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承租人死亡后公房纳入征收范围补偿利益并非遗产
案号:(2022)沪02民终11543号
案情简介:上诉人冯某1因与被上诉人冯某2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1民初4555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冯某1要求确认上海市黄浦区汉口路343-351号冯某3户的征收补偿款3,620,378.24元为被继承人冯某3的遗产,并由冯某1依法定继承50%份额,即1,810,189.12元。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主要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家庭困难等群体出租的住房,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房与私房最大的区别在于产权,公房的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权,而并没有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承租人对公房并不享有所有权,公房自然也就不属于承租人的遗产,即使承租人在生前已通过遗嘱对该公房进行处置,该份遗嘱涉及公房的内容也是无效的。但依据相关规定,承租人死亡的,可由在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生前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生前共同居住人在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可由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公房设立的初衷,最主要是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如果公房能够继承,那么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均能从中受益,而共同居住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反而受到了侵害,这显然是与设立公房的初衷背道而驰。而对于可以购买的公房,在支付相应房款并办理完成过户手续后,便与普通的商品房无异,可作为产权人的遗产正常继承。
冯某1的户口不在系争房屋内,其不符合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条件,冯某1不能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系争房屋为公房,承租人虽为冯某3,但其已于2014年去世,而当时该房屋尚未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冯某3对系争房屋的承租及居住使用权利在其死亡时即已终止,故之后因征收而获得的补偿利益已与冯某3无关,在本案中亦不存在对其相关遗产的继承问题。冯某1以其是冯某3的继承人为由,主张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本案中,系争房屋中仅有冯某2的户口在册,故结合原承租人已在征收前去世的事实,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可由其分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