,决议解除余罕英的股东资格,故粤惠公司于2020525日召开的股东会所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原审法院对此处理有误,法院予以纠正。

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