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董事任期届满前被免职有权向公司索赔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9-08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精工公司在原告董事任期内解除原告的董事职务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解除原因,属无故解除。精工公司应当依法对原告因职务解除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数额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时间长短、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精工公司补偿数额应以原告实际所得平均月薪的百分之三十、剩余任期为两年五个月计算。

 

案号2019)鲁0403民初3139

案情简介

       原告:宗继月/被告山东精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精工公司)。

       20181031日,精工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宗某为新一届董事,任期三年。

       2019424日,精工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免去宗某的董事职务。

       精工公司2019年高层管理人员及授薪董事调整方案表明:总经理的年薪总额为100万元,副总经理为55-61万元,授薪董事李某、宗某年薪总额每人为80万元。不过,根据工资实际发放情况,宗某担任董事期间,平均月工资为45,694元。

       精工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遂诉请判决被告支付违规解除董事身份补偿款2,249,150利息。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精工公司在任期届满前解除宗某董事职务,宗某能否要求精工公司支付补偿。

审理中

被告精工公司辩称:

1、原告是2015年在被告任职董事,期间多次更换董事,原告均知情且无异议。被免除董事均无补偿

2、所发放薪酬为公司单方行为而非双方的合同约定,是单方福利不是必须给付项目

3、所谓的80万元只是预估值不是绝对值,公司要根据企业的经营效益及董事任职情况综合判定,确认最终给付金额

4、在原告20191月至4月任职期间,经公司核算应发放的173,600元,在扣税以后已经全部发放,因此原告的主张于法无据请求驳回。

 

法院认为

       被告精工公司没有提交正当罢免原告董事的相关证据,宗继月董事身份资格从201810月至20194月,共任期六个月。原告诉请的年薪总额80万元,与银行流水记录薪酬收入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精工公司发放的董事薪酬银行流水记录,发放了宗继月任职期间201811月份至20195月份,共七个月工资收入,核销原告的加油等日常开支并扣除部分所得税,宗继月董事任职期间,实际平均月工资为45,694元,实际年薪为548,328元。

       根据最高院2019年公司法解释五第3条规定“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法院认为,被告在原告正常合法的董事任期内解除原告的董事职务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解除原因,属无故解除。被告应当依法对原告因职务解除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数额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时间长短、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精工公司补偿数额应以宗继月实际所得平均月薪的百分之三十、剩余任期为两年五个月计算。原告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判令支付397,537.8元(45694*29个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