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地理标志涉及区域内的商家即使没有加入协会也有权使用该地理标志

作者: 发表日期:2025-04-14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商品符合使用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使未向证明商标权人申请使用该证明商标或者申请加入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也有权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所包含的地理标志。

案号:(2021)沪73民终708号

案情简介:

原告:无锡市某水蜜桃桃农协会/被告:陈某某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无锡市某水蜜桃桃农协会(以下简称某桃农协会)是“陽山”证明商标的权利人,其发现陈某某在拼多多电商购物平台开设的店铺内销售桃子时使用的商品名称中含有“阳山”,认为构成商标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陈某没有加入协会是否亦有权使用该地理标志。

法院审理后认为:

陈某某认为,阳山地理标志是该区域历代人民智慧结晶,该区域符合生产条件的生产者享有集体权和共有权,其销售的水蜜桃系来自阳山镇某某水蜜桃专业合作社,使用阳山地理标志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商品符合使用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使未向证明商标权人申请使用该证明商标或者申请加入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也有权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所包含的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可以通过申请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获得商标权的保护,但其保护范围受到限制,区域内的商家即使没有加入协会也有权使用该地理标志。经查,陈某某于2020年7月、8月销售的水蜜桃来自于无锡市阳山镇,陈某某在销售时有权正当使用“阳山”字样以说明水蜜桃的产地。但是,对于其他时间段销售的水蜜桃,陈某某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产地来自于阳山地理标志核定的地域范围,故其使用“阳山水蜜桃”字样的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法院判决陈某某赔偿某桃农协会经济损失2万元及合理开支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