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公司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不需支付赔偿金

作者: 发表日期:2024-02-19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虽然原告尚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被告依法为原告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原告由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而不能享受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非被告的过错导致。因此,被告以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通知原告终止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下,被告不构成违法解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2)沪0114民初5924

案情简介:

原告:陆小英/被告:上海兴聿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域视觉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原告出生于1970421日,于201111日进入上海兴源劳务有限公司工作,20162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上海兴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系关联企业。

原、被告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期限自20181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原告经被告安排至第三人处从事保洁工作。在职期间,被告正常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0421日,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此前被告告知原告可办理退休手续,原告提出缴费年限不足而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告遂继续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被告提交的邮件显示:第三人的人力资源部/人事科管理人员刘萍于2021122日发送邮件称,“请通知陆小英(岗位后勤保洁)从2021123日起不用再来公司上班,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告于2021123日以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202112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

20211213日,原告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1年度年终奖及退还饭卡余额等。仲裁委裁决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起诉。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被告解除合同是否违法。

审理中,法院认为: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情形下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被告则不认可,主张因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系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之一。由于社会保险制度尚在逐步推行和完善,国务院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对劳动合同终止情形进行了补充,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上述规定显示,法定退休年龄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退出工作岗位的年龄界限。

根据劳动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年满55周岁)为法定退休年龄。原告提及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涉及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并非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原告系出生于1970421日的女职工,至2020421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原告自述,被告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已经告知原告办理退休手续,但原告因缴费年限不足而提出要求被告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后被告继续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已经充分保障原告的权益,但被告并不因此而丧失劳动合同终止权。

2021123日,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虽然原告尚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被告依法为原告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原告由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而不能享受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非被告的过错导致。因此,被告以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通知原告终止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下,被告不构成违法解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