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已知侵权仍接受生产委托并销售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 发表日期:2024-11-20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智宏公司一方面生产了与前述商品装潢高度近似的充电器产品,另一方面还在其自营1688店铺中允诺销售了带有“华为”“超级快充”“SuperCharge”标识的商品,其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号:(2024)京73民终980号

案情简介:

原告:华为终端有限公司/被告:智宏公司

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于2016年设计并推出了超级快充手机充电器。经华为公司长期、广泛地推广和使用,“SuperCharge/超级快充”充电器名称以及其特定尺寸、白色外观、圆润转角以及充电器机身三分之一处有椭圆形凹陷的装潢设计在市场上拥有了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智宏公司注册成立于202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及配件研发和产销,其生产了与前述商品装潢高度近似的充电器产品,并在自营1688店铺中销售了带有“华为”“超级快充”“SuperCharge”标识的商品。华为公司发现上述行为后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智宏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智宏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若构成,如何认定其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

华为公司于2016年开始推出超级快充手机充电器。经华为公司长期、广泛地推广和使用,“SuperCharge/超级快充”充电器名称以及其特定尺寸、白色外观、圆润转角以及充电器机身三分之一处有椭圆形凹陷的装潢设计均已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虽然凹陷设计款充电器并非华为公司所独有,但与其他设计相结合时仍可呈现出区别于其他充电器的独特特征,故“SuperCharge/超级快充”以及其特有装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和装潢。

在案证据显示,智宏公司一方面生产了与前述商品装潢高度近似的充电器产品,另一方面还在其自营1688店铺中允诺销售了带有“华为”“超级快充”“SuperCharge”标识的商品,其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华为公司从掌之友公司(侵权产品销售商)购买的明确标记有智宏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上没有“超级快充”“SuperCharge”字样,但结合智宏公司在其1688平台店铺的允诺销售行为,仍可综合认定其擅自使用了华为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和装潢,容易引人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智宏公司注册成立于2020年,作为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及配件研发和产销的企业,对华为超级快充充电器的名称、装潢等标识理应知晓。智宏公司在生产、销售充电器产品时非但未予避让,反而生产、销售与华为超级快充充电器高度近似的充电器产品进行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智宏公司虽主张其系委托加工方不应承担责任,但一方面其二审补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其受掌之友公司委托生产加工侵权产品,另一方面即便确系委托加工,在应知已知侵权可能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委托进行生产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智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与华为公司“SuperCharge”“超级快充”系列充电器外观和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外观和名称,停止销售上述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