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利用手机App唤醒策略实施流量劫持构成不正当竞争
利用手机App唤醒策略实施流量劫持行为,对用户的网络访问和浏览构成了强迫,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该行为同时不当地攫取原本属于其他经营者的网络流量和商业机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竞争性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号:(2020)浙01民终8743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网络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软件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易车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观点: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上述规定,原审法院结合易车公司的具体表现和后果,对其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认定如下:
第一,从技术手段角度分析,易车App是否以技术手段妨碍、破坏IOS系统淘宝App的正常运行。本案中,易车App的“URLScheme”规则中输入了协议名称“taobao”,进而使得IOS系统将用户对于淘宝App的目标请求跳转到了易车App。具体包括在用户下载安装易车App后,使用支付宝、钉钉、UC浏览器、Safari浏览器访问手机淘宝时,则会弹出打开‘易车’的提示框,点击“打开”后跳转至易车App。易车App通过自定义唤醒协议的技术手段,强制进行应用间跳转,无正当理由使用户转至与其需求完全不同的页面,属于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采用技术手段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的行为,妨碍、破坏了淘宝网络公司、淘宝软件公司合法提供的淘宝网络产品的正常运行。关于易车公司辩称URLScheme设置中的跳转代码由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车广告公司)编写,其与淘宝方存在合作或征得淘宝方同意的可能,但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第二,从行为正当性方面分析,被诉侵权行为是否违背用户选择权,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首先,易车公司的被诉行为剥夺了用户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有的选择权。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大多以App 应用软件形式提供服务,用户不同的网络需求则从提供不同服务的多个App应用软件中获得。网络市场中的App应用软件可以是海量的,但用户实际选择下载到个人手机等移动网络设备中的App应用软件类别和数量必然是有限的,每个应用软件被用户主动选择并下载安装是该应用软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付出积极努力从自由竞争的市场中赢得用户的结果。本案中,在用户安装了易车App后,用户在其他应用软件想要打开淘宝App时则被禁止,只能选择打开易车App或取消,此种跳转冲突现象未尊重用户知情权,导致IOS 系统手机淘宝应用软件不能平等地接受用户的选择,从而使软件权利人丧失了相应的交易机会。涉案两应用软件之间的上述跳转冲突现象违背了用户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且妨碍、破坏了两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的正常运行,损害了其正当的商业利益,已超出合理范畴,具有不正当性。其次,易车公司的被诉行为易造成用户对应用软件服务来源的混淆。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案中,两原告享有对“taobao”商标和“taobao”域名的经营利益,“taobao”作为淘宝App公认的协议名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识别性,在公众中能形成指代淘宝应用软件的稳定联系。易车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对他人使用在先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通用协议名称应予以避让,以免造成混淆、误认的后果。易车公司使用他人具有公知性的协议名称,主观上具有过错,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第三,从损害后果方面分析,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损害互联网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是否扰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案中,淘宝网络公司、淘宝软件公司将手机淘宝应用软件推向市场后,经过经营积累已拥有数量众多的用户,不仅获取了较大的商业利益,同时积累了在互联网行业中的竞争优势。虽然手机淘宝应用软件的流量系由其用户提供,但这并不妨碍淘宝网络公司、淘宝软件公司对于其运营软件所聚合的用户流量享有合法权益。当用户和消费者通过各应用软件想打开手机淘宝时,其真实意愿便是选择手机淘宝,但事实上却被易车App强制进行目标页面跳转,无法实现正常跳转至淘宝App,进而妨碍了该部分用户流量进入淘宝App,导致了淘宝网络公司、淘宝软件公司的交易机会流失,从而为易车App创造更多的商业机会,因此被诉侵权行为扰乱了正常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破坏了互联网经营者间的良性竞争关系。
综上,法院认为易车公司通过自定义唤醒协议的技术手段,无正当理由迫使用户转至与其需求不同的应用界面,属于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采用技术手段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的行为,妨碍、破坏了两原告合法提供的淘宝网络产品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