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侵犯体育赛事独家拍摄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 发表日期:2022-08-05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随着体育赛事商业价值的不断提高,体育赛事图片拍摄的授权体系正在逐步构建,商业图片机构通过向赛事主办方付费从而获得独家拍摄权利,用户通过向图片机构付费以获得高品质赛事图片的市场秩序也在逐渐形成。

本案中,体娱公司作为专门从事体育赛事拍摄、推广和销售的商业图片机构以及体育赛事图片市场的主要竞争者,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长远角度看,将干扰用户形成较为成熟的消费习惯,也将阻碍商业图片机构的健康发展。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有利于遏制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体育赛事图片市场有序竞争环境的最终形成。


案号(2020)京73民终2107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36806号民事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一:映脉公司在本案所主张的权利范围及其是否具有可保护的利益


本案中,中超公司与映脉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权利之授予”部分载明“映脉公司独家享有区别于其他媒体的官方摄影位置和拍摄区域”、“甲方的义务”部分中载明“为保障映脉公司对合作项目所取得的拍摄权益和商业利益,如发现拍摄人员采取挂靠或其他方式名为媒体记者、但实际为其他机构提供拍摄服务的,中超公司在接到映脉公司投诉后,应采取措施没收上述人员的媒体拍摄证件”。上述内容能够证明映脉公司系唯一有权在2018年中超赛场位置进行图片拍摄的商业图片机构。  


此外,《2018年制证办法》载明“申请注册并领取中超摄影证件的媒体机构及人员所拍摄的中超赛事图片只可用于其新闻报道,不得用于商业使用”,并结合《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相关内容,除独家商业图片机构之外的其他媒体即便进场拍摄,亦应仅限于其自身使用,而不能将其所拍摄的图片转售予其他商业图片机构。因此,映脉公司通过竞争及支付高额对价获得的独家拍摄权,具有排他性,由此产生的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争议焦点二:体娱公司是否实施涉案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根据映脉公司主张的体娱公司涉案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派遣摄影师进入2018年中超联赛赛场拍摄既包括派遣公司自身员工,也包括委托其他合作的摄影师进场拍摄。本案中,蔡建中以“全体育”的名义签到进入2018年中超联赛现场并实施拍摄行为,且蔡建中自认与体娱公司为合作和供图关系,上述情况属于体娱公司委托其合作摄影师进场拍摄的行为。夏鲁明系体娱公司员工,其在工作期间所拍摄的图片系法人作品或职务作品,且夏鲁明微博和朋友圈中的2018年中超图片均含有体娱公司标识,可以证明上述图片系由体娱公司委派其员工夏鲁明拍摄并在网上展示。体娱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应当知晓映脉公司享有2017-2019年中超联赛的独家拍摄权益,其他摄影师提供的相关图片没有合法来源且不可商业使用。因此,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体娱公司以派遣其公司摄影师或与其他非员工摄影师合作的形式,进入2018年中超赛场拍摄赛事图片,并将上述图片置于全体育网中展示、提供下载和对外销售。综上,体娱公司实施了涉案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商业图片机构而言,体育赛事图片的拍摄、在线展示、下载和销售系商业图片机构的重要商业资源,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体娱公司于2018年中超联赛赛事期间在官网设置中超联赛专栏,展示2018年中超联赛赛事图集,已经构成对映脉公司拍摄赛事图片的实质性替代,影响了映脉公司基于其享有的商业机构独家拍摄权所产生的预期利益,从长远看也扰乱了商业图片机构的市场竞争秩序。体娱公司作为映脉公司在图片市场主要竞争者,应当知晓映脉公司通过竞争及支付高额对价获取2017-2019年中超联赛的独家拍摄权益,但体娱公司未支付对价,实施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以此获取不当的商业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综上,体娱公司的涉案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