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模板享有著作权
本案系全国首例侵害短视频模板著作权案件,涉及短视频模板能否得到著作权法保护、得到何种程度保护等法律问题。法院根据相关领域著作权在作品特性、创作空间等方面的特点,充分考虑网络创新的需求和特点,合理确定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为规范短视频模板使用提供了行为指引,推动了短视频文化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案号:(2020)浙0192民初8001号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脸萌公司)与被告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看影公司)、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影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涉案短视频模板是否具备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短视频模板能否得到著作权法保护取决于模板本身是否具备独创性。短视频模板本质上属于短视频,其由创作者对图片、音乐、特效等各类元素进行编排形成短视频框架,并预留出可供用户进行替换的要素,方便用户替换后形成含有个性化元素的短视频。在判断短视频模板是否具有独创性时,应坚持利益平衡原则,综合考虑创作与传播、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宜采取过高的判断标准。判定涉案短视频模板“独创性”时的具体考量因素主要在以下两方面:一是短视频模板是否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复制或剽窃他人作品;二是短视频模板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是作者思想或情感内容的表达,可以体现作者的个性。
本案中,涉案短视频模板由制作者对剪映App中已有的音乐、贴纸、特效等元素进行选择与编排制作而成,与既有各个独立的元素存在明显差异。制作者根据想要表达的思想主题,奠定风格基调,寻找合适的背景音乐、图片,再根据音乐的节奏点搭配不同的贴纸、特效、滤镜、动画等元素,并结合主观需要协调多种元素的排列方式、大小、顺序和持续时间,整个创作过程存在智力创造空间,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故涉案短视频模板具备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属于视听作品。看影公司、小影公司在其运营的App上共同或分别提供被诉侵权短视频,用户可以点击播放该短视频,亦可以替换素材嵌入模板进行编辑、下载及分享。看影公司、小影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及汇编权。该院遂于2021年4月16日判决:看影公司、小影公司停止侵害,共同赔偿微播公司、脸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万元,看影公司赔偿微播公司、脸萌公司赔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