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NGHAI JUNHUA- “Iron Burning Device” Patent Invalidation Declaration Case

作者:百一君 发表日期:2016-12-12 栏目:Patent Invalidation 阅读次数:加载中...

决   定   号 第14184号
决   定   日 2009年11月19日
发明创造名称 铁板烧用装置
国际分类号 A47J 37/00
无效宣告请求人 上海郡华厨具设备有限公司
专 利 权 芳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专    利   号 02241425.8
申   请   日 2002年7月12日
授权公告日 2003年7月2日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给出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保护一种铁板烧用装置:该板烧用装置包括:基座、风量调节组、静电处理组及抽风构件,

1)基座上有烹煮板,

2) 烹煮板设有电热管,

3) 电热管设有对其作加热与否进行控制的控制板,

4) 基座还设有吸风口,

5) 风量调节组置入在基座由导风口与吸风口连通,风量调节组还设有通道且置入过滤件,风量调节组另设有出风口,

6) 过滤件另侧设有闸门及其阀板,

7) 过滤件下侧设集油盒及其取出、置入的窗口,

8) 静电处理组设于基座内,并且衔接在风量调节组的出风口,

9) 抽风构件也设于基座内,

10) 抽风构件与静电处理组导出的气体管件及将气体输出到基座外侧的管件相连接。

1、合议组认为:在食品烘焙领域中,采用远红外辐射元件金属电热管取代传统的煤气用于加热烘烤食品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公知常识(参见附件5第316到319页),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电加热的方式,且考虑到热能有效利用将加热管设置在烹煮板上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铁板烧用装置,设置控制板对加热与否进行控制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加热控制板的设置对于铁板烧用装置是必须的,其所起的作用仅仅是对电热管进行开关控制,而且这种控制板也是公知的技术,例如电磁炉上的控制板;

作为公知常识证据的附件6(参见附件第20-198页到第20-199页)公开了在对流烘干设备中,为了调节进出风量,在进出风口处设置闸板和调节阀。因此为了调节铁板烧用装置的风量,在进出风口的通道设置风量调节组是显而易见的,而根据加热炉的工作原理,风量调节组必须置入在基座由导风口与吸风口连通;

合议组认为:由对技术特征5)的分析可知,闸板和调节阀都可以用于调节进出风量,附件6中的闸板(参见图20.2-15)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闸门和阀板,而采取闸门及其阀板这种形式在外力的作用下实现对风量的调节属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关于闸门及其阀板设置在过滤件另侧的具体限定,合议组认为在通道内设置过滤件的情况下将闸门及其阀板置于过滤件另侧的位置,以此避免了直接设置于吸风口和导风口通道内易于被油烟沾染,这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8)中的部分特征:静电处理组衔接在风量调节组的出风口,对此合议组认为:由于静电处理组之后连接抽风构件,因此将静电处理组衔接在风量调节组的出风口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综上所述,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3公开内容基础上结合附件4以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相应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就是由附件3、附件4公开的技术内容与公知常识简单叠加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基座设有容室及盒匣。对此合议组认为:在基座提供储物空间存放物品并方便存取的抽屉结构的设计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吸风口插接一导风罩。合议组认为该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参见附件3附图2)所公开:从附图2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吸风口上设有导风罩,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基座设有储室,且储室设有门片,静电处理组置入储室。合议组认为该附加技术特征对静电处理组在基座中的位置进行限定,由于附件4(参见同评述权利要求1引用的内容)公开了静电处理组置入机座中的机壳内,因此为了将静电处理组存放在基座中并方便取出进行清理和更换,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静电处理组置入基座的储室内,所以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风量调节组的阀板被一连杆连接于一旋钮。专利权人认为该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是特定的结构形式,合议组则认为:阀板通过连杆连接旋钮由旋钮在基座外部进行控制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这种旋钮连杆组合控制阀板开启角度的结构设计属于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抽风构件的排出口设有消音箱。合议组认为:为降低其他排出口处的噪音在抽风构件的排出口设有消音箱以阻断声音的传播是惯常采用的隔音方式之一,其属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消音箱底侧设有集油盒,基座上设有取卸口。合议组认为:附件3第2页第27-28行以及附图3公开了滤网层25上的油垢可流入集油槽26;该滤网层及集油槽均可由炉台的外侧取出,因此在油烟所经过的通路上包括风量调节组件、静电集尘组件、消音箱在内的装置底部设置集油盒和取卸口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设置集油盒的位置和数量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因此在权利要求6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专利权人认为的本专利的闸门和阀板并非附件5和附件6中的所述任何一种通用的调节阀或阀门,本专利是一种可活动的翻板形式的控制风量大小的结构,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并未具体限定闸门和阀板是可活动的翻板形式的结构,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采用附件6中的闸板同样可实现控制风量大小的目的,至于闸门和阀板的具体构造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和基座内部的空间布置进行选择,因此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的相关理由不予支持。由于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7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因此对于请求人的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不再一一评述。

 

决定

宣告02241425.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