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发布广告涉嫌贬损女性有违社会良好风尚,高额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而关于该条款,如何理解何谓社会良好风尚更倾向于个人主观判断,也导致企业在进行广告合规审查时往往只关注到了文字细节,而在价值取向上“翻车”。
案情简介:
广发银行上海分行曾通过“广发卡上海”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不要告诉别人,你的肚子是被我们搞大的》(以下简称案涉广告)的推送文章,案涉广告内容是通过餐饮商户美食优惠推销信用卡,广告标题“不要告诉别人,你的肚子是被我们搞大的”。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认为案涉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九条之规定,向市市场局广告处移送线索。
后市市场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案涉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之规定,构成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的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其作出罚款陆拾万元整(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市市场局认定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在互联网媒体发布广告推销自身信用卡,该广告标题涉嫌哗众取宠、低级庸俗,易引申为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不良含义,既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有侮辱贬低女性之嫌。此外,该广告发布时间跨度近三个月,期间累计阅读量大,粉丝推送人数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社会覆盖面广,造成了较大的不良影响。
广告公司不服,以具有利害关系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市市场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关于诉讼主体,二审法院认为广告公司厚美公司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本案理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考虑到原审对于被诉处罚决定已经进行了实体审查,实体判断并无不当,为避免诉累,原审判决可予维持。)
法院审理认为:
首先,案涉广告标题是否属于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厚美公司属于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属于互联网广告主及广告发布者。《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从本案查明来看,案涉广告内容是通过餐饮商户美食优惠推销信用卡,广告标题“不要告诉别人,你的肚子是被我们搞大的”目的是为了引起受众的关注,但从其字面意思来看,的确存在哗众取宠、低级庸俗以吸引眼球之嫌,有违公序良俗,易产生负面效应。市市场局根据《广告法》上述规定,认定案涉广告标题属于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行为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定性准确。厚美公司和广发银行上海分行主张案涉广告及案涉广告标题不会引申为“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不良含义”,理由并不充分,不予采纳。
其次,市市场局对广发银行上海分行作出罚款陆拾万元的行政处罚,裁量是否适当。《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从案件查明来看,案涉广告发布时间跨度近三个月,期间累计阅读量大,粉丝推送人数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社会覆盖面广,造成了较大的不良影响。市市场局根据《广告法》的上述规定作出责令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广发银行上海分行罚款陆拾万元整,未超越处罚种类与幅度,裁量并无明显不当。厚美公司和广发银行上海分行主张违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目的,违反过罚相当原则,难以采纳。
无独有偶,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也因违反广告法被罚款70万元。
宝洁公司从2022年3月13日至2022年3月24日期间,为推销其生产的产品,在其运营的“宝洁会员中心”公众号上发布标题为“女人的脚臭是男人的5倍?不信现在闻一下”的广告。广告中针对男女身体不同部位的卫生情况、气味等进行描述,以及含有“女人脚臭是男人的5倍”等文字内容。
市监局认为当事人利用男女体臭对比发布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当事人的广告使用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不准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