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利用Xposed外挂操作微信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260万元

作者: 发表日期:2024-01-10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微信产品数据资源系两原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经过合法经营而形成的,该数据资源能够给两原告带来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两原告对于微信产品数据资源应当享有竞争权益。两被告的相关被诉行为已危及微信产品数据安全,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且此种破坏性利用其他经营者经营资源损人自肥的经营活动明显有违商业道德

 

案号2019)浙8601民初1987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腾讯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被告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道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客通公司)

两原告分别是微信软件的著作权人和微信产品的经营者。微信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用户数据安全,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财力构建用户数据的安全防火墙才使得用户能够安全放心地使用微信,并赢得了海量用户和极高美誉度。

搜道公司开发和运营的群控软件干扰微信正常运营,破坏微信用户体验。搜道公司是聚客通网站(www.juketool.com)的经营者,同时也是涉案聚客通"微信管理系统"群控软件的开发者、经营者聚客通公司通过聚客通网站实际向使用群控软件的用户收取费用。

两被告分工协作通过聚客通网站大量推销"定制手机",诱导或误导用户通过该手机内置的群控软件监测、抓取其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数据至自己的后台服务器,并通过所谓"微信管理系统"群控软件,实现在PC端集合操控多个账号、集中查看微信数据的功能效果。

两被告亦宣传及认可,该产品可以实现:"微信加粉养号,多店铺客户快速加粉,防被封"等外挂功能,原告认为上述功能势必会激增大量给其他用户发送的恶意营销信息,严重影响微信苦心营造的产品体验和用户基础,并势必造成微信商誉受损。

遂诉请停止不正当竞争赔礼道歉赔偿500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审理中

两被告辩称

1. 两原告的涉案微信产品系提供即时社交通讯服务的软件,两被告的涉案产品专注于电商服务领域为微商或电商的店铺运营与订单管理提高效率的工具支持,软件功能模块的设计均以服务社交电商为目的,故两款软件并非作用于同一领域,本身不具有竞争关系。

2. 两原告并未禁止微商的运营,而涉案软件的使用是基于微商场景实现高效率的经营手段和方式,其本质以技术创新推动高效,与微信产品的理念一致,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故意。

3. 涉案软件未妨碍破坏微信产品的正常运行。涉案软件虽部分突破了微信产品未实现的功能,但其目的是为了提升用户使用微信进行经营的效率。

4. 涉案群控软件未影响微信的数据安全,涉案软件所获得的微信用户信息均来自用户在淘宝、京东等平台上的相关店铺正常交易后留下的数据。

 

法院认为

(一)涉案被诉行为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一,从两原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看,两被告的被控侵权软件作为经营性用户运用于个人微信平台中的商业化营销工具,已异化了个人微信产品作为社交平台的基本功能,会给用户使用微信产品造成困扰,破坏了两原告个人微信平台的正常运行秩序。

第二,两被告的被控侵权软件擅自将不知情的微信用户信息移作由自己存储或使用,超出了相关微信用户对自身信息安全保护的原有预期,已威胁到微信平台的安全运行。

第三,从微信产品运行的稳定与效率方面看,被控侵权软件自动化、批量化操作与发布信息的运作方式会增加微信运行的数据量和数据流,导致增加微信产品的运行负担,减损微信产品运行的稳定性和运行效率,进而妨碍到微信平台的正常运行。

(二)涉案被诉行为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第一,两原告对于微信产品数据资源享有合法权益。

微信产品数据资源系两原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经过合法经营而形成的,该数据资源能够给两原告带来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两原告对于微信产品数据资源应当享有竞争权益。

第二,原被告双方存在竞争关系。

两被告通过被控侵权软件获取了部分网络数据流量,同时被控侵权软件的应用又破坏了微信产品的生态,损害了两原告微信产品对于用户关注度及用户数据流量的吸引力。因此原被告双方存在有竞争关系。

第三,两被告前述被诉行为有违法律和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

首先,即便两被告经过了微信平台中相关经营性用户的授权许可或者经营性用户对于自己提供于微信平台的信息享有数据携带权,但上述微信数据并非相关经营性用户单方信息,还涉及微信平台中作为经营性用户微信好友的其他微信用户个人账号数据以及经营性用户与其微信好友通过相互交集而共同提供的用户数据,两被告擅自将该部分并不知情的微信用户的数据移作由自己存储或使用,已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侵犯微信用户个人信息权益。

其次,两被告擅自收集、存储或使用微信用户数据,危及微信产品用户信息安全,势必导致微信用户对微信产品丧失应有的安全感及基本信任,减损微信产品对于用户关注度及用户数据流量的吸引力,进而会恶化两原告既有数据资源的经营生态,损害两原告的商业利益与市场竞争优势

第四,涉案被诉行为不属于技术创新的公平竞争。

两被告的被控侵权软件突破了微信产品既有功能设置,新增了部分功能。对于该部分新增功能,两原告并非不曾意识亦非技术上难以实现,而是因为其与个人微信产品作为社交平台的功能定位及目标设计相抵触,两原告对此始终持排斥的态度。因此,两被告此种对个人微信产品既有功能的改变并非积极意义上的技术创新。

判决停止不正当竞争赔礼道歉赔偿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