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疯狂大脑》整体抄袭《最强的大脑》构成游戏汇编作品侵权

作者: 发表日期:2022-06-15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本案明确了游戏按其表现形式可认定为汇编作品以及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和侵权判定标准。法院认为涉案游戏实质是通过计算机程序展示的题库,每道题目包含若干文字、图案、数字、字母、图形等作品或不构成作品的元素。创作者对单个题目的题面、选项图案、结算语的选择与安排,以及对题目整体的选择、安排具有独创性,法院支持原告主张游戏整体构成汇编作品的主张。

本案,法院通过汇编作品实现对游戏的整体保护,打破了游戏整体类电保护的惯式思维。

案号:(2021)粤0192民初4294号

案件概述

原告广州卓讯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勇往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影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卓讯公司研发一款益智解谜类游戏《最强的大脑》,由卓讯公司、勇往公司共同运营,该游戏在行业拥有较高知名度

原告发现由被告公司研发、运营的《疯狂大脑》游戏整体抄袭了《最强的大脑》游戏。被诉游戏《疯狂大脑》在关卡内容、关卡设计逻辑、题目文字描述、题目美术素材设计、解密步骤提示、游戏主要界面UI设计等方面直接复制了《最强的大脑》游戏。

原告主张被告直接完整抄袭《最强的大脑》的行为,并选用相关联的游戏名称,直接抢占了该游戏的用户,降低用户对该游戏的黏着度,削弱了游戏的竞争优势,直接减少了卓讯公司、勇往公司的经济利益。同时,被告“搭便车”坐享同行业良性竞争者的劳动成果,以不正当手段挤占同业竞争者市场份额的行为既损害了卓讯公司、勇往公司及同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裁决

争议焦点一:关于《最强的大脑》游戏整体是否构成汇编作品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即为汇编作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作品的片断、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只要汇编者对其进行了独创性的选择或编排等,形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可构成汇编作品。

本案中,《最强的大脑》游戏模块包含由若干文字、图案、数字、字母、图形等作品或不构成作品的元素,创作者紧扣玩家心理,融入大量巧思,对单个题目的题面、选项图案、结算语的选择与安排,以及对213道题目整体的选择、安排具有独创性,可以认定为汇编作品。同时,被告主张的《最强的大脑》整体缺乏独创性,没有事实依据。

争议焦点二:被告公司是否侵犯最强的大脑》游戏整体著作权

根据已认定的事实,《最强的大脑》游戏开发、上线时间在前,影游公司作为同类型游戏经营者,可以推定其对于《最强的大脑》游戏具有较高的接触可能性。

本案中,法院经过对比认为:被告《疯狂大脑》在游戏关卡内容、关卡设计逻辑、题目文字描述、题目美术素材设计、解密步骤提示、游戏主要界面UI设计等方面直接复制《最强的大脑》,被告实质是将后者的游戏部分题目进行删减并调整顺序后,更换游戏名称并上线运营,两款游戏实质性相似。

此外,《疯狂大脑》虽然保留了《最强的大脑》游戏的基本表达,但上述改动并不具有独创性,没有创作出新的作品,因此被告侵犯了原告对《最强的大脑》游戏的复制权。其次,被告公司运营《疯狂大脑》游戏的行为,使得公众可以在自己所选定的与地点获得该游戏,构成对《最强的大脑》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因此,法院认定,影游公司侵犯了两原告对《最强的大脑》游戏整体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同时,法院认同原告主张的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事实,但由于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与主张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行为是同一行为,法院已认定该行为构成了著作权侵权,故对其以影游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要求影游公司就同一侵权行为重复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