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胖布丁公司诉魔咒拓展中心 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作者:李晓岩 发表日期:2020-03-10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一、裁判要旨

网络游戏是一个复杂的各类要素的集合体,它集合了音乐、美术、文字、故事情节、动画等各要素,并通过一定的软件程序将其整合起来。

网络游戏本身以计算机软件的形式出现,如被抄袭了网络游戏的源程序、目标程序,可以通过软件作品加以保护;画面精良、制作复杂、有较强故事情节的网络游戏,可通过类电影作品进行保护;游戏人物图像、游戏画面、场景、物品等可通过美术作品加以保护;游戏中的文字剧情、人物台词等可通过文字作品加以保护,而游戏配乐可通过音乐作品加以保护。因此,对于网络游戏的保护方式和路径应当根据被控侵权行为的类型、性质、方式加以确定。

本案法院认为,被告侵犯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

 

二、案情简介

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胖布丁公司”)开发完成“胖布丁科技迷失岛游戏软件”(以下简称“涉案游戏”)。该游戏系一款传统风格的点触解谜游戏,游戏的目的是协助玩家调查一个大西洋海域的小岛,找出这个岛上潜藏的秘密。游戏通过独特的美术风格,营造出了一个神秘的游戏世界,而引人入胜的故事情节,更是让玩家亦步亦趋,直到找出事件的真相。游戏内共有十余个小游戏,用于解锁场景移动或者获取道具,推进游戏进程。

魔咒拓展中心经营的密室逃脱实体店中大量使用涉案游戏画面、人物形象、物品造型等元素,其宣传文案包括“除了美术外,合理的谜题设置,引人入胜的故事背景,意料之外的机关设置,都成为了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同时,魔咒拓展中心将“迷失岛”“ISOLAND”用于其经营的密室逃脱实体店及其广告宣传中。

胖布丁公司认为魔咒拓展中心经营的密室逃脱实体店如上行为构成对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争议焦点

(一)魔咒拓展中心经营的M0J0密室逃脱实体店是否侵犯了胖布丁公司的著作权

法院认为:

1、本案魔咒拓展中心在密室逃脱实体店就涉案游戏元素的使用,并未侵害涉案游戏作为一个整体的复制权、改编权。这是因为:

首先,魔咒拓展中心在密室逃脱实体店中使用的仅是涉案游戏的人物形象、游戏画面等部分元素,自然不构成对整个涉案游戏复制权的侵害;

其次,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的作品的权利。在判断是否属于改编时,除了判断新作品是否利用已有作品的基本表达外,还要判断已有作品的表达在新作品中的比重和地位,改编后的新作品应包含原作品主要情节、人物关系或结构。

本案魔咒拓展中心的密室逃脱实体店,并未在涉案游戏的画面、人物形象之外,创作出一个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即使构成作品,该密室逃脱实体店总体也未能反映涉案游戏的基本情节、主要人物关系和主要内容。因此,魔咒拓展中心经营的密室逃脱实体店并未侵犯涉案游戏作为一个整体的改编权。因密室逃脱实体店并未侵犯涉案游戏整体的复制权、改编权,故对涉案游戏整体是否属于类电影作品亦不再评述。

2、魔咒拓展中心在其经营的密室逃脱实体店中大量使用涉案游戏画面、人物形象、物品造型,已构成对胖布丁公司相关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害。

3、魔咒拓展中心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的“除了美术外,合理的谜题设置,引人入胜的故事背景,意料之外的机关设置,都成为了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等文字的宣传用语,字数较少,缺乏作品相应的长度和必要的深度,无法充分表达和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故该段短语不是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二)魔咒拓展中心的被控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

1、涉案游戏的名称“迷失岛”“ISOLAND”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经过胖布丁公司的实际使用和不断宣传,具有了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因此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魔咒拓展中心将“迷失岛”“ISOLAND”用于其经营的密室逃脱实体店及其广告宣传中,属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关于胖布丁公司主张相关宣传图片、游戏画面、角色形象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诉请,因上述内容已通过侵害著作权给予了保护,同一侵权行为不能重复评价,故对该项主张不再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论述。

 

四、法院判决

1、魔咒拓展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胖布丁公司著作权的行为;

2、魔咒拓展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3、魔咒拓展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胖布丁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

4、魔咒拓展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胖布丁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5,040元;

5、魔咒拓展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微信公众号(MOJO密室逃脱)及官方微博(M0J0密室逃脱旗舰店)首页连续15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的内容须经法院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