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操纵“网络水军”实施传播网络虚假信息行为可适用公益诉讼判赔
传播网络虚假信息不仅包括传播内容本身是捏造、虚构、扭曲的失真信息的行为,而且包括通过人工或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虚假注册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干预信息呈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破坏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秩序的违法行为。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操纵“网络水军”开展“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删帖”等业务的行为属于流量造假和干预信息呈现行为,应当认定为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的行为。该行为破坏了网络生态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网络用户的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案号:(2024)浙0192民初3671号
案情简介:
原告:检察院/被告:杨某某、某传媒公司、某网络公司、某科技公司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2019年9月至2022年5月间,杨某某利用其注册的多家公司研发的平台,招募数量庞大的兼职人员充当“网络水军”,并通过组织、操纵“网络水军”“养号”等方式,开展有偿“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等业务,即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实施包括对客户指定的影视作品、网络视频、游戏作品、商品的宣发等正面点赞、转发、评论,按客户要求在相关网络平台发布关于特定作品、商品的具体内容等提升热度的业务,以及通过在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投诉举报等方式删帖以降低针对特定作品、商品的负面信息热度的业务。
经调查,杨某某等共“养号”1294个,完成“转评赞”“直发”任务24万余条,任务金额合计896万余元;完成“投诉举报”任务1200余条,任务金额合计19万余元。另,杨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提供删帖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已被刑事判决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院认为,网络信息是社会大众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网络信息的真实、可信是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的重要内容。四被告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开展有偿“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等业务,系流量造假、通过发布和删除信息干预信息呈现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属于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的行为,破坏了网络生态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网络用户的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杨某某等删除虚假信息,注销账号,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100万元。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被告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并应承担何种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涉案行为属于破坏网络信息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杨某某等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通过招募兼职人员或自养网络账号充当“网络水军”,以操纵“网络水军”的方式对指定的作品、商品进行有偿“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删帖”,其宣发或删除的信息均非网络用户的真实体验,却达到虚增客户指定作品或产品的影响力、曝光度、好评度,随意控制正当差评的负面影响等作用,破坏健康、良性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环境。该行为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规定,属于破坏网络信息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其次,涉案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涉案行为破坏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秩序,降低了社会公众对网络信息的整体信任度,加重了行政机关、平台、社会组织等各方社会主体的监管、治理的负担,耗费了大量社会公共资源。涉案行为扰乱了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违背了诚信经营原则,使诚实经营的市场参与者在不公平的网络信息环境中处于劣势,催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扭曲了市场竞争的公正性,使得市场规则形同虚设,影响行业的创新与发展动力。涉案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选择权。针对社会公众个人而言,虚假信息剥夺了他们基于真实、全面信息做出合理判断的前提条件。社会公众因虚假信息误导而形成的认知、决策,还影响其价值判断和生活、工作的抉择,虽单个损失看似较小,但累积起的社会公益损失巨大。
再次。杨某某等具有为牟利流量造假、传播虚假信息的故意。杨某某等对客户指定的信息真实性不予甄别,组织、操纵的“网络水军”对接单的宣发或删除信息也不核对真实性,主观上具有流量造假、传播虚假信息的故意,且杨某某等通过专业化的商业模式设计,形成分工合作的“组织架构”模式,在认识到涉案行为已被列为整治对象的情况下,仍为谋求不法利益,从事网络虚假信息的黑灰产。
最后,杨某某等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承担侵权责任。杨某某作为某传媒公司、某网络公司、某科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组织者,操纵多个公司共同实施涉案侵权行为,多个被告间存在共同实施涉案行为的主观意思联络,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关于共同侵权的法律构成要件,应认定杨某某等构成共同侵权。检察院主张侵权行为人删除虚假信息、注销相关网络账号,赔礼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杨某某等删除已发布的虚假信息,注销涉案网络账号1294个,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