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恶意投诉他人构成不正当竞争,适用惩罚性赔偿
关于恶意投诉,明知或应知通知错误,既不及时撤回也不更正错误通知,或者改变维权策略或方式,反而继续反复提交错误通知,恶意阻挠他人正常经营活动,即符合恶意的情形。
案号:(2020)渝05民初3620号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被告:武汉金牛公司、杭州务新公司、芜湖汇德公司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刘某经营一家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的门面,并在淘宝网开设了店铺名为“乌金建材经营部”的网店。自2018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5日,武汉金牛公司、杭州务新公司、芜湖汇德公司先后八次以权利人武汉金牛公司名义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发起对刘某经营的“乌金建材经营部”淘宝店的投诉,指控其在淘宝电商平台上虚假宣传,销售假冒武汉金牛公司商标的产品,侵害武汉金牛公司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投诉、申诉期间,三被告工作人员与刘某在阿里旺旺中进行对话交流,其对话交流的言词存在威逼胁迫语气并表示投诉到底。
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根据被告的投诉对原告网店商品采取了断开链接、下架商品,以及扣减网店信用评分的处理。为应对投诉,原告刘某数次发起申诉,不断提交不侵权证明材料和说明,获得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通过并撤销了对刘某淘宝网店及其商品采取的处理措施。2020年,刘某对三被告恶意投诉之侵权赔偿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三被告的作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
武汉金牛公司分别与杭州务新公司、芜湖汇德公司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内容除了假货打击外,还包括有价格维护、渠道管控等内容,如“价格维护、假货打击、渠道管控、分销招募、同行分析”、“商城集市店铺被扣2分的效果,其中删除成功率或扣分成功率须达到95%以上”,同时多人与刘某的聊天记录内容中存在“金牛公司不允许网上售卖”,“公司不允许未授权商进行线上售卖”、“因为厂方投诉超过3次永久封店,已经有多家店子被封了”的话术,且金牛公司投诉的商品和理由亦有重复。
关于三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恶意投诉,首先应当评判通知是否构成错误。而对于“错误通知”,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通知人的权利存在瑕疵,即通知内容不合格;另一种是,虽然形式上属于合格通知,但是通过评判规则或通知目的得出与通知相反的结论,如电子商务平台对通知的处理结果为不构成侵权或反通知成立,则此通知属于错误通知。关于恶意投诉中“恶意”如何判定,明知或应知通知错误,既不及时撤回也不更正错误通知,或者改变维权策略或方式,反而继续反复提交错误通知,恶意阻挠他人正常经营活动,即符合恶意的情形。
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具有完整的投诉处理机制,包括受理投诉、初步审查,采取措施、转发通知、受理反通知(申诉)、初步评价、转发反通知(申诉)、最终处理结果等,而从2018年2月至2020年3月,刘某共收到七次武汉金牛公司发起的投诉,而淘宝公司后台记录了八次(第六次淘宝公司未审核通过),投诉的理由均为商标权(假货)或者商标权(不当使用他人权利),刘某收到七次投诉后,通过申诉,淘宝公司有六次审核通过了刘鹏飞的申诉,即武汉金牛公司的投诉有六次为错误通知。
本案事实均表明武汉金牛公司投诉并非基于制止侵权行为,而是故意阻扰刘某正常网络销售经营活动,达到让刘某淘宝店铺扣分或删除商品链接,进而可能退出淘宝电商平台的目的,前述投诉行为严重扰乱电子商务平台的良性竞争秩序,损害电商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判决武汉金牛限公司赔付刘某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0万元;其中杭州务新公司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芜湖汇德公司在3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