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屏蔽APP“青少年模式”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屏蔽“青少年模式”的行为实质上是以技术中立为由,为获取经济利益,妨碍、破坏网络产品及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保护未成年人的功能设计落空,既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生态,也违反了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法规,阻碍了网络音视频、直播等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号:(2022)津0319民初23977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爱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在其运营的“腾讯视频”及“腾讯NOW直播”APP中设置了“青少年模式”,打开上述APP,首页即会弹出弹窗提示,青少年的监护人可据此便捷开启“青少年模式”,该模式下配置了适合青少年的优质内容,限制了充值、打赏、送礼等社交、消费功能,并设置了防沉迷机制。为确保“青少年模式”正常运行,两个APP的服务协议均约定,用户不得干涉、破坏软件的正常运行,不得增加、删减、变动软件的功能或运行效果,不得实施任何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北京爱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去广告利器”APP,将“青少年模式弹框自动关闭”功能作为“会员尊享特权”,以“限时免费”的方式引导用户开启并使用该功能,导致用户无法通过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产品首页弹出的显著弹窗提示使用“青少年模式”。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认为北京爱某科技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被告的屏蔽“青少年模式”功能是否构成技术中立,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运营的“去广告利器”APP以“广告拦截自动跳过启动页广告”为卖点吸引用户,随后不断提示、要求用户开启“无障碍权限”,并强调此为必要权限,不开启此权限即无法使用涉案APP;用户开启无障碍服务后,涉案APP将读取手机屏幕上的内容和控制屏幕,获悉用户的操作行为,并自动执行操作;涉案APP的权限列表中包括“青少年模式弹框自动关闭”等功能,且该功能作为“会员尊享特权”,目前处于“限时免费”中,借此引导用户选择开启该功能;用户点击开启该功能后,涉案APP最终代替用户在原告多个产品平台自动跳过了“青少年模式”的入口弹窗。涉案APP的上述技术手段违反了《腾讯视频用户服务协议》《腾讯NOW直播软件许可与服务协议》《腾讯服务协议》等关于“不得修改或伪造软件运行中的指令、数据,增加、删减、变动软件的功能或运行效果”“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等相关约定,通过影响用户选择的方式,使得用户无法通过腾讯产品首页弹出的显著弹窗提示使用青少年模式,删减、变动了软件的功能,最终规避原告对于未成年人使用平台的限制,已经实质性地妨碍、破坏了涉案产品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在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力的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者,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视频、社交、直播平台等使用了“青少年模式”,为青少年提供经遴选后的优质内容,并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服务,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这是原告承担社会责任的有益尝试,原告亦投入了大量人力及物力,具有合法正当的商业利益,被告的被诉行为使得原告的青少年模式功能形同虚设,也造成原告专为青少年提供的优质内容未能得到有效积极的传播,极可能导致原告的平台用户流失,用户黏性降低,损害了原告的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
涉案去广告利器APP不仅损害了原告利益,而且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利益不能仅看短期利益、眼前利益、局部利益,而应该更宏观的角度进行整体判断,涉案APP软件不仅使得未成年人用户在使用原告产品时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内容、消费等方面无法得到有效限制,无法有效阻隔不适宜内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且增加了消费者信息获取的成本,使得用户在海量内容中获取特为未成年人筛选、定制的优质内容的难度增加,不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影响了消费者的用户体验,明显减损了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对于原告产品的使用感受。涉案APP软件将导致网络音视频、网络直播等行业通过优质内容赋能未成年人发展,保护未成年人的功能设计落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生态。
综上,被告的涉案行为实质上是以技术中立为由,为获取经济利益,妨碍、破坏原告的网络产品及服务的正常运行的不正当行为,既阻碍了网络音视频、网络、直播等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亦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损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对原告公司、消费者、其他互联网经营者及竞争秩序都造成了损害,且缺乏合理理由,具有不正当性,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原告产品在青少年群体中影响较大,被告主观过错较大,屏蔽青少年模式功能覆盖多款应用软件,影响范围较广,下载次数较多,持续时间较长等因素,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