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使用知名电视剧人物形象及IP作为游戏设定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作者: 发表日期:2025-01-06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被控侵权人使用与电视剧“庆余年”相似的游戏名称及与“五竹”人物美术作品基本相同的图标等,并宣传“庆余纪”是一款根据同名小说改编的游戏,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也侵害了权利人对“五竹”人物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案号:(2021)沪73民终911号

案情简介:

原告:玄某公司、盛某公司、数某公司/被告:奇某公司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原告玄某公司系小说《庆余年》的著作权人。原告盛某公司经授权开发“庆余年”手游(以下简称权利游戏)并授权原告数某公司运营推广。被告奇某公司在其运营的一款游戏中使用“庆余年记”“庆余纪手游”“庆余纪”“庆余皇朝”等作为游戏名称,尤其突出“庆余”文字,在多个平台上提供下载,该游戏与权利游戏无任何关联。奇某公司还将“庆余年”作品中的“五竹”经典人物形象作为游戏图标使用。三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奇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被控侵权人使用与电视剧“庆余年”相似的游戏名称及与“五竹”人物美术作品基本相同的图标等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

“庆余年”并非固定搭配词语,随着电视剧《庆余年》的播出和同名手游的大量宣传,“庆余年”名称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知名度。在盛某公司、数某公司发布推出权利游戏、并在电视剧《庆余年》播出后不久,奇某公司即在第三方游戏网站上介绍、提供权利游戏下载,但未使用游戏的真实名称,而使用与“庆余年”相似的游戏名称及与“五竹”人物头像基本相同的图标,或在人物头像中使用“五竹”的蒙眼特征,并在多个网站中介绍“庆余纪”是一款根据同名小说改编的游戏。这种宣传方式使相关公众看到游戏名称、图像及内容介绍后第一时间即联想到该游戏是否与“庆余年”存在关联性,易对相关玩家产生误导,继而提高游戏的关注度和下载量,抢占游戏市场和吸引玩家,以此获得更高的收益。奇某公司明显具有通过攀附“庆余年”作品知名度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和过错,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奇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2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