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公司未清偿到期债务一般不导致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公司未清偿到期债务一般不导致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除非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等规定的法定情形。《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关于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法院“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规定,是指向“未按章程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本案中创齐公司就100万元的出资期限是2024年7月23日,三股东不存在没有按章程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没有适用该条款的余地。
案号:(2019)沪民终112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上海慧想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傅敏、程玉刚、刘卫,以及上海创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齐公司)其他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3民初10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属执行当事人适格与否的纠纷。
慧想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实质理由是:创齐公司违法减资,注册资金应恢复至100万元,现部分注册资金仍未缴足。虽然还未届出资期限,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未清偿到期债务导致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履行出资期限的股东应就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主张法院应追加三股东为被执行人。
对于该上诉理由法院认定如下:
第一,创齐公司的减资未对慧想公司发生效力。《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本案中创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减资决议,注册资金从100万元减资至48万元。此时其与慧想公司的诉讼,即(2016)沪民初362号案正在进行中,创齐公司未点对点通知对方,却于7月14日在《青年报》发布减资公告,应视为没有履行对特定债权人的通知义务,该减资行为对慧想公司不发生效力。因此对慧想公司而言,创齐公司注册资金仍为1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24年7月23日。
第二,公司未清偿到期债务一般不导致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除非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等规定的法定情形。《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关于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法院“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规定,是指向“未按章程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本案中创齐公司就100万元的出资期限是2024年7月23日,三股东不存在没有按章程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没有适用该条款的余地。
至于《公司法》第三条规定的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权利主体是公司,不是公司的债权人,亦不能成为追加三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理由。
同时本案涉及的是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针对的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的执行行为,并非确定实体法上的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无论从内容规定还是适用范围上,都不是本案追加被执行人的直接法律依据。
又因本案系执行人当事人适格与否的纠纷,考虑到原先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还未届满,无追加被执行人的余地,已如上述。慧想公司庭审中提及创齐公司减资行为损害了其债权,法院也注意到创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减资,客观上减少了将来的公司责任财产,与交易相对方预期不符。但该情况已不属执行当事人适格纠纷案件的调整范围,慧想公司可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