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百一代理5W130555号无效宣告请求案胜诉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9-08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百一代理无效请求人针对ZL201120366295.6“一种智能输送带和智能输送带管理系统”实用新型专利权提起无效宣告程序,并成功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为随后的(2023)苏02民初59号专利侵权纠纷案的胜诉奠定基础。

 

案情简介:

       本案的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权人与请求人在无锡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场专利侵权诉讼的延伸。百一知识产权代理请求人提出了针对涉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

       本案中,我方共引入5项在先公开的证据来评价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其中四项证据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数据库系统中检索出专利文献;一项证据引用的是发布于198617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输送带与传送带术语》(GB5756-86)。最终,在上述证据相互结合的基础之上,成功无效了涉案专利的全部8项权利要求,进而赢得了(2023)苏02民初59号专利侵权纠纷案的胜诉。

 

核心观点:

       本案中,我方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3中公开了涉案专利相关权利要求项中的绝大部分技术特征,但针对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如“有源器件”、“半有源器件”、“织物芯”、“金属网芯”等并未明确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替换”存在一定争议。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我方向无效宣告庭合议组成员进行了详细论述和解释:首先,证据1 的说明书第0046 段记载“一些RFID 标签具有无源配置,其没有内部电源”可知,证据1 的识别标签是无源器件,即证据1 公开了本专利的“所述射频识别标签RFID 是无源器件”的技术特征。在此基础之上,射频识别标签RFID 采用有源器件或半有源器件,理应认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相同技术问题采用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因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并不能使得涉案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涉案专利依然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 款有关新颖性,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案件结论:

        最终,无效宣告审理合议组完全接受了我方观点,并认为: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某一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且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取得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据此,宣告第201120366295.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