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时讯】||一周IP要闻(7.27-8.2)

作者:百一君 发表日期:2019-08-02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热门案件一览

1、“peppapi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

2、“山寨哪吒” 遭电商热卖,电影方称侵犯著作权

3、法院就二维火诉美团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宣判:二维火败诉

4、济南中院认定“腾讯”为驰名商标 判决“山东腾讯”构成商标侵权赔偿30万元

5、“这!就是街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6、最高法审判长解读:为何认定“九粮液”“九粮春”侵犯五粮液商标专用权



新鲜资讯汇总

1、假冒“华为”商标案:成本1千卖4千,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2、申长雨:下半年!继续严把审查授权关,强化知识产权领域监管

3、2019年进博会参展商品可获专利优先审查服务

4、新中国成立70周年经济社会发展成就报告显示:我国专利产出效益明显提高

5、国知局:关于对“规范使用知名作家姓名笔名注册商标提案”的答复



热门案件一览

 

1、“peppapi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13685632号“peppapi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福建省晋江市池店赤塘制鞋七厂(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6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2017年6月16日,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为申请人及其发行的《Peppa Pig(小猪佩奇)》动画片以及片中的角色形象在中国乃至全球范围内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侵犯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裁定结果

经审理认为,首先申请人所述的“Peppa Pig”角色形象(以下称涉案作品)表现形式独特,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其次,申请人提交的知识产权转让相关协议及 “Peppa Pig”美术作品在美国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及作品图样等证据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Astley Baker Davies Limited与申请人为“Peppa Pig”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且该美术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和公开发表、使用的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我国与美国均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申请人在美国取得的著作权亦受我国著作权法的对等保护。再次,系争商标的图形部分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设计细节等方面高度相近,给公众的视觉效果几无差异,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最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新民网》、《书市观察》、《西域图书馆论坛》等国内媒体已对小猪佩奇系列图书及游戏进行了报道,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完全有可能接触到申请人作品。本案争议商标文字部分亦与申请人涉案作品动画角色名称完全相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难谓巧合。综上,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或同意,将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高度近似的图形作为争议商标的组成部分申请注册,其行为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因此,争议商标依法应予以无效宣告。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2、“山寨哪吒” 遭电商热卖,电影方称侵犯著作权

 

近日,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热播,电影中的哪吒等卡通人物形象受到网友追捧。在网上电商平台上,有不少商家售卖关于影片的周边产品,在T恤衫、手机壳、抱枕上印有电影中的哪吒形象,售价几十到一百多不等。销售商品上的卡通形象均与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中的哪吒相同,卖家可选择多种颜色和图案样式。在商品描述中,卖家写道“哪吒之魔童降世联名短袖”、“动画电影周边”。在其中一家店铺中,T恤上还印有电影台词,月销量有283件。

 

据悉电影方已指定了一家店铺作为周边的官方售卖者对于其他商家售卖周边产品的情况,电影方称“有专人在负责追究其他侵权的店铺”。动画电影人物形象具备独创性的情况下,属于《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电影中的哪吒形象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应当受到保护,未经许可的销售、使用都是侵权的。侵犯著作权的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来源:北京青年报)

 


3、法院就二维火诉美团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宣判:二维火败诉

 

近日,二维火起诉美团小白盒一案的判决结果公布。二维火败诉,杭州中级法院驳回二维火(杭州迪火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商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享有选择收银方式的自由,迪火公司(二维火)不因其提供了一种收银机,或一款收银应用就享有了垄断用户支付方式、要求用户交易流水必须经其之手的权利。

 

案情简介

二维火在诉讼请求中声称,美团小白盒“非法侵入”其运营的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劫持”该系统和商户的第三方支付流量,构成不正当竞争。二维火认为,使用了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这家商户的顾客应该通过二维火付款。二维火也因此可以向金融支付通道抽取支付金额千分之3.5的佣金。

 

法院查实,二维火软件系统为基于安卓系统底层技术的开放系统,不仅允许接入美团的“小白盒”,也允许商户自行安装其他应用其只是向用户提供了选项,由有相应需求的用户自行进行选择。同时据了解,二维火收银机系统自带支付类型还包括现金POS、微信POS、支付宝等9种支付类型,也就是说使用二维火一体机进行基础记账后,可以自主选择支付类型和支付通道。

 

本案中,三快公司系基于公开的信息获知二维火收银机可接受安装的应用命名规则,使‘美团收款’应用符合这一规则,可以安装到二维火收银机的安卓系统中。小白盒及“美团收款”应用并未主动、强行在二维火收银系统中插入链接

 

法院观点

杭州法院在审判书中强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需考虑市场竞争秩序是否受到破坏,或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从长远来看,通过竞争,也敦促迪火公司和三快公司分别进一步优化自身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以更加贴合消费者的需求,本案中三快公司与迪火公司之间的竞争使得消费者的选择更加丰富,消费者利益并未受到损害

 

(来源:腾讯科技)

 


 4、济南中院认定“腾讯”为驰名商标 判决“山东腾讯”构成商标侵权赔偿30万元

 

据了解,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28日获准注册“腾讯”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962827号,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而被告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首页显示有“腾讯传媒”“腾讯集团”字样,该网站“DM广告”点击进入发现,被告所做的广告设计中使用“腾讯传媒”“腾讯百事通”字样且突出使用“腾讯”二字。原告认为,被告的此种行为已经侵犯原告的第1962827号“腾讯”注册商标专用权;“腾讯”企业字号的使用同样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案中,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仅享有“腾讯”注册商标专有权,同时享有“腾讯”企业字号权。被告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成立,成立时间明显晚于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且原告的涉案“腾讯”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悉。因此,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使用“腾讯”企业字号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将被告公司及其提供的广告设计服务与原告公司发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告使用“腾讯”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涉案第1962827号“腾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腾讯”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

 


5、“这!就是街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国知局驳回其第27010414号“这!就是街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主张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为申请人独有的标识,作为商标具有极强的内在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时,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功能特点产生误认,应予以核准注册遂提起复审。

 

经复审认为,“这!就是街舞”属于日常生活用语,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容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宣传用语,而不作为商标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具有显著性。但是在标志自身缺乏显著性的情况下,其并不当然失去作为商标获准注册的可能性,该标识亦可以通过在市场流通、经营过程中的使用获得显著性。

 

根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表明,《这!就是街舞》系优酷、天猫、微博、巨匠出品联手灿星制作的街舞选拔类真人秀在娱乐行业已经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据此,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这!就是街舞”经同名综艺节目的宣传使用,使申请商标获得了更强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若注册使用在第41类娱乐服务、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最终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来源:商评委网站)

 


6、最高法审判长解读:为何认定“九粮液”“九粮春”侵犯五粮液商标专用权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的行为被认定侵犯了五粮液对“五粮液”“五粮春”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滨河集团须向五粮液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对此前两审法院认定不侵权的判决撤销,改判侵权

 

据已查明事实,自2002年7月起,滨河集团就开始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九粮液”“九粮春”“九粮醇”“九粮王”等商标,与五粮液旗下的“五粮液”“五粮春”“五粮醇”“五粮王”系列商标形式相同;滨河集团还在白酒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并使用了“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滨河九粮王”“滨河九粮醇”“滨河九粮神”等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夏君丽分析对一个商标的保护范围,不能仅仅考虑两个标志之间的差别,还要考虑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以及被诉侵权行为的使用方式,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在这两个案件中,滨河集团在产品瓶体及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九粮液”“九粮春”等商标字样,特别是“液”“春”等字的书写方式与五粮液公司的产品较为相似。这反映出,滨河集团比较明显地借用他人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因此,滨河集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也侵害了五粮醇注册商标专用权。

 

夏君丽强调,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傍名牌”行为既会对名牌造成危害,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为法律所禁止。申请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着性,并且应当进行实际的商业使用。在商标使用过程中,要对保证产品质量,注重对商品和商标声誉的维护。对于侵权行为,要及时进行维权,制止侵权行为。

 

(来源:央广网)

 


新鲜资讯汇总

 

1、假冒“华为”商标案:成本1千卖4千,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近日,杭州临安区警方捣毁一个生产假冒华为手机的窝点,现场查获“华为”商标系列手机600余部,大量旧手机、拆装零部件5000余件。 该团伙制售假冒“华为”手机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据查,去年10月,犯罪嫌疑人姜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临安租了一套房作为制假点,从外地大量购买旧“华为”手机及假冒“华为”商标的配件和包装物,姜某还雇佣了大量人员,形成流水线生产销售模式目前,姜某、潘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来源:杭州网)

 

2、申长雨:下半年!继续严把审查授权关,强化知识产权领域监管

 

7月30日,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高级研修班在京开班。中共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书记、局长申长雨出席研修班并讲话。申长雨回顾了今年以来知识产权工作取得的新成绩。同时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就做好下半年重点工作提出7项具体措施。

 

一是加强战略谋划,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制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修订。

二是继续推进高质量发展,严把审查授权关,继续强化知识产权领域监管。

三是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抓好《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

四是大力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助推创新型经济、品牌经济和区域特色经济发展。

五是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

六是深化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有力支撑共建“一带一路”,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

七是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3、2019年进博会参展商品可获专利优先审查服务

 

在日前举办的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下称进博会)支持政策及一流服务宣介会上,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副调研员林国良表示,为保护进博会参展商及参展商品生产商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参展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进博会参展商品在2019年进博会展会期间将可享受专利优先审查服务。

 

进博会参展商品的专利优先审查将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对参展商品中所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给予优先审查。优先审查适用范围包括:进博会参展商品中所使用的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已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已缴纳实审费);进博会参展商品中所使用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已缴纳专利申请费);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林国良表示,发明专利优先审查将自受理之日起一年内结案,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结案。专利优先审查服务受理地点设在进博会知识产权服务窗口。

 

近期,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还将修订发布《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专利优先审查服务指南》,进一步保护进博会参展商及参展商品生产商的合法权益。据悉,上海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还将开设进博会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的“优先处置通道”,做到快速立案、快速查证、快速处置、快速反馈,坚决堵塞整治漏洞,消除监管空白。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4、新中国成立70周年经济社会发展成就报告显示:我国专利产出效益明显提高

 

国家统计局发布了新中国成立70周年经济社会发展成就报告。报告显示,2018年,我国平均每亿元研发经费产生境内发明专利申请70件,比1991年提高19件,专利产出效益得到明显提高。

 

2018年,我国专利申请数和授权数分别为432.3万件和244.8万件,分别是1991年的86倍和98倍。专利质量也得到同步提升,以最能体现创新水平的发明专利为例,2018年,发明专利申请数达154.2万件,占专利申请数的比重为35.7%,比1991年提高12.9个百分点。

 

此外,据悉2018年,我国按折合全时工作量计算的全国研发人员总量为419万人年,是1991年的6.2倍。与此同时,我国研发经费规模和强度实现历史性突破。报告显示,我国研发经费投入持续快速增长,2018年达1.9657万亿元,是1991年的138倍。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屡创新高,2014年首次突破2%,2018年提升至2.18%,超过欧盟15国平均水平。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5、国知局:关于对“规范使用知名作家姓名笔名注册商标提案”的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4085号(科学技术类235号)提案答复的函

 

阎晶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使用知名作家姓名及笔名注册商标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您结合抢注名人姓名商标的具体案例,提出规范使用知名作家姓名及笔名注册商标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较高的参考价值。我局一直高度重视商标恶意抢注问题,近年来通过各种措施进行规制,取得了一定成效。对于您的具体建议,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予以认真研究,为不断完善商标法律制度、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做出努力。

  

一、关于规范使用知名作家姓名及笔名注册商标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保护名人姓名权一直高度重视。虽然商标法中尚无关于名人姓名注册商标的具体规定,但在商标审查评审实践中,我们会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对涉及姓名权的几种情形予以规制:一是商标由他人姓名构成,未经许可,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错误认识的,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予以驳回;二是商标中包含公众人物姓名且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宗教、文化、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予以驳回;三是大量抢注知名人物姓名的,作为恶意注册的典型情形之一主动打击;四是对于侵犯他人姓名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

  

近年来,商标局依据上述规定,驳回了如“常香玉”、“老舍”等以名人姓名、笔名申请注册的商标,对保护名人姓名起到了积极作用。此外,对于作为商标使用有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导致公众错误认知的知名人物姓名,在驳回申请的同时,也会在商标审查系统中将其列为“商标注册禁用词”,从而保证此后商标审查结论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二、关于商标法的最新修改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为了进一步规制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围绕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和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两个方面对《商标法》进行了个别条款的修改,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商标法》加强了对恶意注册的打击力度,增强商标使用义务,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注册、恶意诉讼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这些都将对规范使用知名作家姓名及笔名注册商标、规制抢注行为产生积极影响。

  

为进一步落实本次《商标法》最新修改,我局正在研究制定部门规章《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并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若干规定》内容包括修改后《商标法》第四条的具体适用情形和考虑因素,以及明确针对恶意注册进行警告、罚款的适用情形和罚款幅度。后续将根据法律修改内容和意见反馈情况进行完善后尽快出台,使《商标法》的修改内容落到实处。

  

另外,我局仍在继续推进《商标法》新一轮全面修改准备工作。我们非常重视您提案中关于在《商标法》第十条增加名人姓名权特殊保护条款,以及建立“文化名人名家商标保护名单”的建议,将予以认真研究,深入论证,积极推动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名人姓名权认定与保护机制,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心和帮助,希望您持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8月1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