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不同比减资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9-21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减资存在同比减资和不同比减资两种情况,不同比减资会直接突破公司设立时的股权分配情况,如只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做出不同比减资决议,实际上是以多数决形式改变公司设立时经发起人一致决所形成的股权架构,故对于不同比减资,在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另有约定除外,应当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案号2018)沪01民终11780

案情简介

       原告:华宏伟/被告上海圣甲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圣甲虫公司)

       圣甲虫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6,313,131元,其中:华宏伟出资1,544,912元。 

       圣甲虫公司章程还规定,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018213日,圣甲虫公司向股东华宏伟发出《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会议内容为审议杭州XX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中210,438元进行定向减资,注册资本由6,313,131元减少至6,102,693元,相应修改章程。

       通知附杭州XX公司《关于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函件》,内容为,杭州XX公司通过溢价增资的方式向圣甲虫公司投资1,500万元,依法持有圣甲虫公司10%股权,对应圣甲虫公司注册资本631,313元。现由于杭州XX公司投资策略调整,特提议将杭州XX公司向圣甲虫公司投资1,500万元的三分之一,即对圣甲虫公司投资500万元对应的注册资本210,438元进行减资,注册资本由6,313,131元减为6,102,693元,退还杭州XX公司500万元。

       圣甲虫公司作出如下股东会决议:一、同意圣甲虫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二、同意圣甲虫公司向杭州XX公司返还投资款500万元;三、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四、授权圣甲虫公司的执行董事夏宁代表圣甲虫公司履行一切为完成本次减资所必要的行为。

       遂诉请确认圣甲虫公司201831日股东会决议第一、三、四项不成立,第二项无效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圣甲虫公司201831日临时股东会关于同意XX公司减少注册资本210,438元的决议是否应取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一审中法院认为

       公司减资,往往伴随着股权结构的变动和股东利益的调整,特别是在公司不按股东持股比例减资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为了保证公司减资能够体现绝大多数股东的意志,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即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进行减资。

       公司法已就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的表决方式进行了特别规制,并未区分是否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减资的情形,因此华宏伟关于涉案临时股东会关于同意XX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应取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况且,华宏伟在股东会召开期间,也未提出与XX公司相同比例减资的要求,其主张该股东会决议违反同股同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华宏伟关于XX合伙企业、XX2合伙企业未就涉诉议题进行合伙人会议讨论,夏宁无权代表该两股东表决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对XX合伙企业、XX2合伙企业而言,参加股东会进行表决属于外部行为,判断其行为效力应适用外观主义原则。

       涉案股东会决议由该两合伙企业代表人夏宁签字并盖具了两合伙企业的公章,表明夏宁有权代表该两合伙企业对股东会决议进行表决。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华宏伟不服上诉

二审中

华宏伟事实和理由:

       一、公司定向减资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而非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二、圣甲虫公司将资本公积金返还给个别股东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不仅侵害了公司财产权,而且损害了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溢价增资的增资款无论是计入注册资本还是资本公积,均属于公司法定资产,股东不得请求返还。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圣甲虫公司章程第十一条也作出同样的约定。

       此处的“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仅仅指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而并非涵盖减资后股权在各股东之间的分配。股权是股东享受公司权益、承担义务的基础,由于减资存在同比减资和不同比减资两种情况,不同比减资会直接突破公司设立时的股权分配情况,如只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做出不同比减资决议,实际上是以多数决形式改变公司设立时经发起人一致决所形成的股权架构,故对于不同比减资,在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另有约定除外,应当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本案中,圣甲虫公司的股东中仅有XX公司进行减资,不同比的减资导致华宏伟的股权比例从24.47%上升到25.32%,该股权比例的变化并未经华宏伟的同意,违反了股权架构系各方合意结果的基本原则。其次,圣甲虫公司的财务报表显示,圣甲虫公司出现严重亏损状况,华宏伟持股比例的增加在实质上增加了华宏伟作为股东所承担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华宏伟的股东利益。

        判决确认股东会决议中第一、三、四项决议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