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例】百一代理“我不是胖虎”著作权侵权案件胜诉
“我不是胖虎”美术作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能够接触到原告的“我不是胖虎”形象。被告未经著作权人授权销售含有涉案图案的商品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
案号:(2022)沪0120民初23453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欢某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作者马千里授权许可,在全球范围内全品类独占享有马千里创作的“我不是胖虎”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其发现上海欢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在电商平台天猫网上开设的店铺“瓦某莎旗舰店”大量生产、销售侵害原告著作权的商品,遂诉至法院。我方认为被告能够接触到原告的“我不是胖虎”形象,并且被告上传涉案美术作品与原告版权登记证书中“我不是胖虎”形象完全相同。1、被告能够接触到原告的“我不是胖虎”形象原告在微博平台公开发表我不是胖虎美术系列作品,获得了极高的点击量,经过原告的运营,“我不是胖虎”美术作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能够接触到原告的“我不是胖虎”形象。2、被告上传涉案美术作品与原告版权登记证书中“我不是胖虎”形象构成完全相同,被告上传的涉案美术作品共计21个,原告均在先发表,我方均提交了首次发表证明。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主张的涉案权利作品表达的图案在动物线条、轮廓、表情及整体形象等做了艺术化处理,能够体现创作者的自主选择、判断和编排,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中所规制的美术作品。
“瓦某莎旗舰店”店铺中的“数字油画diy手工填色画手绘填充中式中国风萌虎年成人减压油彩画”商品,与权利作品主体形象基本相同,所配文字及背景亦相同,仅去除了权利作品中作者的印章及时间。鉴于权利作品系首发于微博,故法院推定被告具有接触权利作品的可能。
鉴于,无证据证明被告所售含有涉案图案的商品系经过著作权人授权,加之考量涉案店铺系由上海欢某有限公司实际运营之事实,法院认定被告销售带有上述21件美术形象的商品侵害了作品发行权;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涉案店铺内的涉案商品销售页面中使用了被控21件美术作品图案,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21件美术作品,侵害了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