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清算义务人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登记应承担债务责任
三被告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并未依法对组织清算,而是向工商部门提交了经其签字确认的虚假的清算报告和股东会决议,骗取工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现在公司被注销,实质上已经造成了无法清算,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号:(2009)二中民终字第15475号
案情简介:
2008年5月28日,今世威创公司与北京英泰励诚公关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泰励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今世威创公司为英泰励诚公司于2008年5月31日在沈阳华晨工厂举行的会议承包的展台项目提供物料和安装服务,英泰励诚公司应给付今世威创公司29万元。后今世威创公司依约提供了服务,而英泰励诚公司只支付了5万元,余款未付。今世威创公司在向英泰励诚公司催要欠款过程中,突然发现英泰励诚公司2009年1月12日已注销,公司股东张韬、陈宏亮、钱炜向工商部门提交了虚假的清算报告和股东会决议,骗取工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现今世威创公司起诉要求张韬、陈宏亮、钱炜赔偿今世威创公司合同价款24万元及违约金145000元。
争议焦点:张韬、陈宏亮、钱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观点:
今世威创公司与英泰励诚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真实、有效,张韬、钱炜、陈宏亮主张今世威创公司在履行服务合同中存在瑕疵,但不能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张韬、钱炜、陈宏亮主张英泰励诚公司已给付今世威创公司服务费10万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张韬、钱炜、陈宏亮主张今世威创公司应承担英泰励诚公司的甲方因将银行汇票更换为现金而扣留的提现费,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
张韬、钱炜、陈宏亮在对英泰励诚公司进行清算时,未通知债权人今世威创公司,也未在报纸上公告,没有依法清算,之后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工商部门办理英泰励诚公司的注销登记,张韬、钱炜、陈宏亮应对英泰励诚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张韬、钱炜、陈宏亮主张其未提交虚假材料,而是代办人向工商部门提交了虚假材料,因张韬、钱炜是清算组成员,张韬、钱炜、陈宏亮均在虚假的清算报告以及与清算报告内容一致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确认,所以虚假的清算报告是张韬、钱炜、陈宏亮制作的,张韬、钱炜、陈宏亮应承担责任。张韬、钱炜、陈宏亮应按今世威创公司与英泰励诚公司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费及违约金赔偿今世威创公司的损失,今世威创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张韬、陈宏亮、钱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今世威创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三十八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