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插入跳转链接恶意破坏淘宝用户粘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9-08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帮5淘”购物助手在“淘宝网”页面插入大量信息,其中“帮购”服务还将消费者引导至“帮5买”网站注册并交易“帮5淘”购物助手所提供的“帮购”服务系先由消费者直接向载和公司下订单和支付货款,再由载和公司员工从“淘宝网”相应卖家用户处购买,形成了消费者与载和公司、载和公司与“淘宝网”平台的商家共两个独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可能导致消费者对淘宝公司服务的评价降低,对淘宝公司的商业信誉产生不利影响。

 

案号2017)沪73民终198

案情简介

       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被告:上海载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载和公司)、载信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载信公司)

       被告载和公司于201112月正式上线“帮5买”网站。该网站首页设置与淘宝网类似,提供针对其他购物网站的垂直搜索服务。被告载信公司系载和公司的关联公司,经载和公司委托,载信公司开发“帮5淘”购物助手并提供技术支持。

       用户安装、运行“帮5淘”后登陆淘宝网时,每个网页的顶部会置顶插入被告网站标识、带有被告网站标识的搜索框(在该搜索框进行搜索时,会跳转至“帮5买”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帮5买购物车”及缩放图标等。并且商品详情页的购买信息下方插入带有优惠标识的减价按钮,点击减价按钮则跳转至涉案网站的宝贝详情页,与淘宝网原有页面大致相同,点击购买按钮则进入涉案网站的登录界面,登录后完成下单、付款等流程,款项直接进入载和公司的账户。之后由载和公司的员工根据用户填写的信息在淘宝网下单,相应销售者向用户发货。

      经鉴定,运行“帮5淘”软件后,组成淘宝网的动态网页代码文件被修改,插入了外来代码形成新的网页文件;原有页面与插入元素先后渲染,叠加显示成用户看到的网页。

      遂诉请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1000万元及合理费用15万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当事人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淘宝公司是否因被诉行为而受到损害;被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一审中法院认为

一、当事人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本案中,淘宝公司的“淘宝网”主要为注册用户提供网络购物平台,卖家用户和买家用户通过该平台进行商品、服务的交易。载和公司的“帮5淘”购物助手和“帮5买”网站均针对买家用户提供购物的垂直搜索、比价、帮购等服务。

       从用户群体来看,二者的用户均为有网购需求的用户,面对的用户群体类型完全相同,且具体用户亦存在较大程度的重合。从服务内容来看,载和公司的服务内容依托于网络购物而生,如果没有“淘宝网”等网络购物平台,则“帮5淘”购物助手及“帮5买”网站的上述服务不存在运营的基础和价值。

       可见,二者的服务内容虽不完全相同,但具有较大程度的依附性,存在极为紧密的关联。从具体行为来看,载和公司通过“帮5淘”购物助手在“淘宝网”插入的减价按钮会引导用户至“帮5买”网站进行注册和交易,可见其实施了争夺用户流量入口的行为。

二、淘宝公司是否因被诉行为遭受损害

()淘宝公司依托其商业模式而取得的竞争优势受法律保护

        “淘宝网”作为网络购物平台,经过多年的经营形成“免费平台+收费推广”的商业模式,具体表现为:为卖家用户和买家用户提供免费的商品与服务交易平台;为卖家及买家用户提供包括即时通讯工具、多种支付手段、售后管理、信用评价体系等与网络购物相关的特色服务;为卖家用户提供直通车广告等收费推广服务。淘宝公司的上述商业模式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

()淘宝公司因被诉行为而遭受损害

       本案中,“帮5淘”购物助手在“淘宝网”页面插入大量信息,其中“帮购”服务还将消费者引导至“帮5买”网站注册并交易,系借助消费者对淘宝公司平台服务质量的信任而增加了其网站的用户注册量及交易量,并可从中获利。

        “帮5淘”购物助手通过提供价格或运费补贴的方式,导致原先选择在“淘宝网”平台直接购物的用户改为选择在“帮5买”网站获得购物服务,虽载和公司的员工仍系在“淘宝网”平台下单,但长此以往,“帮5淘”购物助手及“帮5买”网站将获得更多、更稳定网络用户的“注意力”,使得“帮5买”网站更多进入网购消费者的平台选择,不断提高该网站在消费者选择购物入口方面的优先性,同时不断降低淘宝公司网站作为购物入口优先选择的优势,破坏了淘宝公司网站的用户粘性。

       此外,“帮5淘”购物助手所提供的“帮购”服务系先由消费者直接向载和公司下订单和支付货款,再由载和公司员工从“淘宝网”相应卖家用户处购买,形成了消费者与载和公司、载和公司与“淘宝网”平台的商家共两个独立的买卖合同关系。鉴于消费者非直接与“淘宝网”平台的商家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其无法享受到“淘宝网”平台商家的售后服务及淘宝网提供的物流信息查询、售后保障、信用评价等其他服务,可能导致消费者对淘宝公司服务的评价降低,对淘宝公司的商业信誉产生不利影响。

       百度知道及淘宝论坛上网友发布的内容显示,有网络用户通过该“帮购”服务购买“淘宝网”上的相应商品后,无法查询到订单、物流信息等,还有部分网友因涉案购物助手在“淘宝网”页面中插入相应标识,以为其是淘宝合作商。可见,该购物助手的被控行为确实导致了相关用户的混淆。

        判决赔偿110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