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具有独创性的人工智能生成稿件享有著作权

作者: 发表日期:2022-06-15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法院没有仅将Dreamwriter软件自动运行的过程视为创作过程,而是认定Dreamwriter软件的运行是由原告主创团队相关人员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所决定的,其表现形式并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该软件的自动运行方式体现了原告开发人员的智力成果。

案号:(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涉案文章是否构成文字作品的关键在于判断涉案文章的是否具有独创性。

首先,判断涉案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从是否独立创作及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或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进行分析判断。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其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其次,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原告利用Dreamwriter软件在大量采集并分析股市财经类文章的文字结构,不同类型股民读者的需求的基础上,根据原告独特的表达意愿形成文章结构,并利用原告收集的股市历史数据和实时收集的当日上午的股市数据,于2018年8月20日11点32分(即股市结束的2分钟内)完成写作并发表。

Dreamwriter软件由原告组织的相关主创团队主持运行,主创团队包含编辑团队、产品团队和技术开发团队。具体而言,编辑团队主要负责提出需求和提供根据其经验认为比较好的样例文章,参与文章模板升级迭代和设定触发条件,并进行内容复审;产品团队主要负责评估产品需求,设计产品方案,把编辑团队的智能写作需求转变为可实施的产品方案;技术开发团队则负责具体实施系统开发落地、迭代和维护。

本案中原告主创团队在数据输入、触发条件设定、模板和语料风格的取舍上的安排与选择属于与涉案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的智力活动。从整个生成过程来看,如果仅将Dreamwriter软件自动生成涉案文章的这两分钟时间视为创作过程,确实没有人的参与,仅仅是计算机软件运行既定的规则、算法和模板的结果,但Dreamwriter软件的自动运行并非无缘无故或具有自我意识,其自动运行的方式体现了原告的选择,也是由Dreamwriter软件这一技术本身的特性所决定。如果仅将Dreamwriter软件自动运行的过程视为创作过程,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将计算机软件视为创作的主体,这与客观情况不符,也有失公允。

因此,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表现形式是由原告主创团队相关人员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所决定的,其表现形式并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