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云南中药”模仿“云南白药”,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云南中药”和“云南白药”在文字、发音和视觉效果上高度相似,且字体相似、读音近似,区别在于排列方式或许存在横向、竖向的差异,上述差异并不足以将两者进行明显的区分,因此,两者构成近似。
案号:(2024)苏民终626号
案情简介:
原告:张百年公司/被告:丰采公司、采叶公司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药品、化妆品等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科技创新性企业,系注册商标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药品、化妆品等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科技创新性企业,系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云南白药公司发现,多款云南中药牙膏仍然在市场上大量流通。上述牙膏的“云南中药”标识位于产品的显著位置,与涉案商标高度近似,并且在元素组合、设计要素、编排布局等多个方面与云南白药牙膏的外包装、装潢近似,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丰采公司、采叶公司为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商,且丰采公司早在2016年3月22日就开始申请注册第19378458号“云南中药”商标,被商标局予以驳回。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
商标局做出的驳回“云南白药”商标的行政决定书载明:“云南中药”与“云南白药”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云南中药)指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与“云南白药”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决定书还认为:“云南中药”中的“中药”使用在牙膏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特点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涉案牙膏的“云南中药”标识位于产品的显著位置,与涉案商标高度近似,并且在元素组合、设计要素、编排布局等多个方面与云南白药牙膏的外包装、装潢近似,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丰采公司、采叶公司为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其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明知“云南中药”申请注册商标已经被多次驳回,也知晓“云南中药”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仍在生产、销售的牙膏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使用近似的包装、装潢,对该商品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具备明显的侵权故意,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如消费者误以为其是“云南白药”牙膏,误将“李鬼”当“李逵”,从而造成了正版“云南白药”牙膏销售量的损失,若“云南中药”牙膏产品质量不佳,同时也影响了正版“云南白药”牙膏的商誉,两者明显存在因果关系,故而二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新开源商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其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判决丰采公司、采叶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赔偿云南白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8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