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对深度开发后的公开数据进行简单搬运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 发表日期:2024-02-19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金农公司主张的数据信息系氯化钾、硫酸钾、钾肥等化肥产品的市场行情日报信息,尽管其中的价格信息本身来源于公开渠道,但该行情日报内容均汇聚了厂商报价、厂商动态等多方信息,并包含行情提示、未来走势等分析预测信息,系金农公司根据所采集的数据信息进行汇总、整合、编排、分析的结果,涉案数据信息对其而言具有较大的商业利益,是其生存和发展的竞争优势,故金农公司就其主张的数据信息享有经营上的合法权益。钾盐中心并非涉案数据信息的合法持有人,其在所运营网站上的使用行为构成对金农公司权利数据的实质性替代,具有不正当性。

案号:2023)沪73民终334

案情简介:

原告:黑龙江金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金农公司/被告:上海钾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钾盐中心)。

原告为农业化肥行业的数据资讯运营商,每日采集遍布全国众多城市的化肥领域的市场行情信息,采集范围包括化肥产品的生产企业、产量、产能、品牌、产品、报价及涨跌等信息,并经过加工整合后以数据表单等形式通过其运营的中肥网向网站注册的付费用户提供。

原告主张其享有上述数据和资讯的所有合法财产权益,被告未经允许将原告网站上提供的钾肥等产品的行情数据和资讯抄袭发布于被告运营的网站上,实质替代了原告的数据服务,削弱了原告的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

遂诉请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200万。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钾盐中心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中,法院认为

()金农公司与钾盐中心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钾盐中心认为,其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与金农公司在经营范围上没有重叠,两者不存在竞争关系。一审法院认为,竞争关系并不限于企业登记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相同,而应关注两者所处的行业、领域、经营模式,综合考量经营者具体实施的经营行为。

本案中,金农公司运营的中肥网与钾盐中心运营的中国钾盐网均系为化肥市场提供行情大数据信息的门户网站,两者在服务的行业、领域、对象、内容及相关公众均存在较大程度的重合。钾盐中心在其网站上提供钾肥、氯化钾、硫酸钾等化肥市场行情信息与金农公司提供的服务模式、内容完全相同,故可以认定两者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金农公司就其主张的数据信息是否享有经营上的合法权益

钾盐中心认为,金农公司的数据信息来源于公开渠道,不具有独创性,不是作品,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一审法院认为,首先,金农公司在本案中并未主张对涉案数据信息进行著作权保护,故无需以作品进行评价;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语义下的合法权益既包含企业字号、商业秘密等,也包含可给经营者带来营业收入或潜在营业利益的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

本案中,金农公司主张的数据信息系氯化钾、硫酸钾、钾肥等化肥产品的市场行情日报信息,尽管其中的价格信息本身来源于公开渠道,但该行情日报内容均汇聚了厂商报价、厂商动态等多方信息,并包含行情提示、未来走势等分析预测信息,系金农公司根据所采集的数据信息进行汇总、整合、编排、分析的结果,当然涵盖金农公司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及运营成本,结合金农公司的经营模式即为根据不同数据信息的查阅权限设置不同级别会员,并通过收取会员费的方式获利,涉案数据信息对其而言具有较大的商业利益,是其生存和发展的竞争优势,故金农公司就其主张的数据信息享有经营上的合法权益。

()金农公司是否因钾盐中心的竞争行为受到损害

钾盐中心认为,中国钾盐网的涉案网页点击量小,并未给金农公司造成巨大商业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因此,钾盐中心的行为致使中肥网流量减少、客户粘性度降低,即攫取了原本应属于金农公司经营网站的流量及经济收益,损害了金农公司的商业利益。

()钾盐中心的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涉案数据信息是金农公司的核心竞争资源,具有商业价值,钾盐中心的行为已经构成对上述数据信息的实质性替代。尽管钾盐中心称其使用行为系基于案外关联公司中钾公司的会员身份及权益,系合法取得

但首先,即使中钾公司基于与金农公司的协议是涉案数据信息的合法持有者,该合法持有行为亦有合理合法使用的边界。依据该协议约定中钾公司亦不得对所取得的数据信息进行再造、复制、修改、发布、转发、再版等;其次,即使钾盐中心与中钾公司系关联公司,但根据企业法人的独立性特征及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在协议并无相关约定且钾盐中心亦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钾盐中心无权当然主张享有中钾公司在上述协议中的权利,即无权使用协议约定的数据信息。因此,钾盐中心并非涉案数据信息的合法持有人,其在所运营网站上的使用行为构成对金农公司权利数据的实质性替代,具有不正当性。

判决: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3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