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股东无权查阅公司会计凭证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4-13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不存在包含的关系。虽然《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不能当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得出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结论。


案号:(2022)京02民终14549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陈晓璐、上诉人北京金曦永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曦永利公司)均因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


一审法院认为: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薄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是相互独立的法律概念,会计账簿不包括会计凭证。《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股东知情权范围并不包括会计凭证。因此,由于陈晓璐在诉前发函要求查阅,而金曦永利公司不能证明陈晓璐具有不当目的,故陈晓璐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薄(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陈晓璐关于查看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不存在包含的关系,基于此,虽然《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不能当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得出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结论。本案中,陈晓璐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查阅金曦永利公司会计凭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陈晓璐虽然提交了类案,但不能突破《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不能依据该规定支持陈晓璐的该项主张。