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针对性默认拦截视频平台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的被诉行为违反了互联网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主观上明显具有过错,造成的损害结果一方面减少了权利人本应享有的会员用户数量以及会员费,另一方面导致其网站视频广告价值下降以及广告收益减少,从而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甚至可能无法填补免费播放视频的运营成本而难以为继。 据此,法院认定行为人的被诉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
案号:(2018)粤73民终1022号
案情简介: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唯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快乐阳光公司发现,唯思公司开发经营的“720浏览器”自带的“广告屏蔽”可屏蔽快乐阳光公司旗下的视频网站芒果TV视频网站的广告,故认为涉案浏览器屏蔽快乐阳光公司网站相关广告的功能破坏了快乐阳光公司视频网站现有的正当商业模式,损害了其正当商业利益,使网络用户利益和市场秩序都受到威胁,应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唯思公司屏蔽快乐阳光公司视频广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
唯思公司自2013年起多次对720浏览器的广告拦截功能进行优化、完善。因此,法院认定本案被诉行为的实质是唯思公司将AdblockPlus插件内置于720浏览器并多次编辑过滤规则后拦截屏蔽视频广告的行为,而非单纯向用户提供AdblockPlus插件技术由用户按其需求安装于浏览器并自行选择、编辑过滤规则的行为。
客观来看,唯思公司的被诉行为的确使芒果TV网站用户观看视频广告的人数减少,并从而导致芒果TV网站视频广告价值下降以及快乐阳光公司的广告收益减少,为了免播广告而加入芒果TV网站会员的用户数量直接影响快乐阳光公司的广告费和会员费收益。但是,双方合法正当的竞争亦可能令一方遭受损失,故唯思公司被诉行为的不正当性的认定,仍然应依法审查该种竞争行为是否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以及评估该种竞争行为对于社会经济秩序产生积极还是消极的效果,是否属于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在此基础上,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诚实信用原则更多的是以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知和接受的行为标准,具有公认性和一般性。
纠纷发生在互联网领域,因此公认的商业道德应该包括互联网行业惯例、通行做法以及互联网相关公约等表现形式。结合《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及行业内的实践情况可知,浏览器包含直接拦截视频广告的功能并非行业惯例,属于违反了互联网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
就主观过错而言,相关宣传页面可以看出唯思公司的拦截屏蔽视频广告的涉案行为已包含了对于快乐阳光公司的针对性和指向性,唯思公司对于芒果TV网站视频广告的拦截屏蔽后果在主观上至少具有放任的故意。同时,唯思公司抗辩中是否由用户选择开启屏蔽功能只是过错大小的差异而非过错有无的标准,但唯思公司这种浏览器内置拦截屏蔽广告的功能并且默认开启的方式,相较于由用户自主选择是否开启使用而言,也明显更不恰当、主观过错更大。
故而,唯思公司客观上实施的被诉行为违反了互联网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主观上明显具有过错,造成的损害结果一方面减少了快乐阳光公司本应享有的会员用户数量以及会员费,另一方面导致芒果TV网站视频广告价值下降以及快乐阳光公司的广告收益减少,从而使快乐阳光公司利润减少甚至可能无法填补免费播放视频的运营成本而难以为继。据此,法院认定唯思公司的被诉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
综上,法院认定唯思公司的被诉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以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