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通讯】陈少兰律师团队荣登十大优秀知识产权诉讼卓著团队榜单

作者:百一君 发表日期:2019-10-18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近日,知产宝(IPHOUSE)、知产力与IPRdaily联合推出的2018-2019年度中国十佳知识产权诉讼代理机构/团队TOP榜单评选活动落下帷幕。该项评选共评选出11个专业总榜单,及7个律师团队专业榜单。

 

上海百一慧智律师事务所陈少兰律师团队荣登2018-2019优秀知识产权诉讼卓著团队TOP10榜单。


此次参评代表案例为团队代理的上海上影大耳朵图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诉北京东方视角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以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纠纷案。

 

代表案例1

 

该案原告是系列动画片《大耳朵图图》著作权人,原告与被告签订《衍生情景玩具产品开发协议》,约定授权期限为201511-20191231日,双方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付款。但被告接受了原告开出的201711-20171231日的50万授权费发票之后,拒绝付款,并主张根据合同约定,“发生任何违约行为以及违背本《协议书》任何条款的行为之后本《协议书》将自动终止”,认为由于自己违约未支付授权金,合同已经解除,无需支付该笔款项。

 

作为原告代理人,我们向法院说明在何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签订的目的、权利义务对等、有利于维系交易稳定的角度进行解释。本案中,合同的终止选择权在原告,而不在于被告。被告同意原告开发票,并且在收到发票之后进行税务处理,说明被告实质上认可合同继续有效。

 

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即判令东方视角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海上影大耳朵图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201711-20171231日的授权金50万,除此之外仍需按每月2%支付授权金利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裁判结果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表案例2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第24863796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与第13060176号商标构成近似,驳回申请商标复审申请。诉讼中,代理人论述两商标不近似,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同时,代理人及时促成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与引证商标权利人达成商标共存协议,并提交法院。最终获法院支持,法院判决被告对商标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我们认真研究了法院对于商标共存协议采信态度的变化,发现如下趋势:

1、在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对于商标共存协议效力的采信,从普遍不认可到例外承认再到普遍认可,处于动态变化与发展过程;

2、对于相同或高度近似商标,即使提供商标共存协议,法院一般不认可商标共存协议效力;

3、对商标共存协议的采信,目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持更加开放的态度;

4、对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对商标共存协议的采信持更加审慎的态度及更加严格的把控标准。

为此代理人撰写了专业文章《商标共存协议的采信标准注意事项》,发表于《中华商标》杂志第201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