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网络刷单刷量系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网络平台的流量数据是反映互联网内容价值最直观、最重要的可视化评价标准。与此同时,网络刷单、刷量行为对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直接冲击。本案所涉网络交易平台借助虚拟商品交易的合法外观,组织、帮助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个体进行广告刷量、刷单行为,破坏了微信平台业已建立的广告投放模式和公众号优质内容激励机制,应当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否定评价。
案号:(2020)沪0115民初15598号
案件概述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祈福科技有限公司、邓科研、上海以史为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两原告是微信平台的经营者,通过在微信公众号文章内容中投放广告,将用户访问流量转化为现实经济利益。同时,两原告会给予发布热门文章的公众号主体一定比例的利益分成,以激励其继续生成优质文章内容。
被告祈福公司系“蚂蚁平台”的经营者,该平台实施了组织、诱导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虚假提升公众号文章的流量数据以骗取广告分成、干扰微信公众号平台流量数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两原告认为:祈福公司的行为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被告邓科研在涉案行为实施期间曾作为祈福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就祈福公司的涉案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以史为镜公司通过其运营的聚侠网对“蚂蚁平台”的相关产品功能等进行介绍并提供下载服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祈福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判令邓科研就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判令以史为镜公司停止提供“蚂蚁帮扶”应用的下载及宣传行为。
被告祈福公司辩称:其作为网络服务商仅为任务发布者提供网上交易平台,不直接参与用户的任何交易,且禁止任何形式的虚假交易。“蚂蚁平台”不是刷量平台,付费浏览广告是常见的商业模式,“蚂蚁平台”协助有付费推广需求的商家以节省投放广告费的方式快速实现商业目的,让广告商的广告直接到达用户。因此,被告祈福公司并未实施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亦未侵害两原告的竞争利益。
争议焦点: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浦东法院认为:相关微信公众号运营者通过“雇佣点击/诱导点击”的广告刷量行为虚构访问数据,并从中赚取微信平台的广告分成与发布任务成本之间的差价牟利的行为,侵害了微信用户、广告商和两原告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被告祈福公司运营的“蚂蚁平台”虽不直接从事刷量活动,但为此类活动提供机会、场所并撮合交易,通过向发单用户和接单用户收取一定比例服务费或提现手续费以实现盈利。祈福公司的微信公众号“蚂蚁帮扶”曾因存在协助他人参与或委托刷单等行为而被微信平台封禁,祈福公司理应知道涉案被诉行为系微信平台禁止实施。
祈福公司的经营活动一方面有赖于相关公众对两原告搜集、统计、展示、分析数据的信任,有赖于相关公众对可信任数据的需求,另一方面恰恰直接破坏两原告努力构建的微信平台软件数据的信任体系,打击相关公众对可信任数据的需求,可见,两原告与被告祈福公司存在直接的竞争利益冲突。然而祈福公司作为市场竞争者,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两原告的市场知名度、经营模式、微信各项功能、用途以及服务协议等,客观上实施了被诉行为,可能会导致依靠虚假流量支撑而缺乏实质性内容的互联网产品肆意流行,这显然不利于消费者合法利益和互联网秩序。故祈福公司被诉行为属于“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祈福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万元;被告邓科研在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