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股东退出返还出资应履行相应减资程序否则构成抽逃出资

作者: 发表日期:2024-01-29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虽然华隆金时公司股东同意华隆投资公司以减资方式抽回出资,但并未履行法定的减资程序,由此损害了公司和债权人利益,应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华隆投资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号(2022)新民再168

案情简介

原告华隆金时(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金时公司)/被告新疆华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隆投资公司)

2014326日,华隆金时公司股东为华隆投资公司和北京金时公司

2015113日,华隆金时公司向华隆投资公司转账三百万元,摘要注明退还股份

202136日,华隆金时公司清算会议纪要内容显示华隆金时公司及其另一名股东北京金时公司对华隆投资公司上述退股行为均知晓并认可。

后华隆金时公司以华隆投资公司抽逃出资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抽逃出资款及利息损失。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华隆投资公司是否抽逃出资及具体数额的认定。

一审中法院认为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华隆金时公司并未就公司减资一事召开过股东会或形成股东会决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有案外人同意收购华隆投资公司持有的华隆金时公司的股份,而华隆投资公司对转出款项系退还投资款还是收益款前后陈述均不一致,亦未对注明系借款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未经法定程序将属于华隆金时公司的资金3774100元转入股东华隆投资公司账户属于抽逃出资。

判决华隆投资公司返还抽逃出资款及利息损失。

华隆投资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中法院认为

抽逃出资的股东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为的状态,客观方面对公司、诚信股东和债权人的权利造成损害。本案中,华隆金时公司认可与华隆投资公司就退股事宜进行过协商,并向其支付了两笔退股款,其中一笔转款凭证明确备注为“退股款”。根据查明事实结合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分析,华隆投资公司不符合主观方面运用欺诈手段抽回出资或与公司相关人员恶意串通欺骗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情形,亦不符合客观方面“抽逃”这一核心行为隐蔽性、欺诈性等特点,华隆金时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案涉转款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或债权人利益。结合202136日公司清算会议纪要内容,可认定华隆金时公司及其另一名股东北京金时公司对案涉转款行为均知晓并予以认可,该行为系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不宜认定为抽逃出资。

判决驳回华隆金时公司诉请

华隆金时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再审中

华隆金时公司事实和理由:

我公司于2015113日,20151229日,两次向华隆投资公司账户共转款377.41万元,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京0105民初3488号民事判决已确认华隆投资公司自认收到的该款系股权退出款。华隆投资公司以股权退出款形式抽回出资,损害了我公司利益。

法院认为

抽逃出资是指公司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其出资取回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据此,本案应着重审查华隆投资公司抽回出资3774100元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及是否损害公司权益。从华隆金时公司在(2020)京0105民初3488号民事判决中自认其曾经和华隆投资公司沟通过退出事宜、其向华隆投资公司转账3774100元系退还投资款和202136日的《华隆金时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可知,虽然华隆金时公司股东同意华隆投资公司以减资方式抽回出资3774100元,但并未履行法定的减资程序,由此损害了公司和债权人利益,应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华隆投资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决华隆投资公司返还抽逃出资款及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